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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妇女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析论

    时间:2021-07-03 20:03: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民间妇女组织作为中国制度结构中的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是在相关的规范性行为准则、宪法秩序和政治经济制度安排共同建构的制度环境中成长和发展的。但是,制度环境中的约束因素诸如父权制的文化制度、计划体制的路径依赖、政治法律体制中的双重管理规定等也直接导致了中国民间妇女组织发展缓慢。因此,推进民间妇女组织的发展必须培育适宜的文化、法律以及政治经济制度环境。
      关键词:民间妇女组织;女性;发展;制度环境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1)04-0153-06
      
      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和戴维斯认为,“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在制度纵向定义的三个层次即规范性行为准则、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中,诺斯和戴维斯把外在于制度安排的宪法秩序和规范性行为准则处理为“制度环境”。实际上,根据这一定义,某种制度安排的制度环境不仅包括宪法秩序和规范性行为准则,还应该包括其他的制度安排,诺斯和戴维斯的说法是为了明确概念而将问题简约化。
      民间妇女组织作为中国制度结构中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在与之相关的规范性行为准则、宪法秩序和其他制度安排所建构的制度环境中成长和发展的。制度环境中的积极因素催生了民间妇女组织,使中国的民间妇女组织较之体制改革前有了一定的发展。同时,制度环境中的某些制约因素也造成了中国民间妇女组织发展缓慢,至今尚处于起始阶段。据权威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中国东部(上海市)、中部(湖南省)、西部(陕西省)三个省级单位中,女性社团仅占同级社团总数的0.84%、1.11%和1.20%。且从社团成立的时间看,此后新建女性社团也没有平稳增长的趋势,甚至在某段时间出现了零增长的局面。另外,有的省份女性社团的组织级别不高,还没有省级的女性社团组织,例如东北辽宁省,只有6家市级的女性社团。
      众所周知,民间妇女组织的发展既是公民社会成长发育的重要标志,亦是女性地位提升的一個重要途径,甚至是社会文明进程的重要标识。因此,对造成中国民间妇女组织发展缓慢现象的制度环境因素进行分析,并寻求摆脱现状的可行路径是建设成熟而文明的公民社会的迫切任务,也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
      
      一、中国民间妇女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
      
      民间妇女组织作为一种自下而上兴起的非政府组织基本上是中国体制改革之后的产物。当前,中国民间妇女组织虽有发展,但进程不快,究其原因既有规范性行为准则中女性结社意识淡漠等因素的制约,又有宪法秩序和政治经济制度安排中某些因素的影响。
      
      (一)相关规范性行为准则的制约
      规范性行为准则包括道德、习俗、意识形态等等,它们从文化层面约束人们的行为,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体现的都是道德、习俗和意识形态中的政治原则,所以规范性行为准则处于制度的最高层次。中国民间妇女组织的发展也受到了相关的规范性行为准则的约束。
      1.父权制文化导致中国女性主体意识不强,难以进行有效的组织
      父权制(Patriarchy)这个概念,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通常指的是“家长制”,即以男性家长为主导从而支配一切的社会体制,或者是由群体内年长的男性独掌家庭和公共政治权威的社会体制。西方激进主义女权主义学者凯特·米利特(Kate Millett)的父权制观点则更为鲜明和具有代表性。她在其风靡全球的博士论文《性的政治》中写到:“我们的社会像历史上的任何文明社会一样,是男权制社会。……我们的军队、工业、技术、高等教育、科学、政治机构、财政,一句话,这个社会所有通向权力(包括警察这一强制性权力)的途径,全都掌握在男人手里。……甚至那一超自然的权力——神权,或‘上帝’的权力,连同与它有关的价值观或伦理观,……文明本身,都是男人一手制造的。”她概括出父权制的双重原则,即男人有权支配女人,年长的有权支配年少的。对父权制概念的解读可以看出,中国无疑是有着几千年父权制文化传统的社会,在这一社会中,“三从四德”、“三纲五常”是其主导性的价值规范,男性(尤其是年长的男性)占据着社会中最为重要的资源,并宰制着整个社会的话语权,女性则在各个方面处于屈从地位。建国后,妇女解放运动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父权制文化的长期影响依然存在,女性仍未获得全身心的解放。
      民间妇女组织的形成实际上是有着共同利益要求或活动宗旨的人们(绝大多数是女性自身)结成团体以满足女性利益诉求、提高女性生活质量的客观反映。这种组织成立的动因源于女性对自身生活状况的不满,要求与男性享有同样的社会待遇,并力图摆脱封建传统中的父权制压迫的强烈愿望。这就要求女性要有很强的主体意识、自我解放意识以及顽强的追求美好生活的斗争精神。而且,“当女性作为一个团体来言语和行动时,可以带来资源的流动化并增加改善自身条件的机会”。遍观生活中的中国女性,大多只是在“解放自我”与“献身家庭”的思想矛盾中徘徊挣扎,以致最终屈服于家庭及男性权威。可见,“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的父权制思想依然是中国女性自我认识和定位的依据,它们甚至已作为国家意志体现在公共意识和行为当中,成为一种共同的社会心理。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女性缺乏走出家庭的道德依据指引,更无力进行组织化的行动来挣脱传统的生活规范。单个女性释放自我、张扬自我的行为可能会受到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严惩,最终被社会边缘化。在这种情况下,参加妇女组织必然要求女性具备足够的自我意识和抗争精神,且在与生活中的主要内容(相夫教子、家务劳动、社会职业)不相冲突时才有可能,而组建为诸多女性谋利益的妇女组织就更需要巨大的自我牺牲精神乃至革命精神,这种成本高、收益小的行为会使绝大多数妇女愿意保持“理性的无为”。
      2.计划体制时代形成的对政府(妇联)的心理依赖导致民间妇女组织生存空间尚小
      计划经济体制中,政府总揽社会,作为政府组织的妇联成了妇女利益的代表机构和权益保障机构。建国之初,在妇联“团结广大妇女群众”这一根本任务的号召下,在举国上下大力营造的“空前大团结”局面之下,在“团结”即为“一个组织、一个声音”的社会环境中,各妇女组织纷纷退出历史舞台,使得妇联在代表妇女利益问题上处于无可竞争的垄断地位,成为了妇女利益的全权代表机构。当时,凡是关系到妇女的事宜通常均由妇联这个百姓心目中的权威机构出面解决,广大妇女也极为认可妇联的解决方式和解决结果。可以说,妇联在计划体制时代具有十分稳固的社会合法性,体制改革前的中国妇女组织基本上是妇联一家独秀。如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尽管使社会结构和人们的生活方式等正式制度安排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计划体制时代的文化、观念等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变迁仍要有一段长期的滞后性。因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具有内存性和历史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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