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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市民社会理论中解决公私矛盾的不同方式

    时间:2021-07-09 00:01: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公与私的关系是贯穿于现代市民社会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奠基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立的基础之上。因此,公与私矛盾的解决,必然成为国家与社会现实架构中的内在关照。围绕着如何解决公私矛盾这一问题,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大致提供了三种思维模式。这些模式无疑为我们培育现代市民社会提供了有益的思想资源。
      关键词:公私矛盾;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模式
      中图分类号:B51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7)02-0138-03
      
      作为一种考察市民社会理论发生与演进的视角,我们一直致力于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关系框架下,来研讨市民社会理论发展的核心问题。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是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立的基础上产生的。市民社会始终是作为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的结构系统而具有其存在意义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分的理论假设,开启了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发展的全新道路。现代市民社会理论致力于消解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其解决方式是谋求一种合理的社会结构,构建一种良性的社会秩序。一种合理的社会结构,突出的体现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安排上。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关系,内在关照以国家代表的公共利益与以市民社会代表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关系的建构模式,实际就是解决市民社会理论核心矛盾的方案。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关系的建构上,大致上遵循了以下三种基本的思维模式:
      第一种模式:黑格尔式的模式——以国家统合市民社会,使市民社会完全服从于国家的原则。这种模式典型的理论样态,就是黑格尔本人的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当作是伦理精神自我发展的一个阶段,是一种体现了特定伦理精神的“伦理实体”,其核心原则是“特殊性”;而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是以同一性原则为其规定的;家庭伦理解体的地方,就是市民社会伦理开始的地方。在市民社会中,家庭伦理的自然同一性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已崩解,人与人之间的互爱关系为利益关系所取代,“每一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一切癖性、一切禀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作为特殊个体的市民社会成员,既相互独立、相互区别,又相互补充、相互满足。在市民社会之中,任何个人都不会像在家庭中那样因无私的爱而无偿地为其他人劳动,只有以交换为基础的“相互需要”才能将他们联结为一个共存于其中的社会。市民社会众多个体彼此联结的纽带就是这种“需要的体系”。黑格尔说:“在劳动和满足需要的上述依赖性和相互关系中,主观的利己心已经转化为对其他一切人的需要得到满足是有帮助的东西,即通过普遍物而转化为特殊物的中介。这是一种辩证运动,其结果,每一个人在为自己取得、生产和享受的同时,也正为了其他一切人的享受而生产和取得。在一切人相互依赖全面交织中所含有的必然性,现在对每个人说来,就是普遍而持久的财富。”
      黑格尔肯定了市民社会的伦理精神对家庭伦理进行否定的必然性。但他也认为,这种必然性并不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在市民社会之中,作为个人之间联结的“利益联合”只具有外在的工具性,而不是内在的、自然的,更不是合乎理性的。市民社会中个人意志的无限膨胀,势必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人的精神的异化。一方面,不同的特殊利益之间最终将走向对立与冲突,使市民社会演变成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另一方面,当人与人的一切关系完全契约化后,人们在交往中就只会把他人当作手段加以利用,人的本质也就发生了异化。这样一来,通过对家庭自然关系的否定而获得的自由意志的普遍性,最终又重新置于必然性的控制之下。究竟什么样的社会实体才能获致伦理精神的最高境界而摆脱外在必然性的控制呢?黑格尔找到了国家。市民社会作为一个抽象的、片面的环节,必将在“国家的最高观点”上被克服。因为国家既不是依照自然同一性原则而建立的,也不受利益原则的支配,而是社会成员依照理性的指导在法律关系之上构造的社会联合体;因为它是自觉自为的理性联合,所以其中独立的个人已不再是“任性的个人”,而成为在国家中达到完全意志自由的、真正的人。“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而自由之成为现实乃是理性的绝对目的。”“国家”所代表的理性原则是伦理精神的最高实现,也是个人自由的完全实现。它是现实世界的最高伦理实体。因此,从理论逻辑的自生成上看,作为“地上神物”的国家,便具有统合市民社会的理论必然性。
      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上,黑格尔过分高扬国家而贬低市民社会,从而开创了一个“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理论架构。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概念界定中,“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和‘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国家,单凭定义就垄断了一切道义资源。因为这些道义资源已全然被排除在个人人格和市民社会的考虑之外。”因此,国家统合市民社会就成为黑格尔式市民社会理论的必然归宿。国家作为唯一具有在全社会中动员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为其目标服务的组织体系,凭借它所独具的垄断能力使得对于市民社会的整合成为可能;加之,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国家,往往又借助于“代表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合法性外衣,对市民社会中多元化的生活和思想进行合法性地统合,以配合自己控制下的意识形态,具有伦理缺陷的市民社会仿佛就是为了被“完善伦理”的国家统合而生的。黑格尔认为,只有诉诸于整个社会进程中唯一真正的道义力量——国家,市民社会的外在必然性才能得到真正的扬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矛盾才能得到解决。
      黑格尔看到了自由主义者没有看到的另一个方面,强调社会高于个人、共同利益高于个人权利、公共伦理高于个人偏好,但是,他却将公共伦理的实现寄望于强制性的政治权力,将特殊诉求的提升寄望于理性化的国家意志。这样一种理论进路同样不能合理地解释市场经济社会中的社会团结问题。它在否定自由主义经济交换体系的伦理完备性时,却又假设了国家的伦理完备性。伦理的普遍性固然依赖于怀有特殊诉求的人们对普遍价值的认同,但问题在于怎样获致这种认同。黑格尔主义试图在国家的政治统一性中达致伦理的普遍性,因此,伦理的原则就要由政治的原则来决定,而不是政治的原则由伦理的原则来规约。黑格尔主义者忘记了,普遍价值只有成为人们“内心的法”之后,才能有效地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才能成为“客观的法”,因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伦理规范的形成不可能是强制的结果,而是应当通过交流、沟通、协商达到。如果将社会普遍价值的形成建立在政治强制力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自主交往的市民社会之中,就必然会毁坏以特殊性诉求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社会本身。这样建构的伦理也会毁坏伦理自身。
      第二种模式:马克思式的模式——市民社会统合国家,使公共权力完全按照市民社会的原则来建立,以此消除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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