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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协商民主比较分析

    时间:2021-07-03 20:01: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2006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我国有两种民主形式,其中之一是协商民主。西方在上个世纪80年代也开始了协商民主的学术研究,后形成一股热潮。中外关于协商民主的理解和认识有什么异同?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比较分析。
      [关键词]中外 协商民主 比较
      
      从上世纪80年代起,西方政治理论界掀起了一股协商民主理论的浪潮。这个时期,也正是中国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进一步得到恢复和迅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尽管西方协商民主在音译中与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协商”同音,但是,它们的内涵并不完全一致。从协商民主的主体、形式、制度、途径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当然,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作为一种新的民主理论形态,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的协商民主也可以提供很好的借鉴。
      
      一、西方协商民主的涵义
      
      “协商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又译“审议性民主”、“商议性民主”。1980年,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一词。他主张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解释。1987年和1989年,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相继发表文章《论合法性与政治协商》、《协商民主与合法性》,真正赋予协商民主以动力。20世纪90年代后期,协商民主理论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南非政治学家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在《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一书中论述,“协商民主的观念,即由自由和平等的公民通过公共协商进行决策,代表了民主理论一个极为重要的发展。”爱尔兰学者梅维,库克在“协商民主的五种观点”里说,“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达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澳大利亚的约翰.S.德雷泽克在《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里强调,“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主理论明显走向了协商。我们看到,在人们对与集体决策相关的内容进行有效协商的能力或机会上,民主都逐渐赢得了合法性。”美国的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在《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中讲,“从广义上讲,协商民主是指这样一种观念:合法的立法必须源自公民的公共协商。”上述这些西方政治学家从决策形式、治理形式、社团或政府等形式分别对协商民主进行了解释。根据这些解释,可以勾画出何谓西方的协商民主。为此,我国著名政治学家余可平作了很好的归纳。他认为,“简单地说,协商民主就是公民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根据这一归纳,我们可以发现西方的协商民主具有以下特点。
      1、协商民主强调其主体的公民参与。参与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基础,没有参与,所有的协商就无从谈起,协商要求利益相关者能够参与政策过程。近些年来,西方国家越来越多的政治理论家认为,由于政治过程的极其复杂性,间接的代议民主存在着不少致命的缺点,简单的多数原则不能充分体现全体民众的真实意愿。他们大声呼吁增加政治对话的机会。提高对话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协商民主理论更是认为,代议民主与现代公民的要求和社会的发展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公民与官员之间就共同相关的政治问题进行直接面对面的对话与讨论,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也是任何其他方式所不可取代的。政府与公民的协商。既是达到民主决策的必要环节,同时这种协商本身就是一种民主的实践。它既是公民政治参与的现实形式,也是公民培育民主精神的重要渠道,民主协商是政治合法性的来源之一,他们积极倡导公民直接的政治参与。因此,从首次在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的约瑟夫·毕塞特的观点看,他主张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解释。特别是后来罗尔斯、哈贝马斯的“民主理想”说,他们把“民主理想的基本原则”作为协商民主的核心内涵,主张协商民主应该体现在阐释民主理想与参与者利益的一致性上。在继承西方民主传统基础上。以民主理想与利益的“一致性”替代了传统民主模式的“简单多数的选择”。从上述学者的理论演绎中,协商民主其本质意义更多体现为:民主参与,促进公民的自由讨论,民主决策是平等公民之间公共讨论的结果,民主的本质是人民主权,是平等公民自由而理性的参与。为此,协商民主强调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强调通过共识形成决策的过程,以求矫正西方民主社会重视自由却使平等受到忽视的现实。
      2、协商民主针对的客体是公共决策。协商民主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问题的核心是公民参与什么?这是西方协商民主关注的重要问题。由于近代以来西方普遍兴起代议制民主,公民不是直接参与公共决策,而是把这个权利通过选举权委托给一部分人。为此,民主常常被理解为通过自由选举、按照多数原则选择政府领导人来制定公共政策,实施公共管理,选举往往成了民主的重要标志。这么多年来,人们一直把自由选举看作是评价一国政治是否民主的重要依据。甚至有美国学者熊彼特将代议制民主进一步引申为“精英民主”,指出民主并不是人民自己“当家作主”,而是为了达到政治决定而采用的一种方法和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争人们的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当今欧美的制度安排被看作是这种民主形式的典型体现。不管是美国的总统制,还是欧洲的议会制,民主主要地体现为公民通过总统选举或议会选举,选择一个或一批政治精英去制定公共政策,管理国家事务。对此。有人提出疑问,民主难道仅仅意味着四年或五年一次的自由选举吗?由选举产生的领导人,他们所制定的公共政策真的能体现民意吗?于是,“在当今民主理论内。日益出现这样一种担心——公民的主体意志、动机和目的与以其名义作出的决策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事实上政府的决策可能一味地照顾了这一部分民众的利益(情绪)而忽略了另一部分民众的利益(情绪)。比如,“政治上被边缘化的群体如女性和少数民族在政治决策过程中缺席或没有发言权,这意味着他们的利益和观点被有意排除或至少没有得到充分表达。”正因为如此,协商民主希望弥补选举民主的不足,主张公民参与公共决策,能够在事情进行过程中影响和控制公共决策。可以说协商民主关注管理过程。关注不同利益群体参与管理过程,‘充分表达各自利益,在讨论协商的基础上产生公共政策或为公共决策提供依据。事实上,民主不应该仅仅体现为自由选举,更主要地体现为参与决策;决策的过程不是领导拍板的过程,而是民主协商的过程;民主协商不是既得利益集团“俘获”政府的共谋,也不是政府为自己已有的决策提供理由而召集的“论证”会议,而是各利益团体就某些公共事务充分表达各自利益和意见,通过讨论协商最终产生公共政策。
      3、协商民主的目的是寻求政治决策的合法性。协商民主的最基本价值,就是赋予决策合法性。从协商民主的过程来看,合法决策是协商民主关键诉求。政治决策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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