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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苏区时期的廉政制度研究

    时间:2021-07-10 20:00: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央苏区时期,为了从根本上消除贪污腐败现象,苏区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廉政制度,主要包括:党内监察制度、政府内监察制度和会计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为苏区反腐倡廉奠定了制度基础。
      关键词:中央苏区;廉政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K26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1)08—0113—02
      
      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诞生了一个新型的国家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标志着中央苏区的形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是中国共产党的一次局部执政经历,在执政的三年时间里,中国共产党进行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建设。其中,廉政建设就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在中央苏区成立初期,大部分党员和领导干部都能坚持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们服务,但是还是存在着贪污腐化和浪费等现象,这些现象会极大地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形象。
      一、建立党内监督制度
      1.中国共产党早期对监察制度的探索。中国共产党在“五大”以前还没有专门的党内监察机构,“五大”后设立了
      最早的党内专门监察机构——党的监察委员会。党的“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以下简称《修正章程》)明确提出:“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级省监察委员会。”[1] 《修正章程》还规定,“中央委员和省委委员不得兼任中央和省监察委员;中央和省监察委员可以参加中央和省委员会会议,但是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中央和省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必须得中央和省委员会同意,才能生效和执行;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移交双方的联席会议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则交省和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 [1]1928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在大会修改的党章中对党的纪律监察工作的规定作了若干调整。该“监察委员会”为“审查委员会”。党章规定,“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级机关工作起见,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 [2] 党章第45条规定,“关于犯纪律的问题,由党员大会和各级党部审定之。各级委员会得成立特别委员会,以预先审查关于违反党纪的问题,此种特别委员会之决议,经各级党部之决议,经各级党部批准,方发生效力。” [2]
      2.中央苏区时期党内监察制度的初步形成。1931年8月26日,共产国际执委会主席团在《关于中国共产党的任务的决议》中明确提示中国共产党,应尽快解决苏区党的建设问题,采取一切措施加强苏区的领导核心和党的组织,尽最大努力去加强红军各部队的党的核心和党的领导。1933年9月17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规定,“(1)为要防止党内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纪不遵守党的决议及官僚腐败等情况发生,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成立之前,特设中央党务委员会。关于各省县监察委员会的组织暂行条例另行规定。(2)中央党务委员会及省监察委员会的组织条例另行规定。(3)中央党务委员会及省监察委员会职能在于以布尔什维克的精神,维护无产阶级政府的铁的纪律,正确执行铁的纪律,保证党内思想和行动的一致,监视党政和决议的实行,检察违反党的总路线的各种不正确的倾向主义及腐化现象,并与之作无情的斗争。1934年1月15日至18日在瑞金召开的中共中央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党务委员会,这标志着中央苏区监察制度初步形成。
      二、建立政府内监督制度
      (一)工农监察部
      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工农监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自中央执行委员会到区执行委员会及城市苏维埃,设工农监察部或科的组织为各级政府的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受各该级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的指挥,同时受他上级工农检察机关的命令。
      工农监察部的主要职权有:(1)监督权。监督国家企业和机关及有国家资本在内的企业和合作社企业等,要坚决地站在工人雇农、贫农、中农、城市贫苦劳动群众的利益上,执行苏维埃的劳动法令,要适应某阶段的革命性质,正确地执行苏维埃的各种政策。反对贪污腐化,反对官僚主义,密切国家政权机关同工农群众的关系。(2)建议权。有向各该级执行委员会建议撤换或处罚国家机关与国家企业的工作人员之权;对企业或机关的工作设施,有直接建议之权。(3)起诉。若发觉了犯罪行为,如行贿、浪费公款、贪污等,有权报告法院,提起诉讼。
      (二)各级工农检察机关的工作方式
      1.设立控告局,悬挂控告箱。控告局是接受和处理工农劳动群众对苏维埃机关或国家经济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浪费、违法乱纪和官僚主义等不良作风检举揭发控告的专门机关。控告局设局长1人,调查员若干人。在工农居民集中的地方,需设立控告箱,以便利工农群众投递控告材料。各级工农监察部还可以指定可靠的工农分子代替控告局接受群众的控告材料。控告局只受理对苏维埃国家机关或经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材料,不受理私人争执的控告书。控告局收到群众的控告材料后,调查员凭控告局发给的证书,可对控告材料进行立案调查。
      2.建立突击队的组织,加强平时监督。突击队是人民在工农监察部指导下,监督政权的一种方式,凡有选举权的人,都可以加入突击队。每队3人,队员不脱产,用空闲时间或休息日进行工作。突击队的工作方式,主要是公开地突然去检查某苏维埃机关或经济组织的工作,揭露贪污浪费和官僚腐化现象;或以普通工农群众身份到某机关请示解决问题,查看办事人员对工农的态度和办事效率,测验机关工作现状。突击队工作只限于苏维埃机关和国家企业,并须得到工农监察部许可和指示,持有工农监察部证书。工作情况应随时报告工农监察部。
      3.设立巡视员和工农通讯员,形成监督网。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级苏维埃政府和工作人员执行政策法令和工作作风情况,反映民意,洞察民情,省及中央直属市设巡视员5~9人,县级省属市设巡视员2~5人,经常分赴各地巡视和指导某些指定的工作。同时,在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社会团体、街道、农村中,建立不脱产通讯员,形成工农检察的通讯网,通过他们,使广大工农群众对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意见,能及时上达,或通过报纸反映上来,更好发挥工作群众对政府的监督作用。
      4.设立各种专门监察委员会,组织群众法庭。工农检察机关,为了有计划地检察国家的各机关及经济事业单位,按行业划分各组织3~5人的专门检察委员会,进行专项检察。
      三、统一会计制度
       1932年12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出关于统一会计制度的训令,指出,“财政人民委员部自成立以来,虽然颁布了财政统一的训令,但直到现在财政还未能彻底统一”。其原因一方面是各级政府与武装部队未能了解财政统一的意义,另一方面是“会计制度没有确定,国库没有建立”[2] ,同时指出了过去会计制度的五个缺点。
      1.收钱机关、管钱机关、用钱机关混在一起,没有分开。每一个县区政府,收钱、管钱、用钱都是一个人,没有任何预算决算,对用钱的人没有任何约束,严重缺乏监管,任由各级政府与武装部队自收自用。
      2.各项收入与经费没有分开,没有各成系统。土地税、商业税、行政费、军事费、教育费、司法费等都由省、县苏维埃政府收支,而且上月收支与下月收支没有分开,甚至连公款、私款都混在一起,整个苏维埃的账目非常混乱,会计不易整理,中央则无从确知各项收支数目,因而妨碍到整个岁入岁出的预算与决算,导致中央不能有计划地去节省不必要的开支,集中一切财力来充实战争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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