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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视国外大学治理经验,发展中国特色大学治理体系

    时间:2021-07-01 12:02: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任务,要求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其中也包括了完善大学治理结构的内容。其后发布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两份“双一流”建设的重要文件也将加快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重要的发展目标。为探求大学治理的发展历程、内涵和路径,本刊对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发展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李立国教授进行了专访。
      一、大学治理内涵及治理模式
      《世界教育信息》:尊敬的李立国教授,您好!很高兴您能接受我刊的专访。关于大学治理,您是如何理解其内涵的,有哪些具体模式呢?
      李立国:大学治理是大学实现自身目标和任务的治理结构、治理规则和治理实践的总和,包括治理主体及各主体责任的分配、利益相关者的行为的控制和标准、决策的程序和过程及规则的规定,以及在实践中对未能有效解决问题的探索等。
      自中世纪大学诞生起,就存在着大学治理。中世纪大学形成了阿尔卑斯山脉以南的以学生治理为主体的学生大学和阿尔卑斯山脉以北的以巴黎大学为代表的教师治理为主体的教师大学。教师大学就是以教授治校为基本特征的学术治理模式,这是西方大学最为经典的治理模式,统治延续了几百年。随着高等教育规模扩张,知识生产与传授模式转变,传统的学术治理转向了多元化治理。西方学者在探讨大学治理问题时,大致归纳了以下几种模式。一是学院治理模式,由美国组织管理学家马文·彼得森等人提出,亦称为学术同行治理、学术同僚治理,其基本特征是教授治校,学术同行掌握各项权力,不必顾忌外部的领导权力。之所以称其为学院治理模式,是因为在过去的组织机构中,大学不过是学院的组合,真正的权力属于学院院长。学院院长是由学术同行选举产生的,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而且具有重大的实际权力。然而,学院院长的权力并不是行政式权力,不能独断专行,每个教授都有参与决策的机会,决策结果是学术同行的共识或妥协的产物。二是科层治理模式,亦称官僚治理模式。源于德国社会学家韦伯,强调基于合法理性的权力,组织结构严密,下级服从上级。20世纪中叶以后,随着高等教育规模扩张,巨型大学的出现,高等教育管理日趋复杂,科森和斯特鲁普提出了这一治理模式,强调以大学校长为首的行政权力和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在大学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大学治理由学术同行治理转向威权治理。三是政治治理模式,由鲍德里奇、萨兰奇克、佩弗克等学者提出并完善。20世纪70年代以来,大学治理变得愈加复杂化和多样化,与大学事务相关的利益群体日益增加并且对大学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并且逐步地参与到大学治理之中。与科层理论着眼的大学治理属于封闭的组织内部决策不同,政治治理模式强调大学治理的开放性和外部利益群体参与大学治理的可行性。四是创业式或企业式治理模式。克拉克提出了创业型大学的概念,主张大学在国家紧缩公共预算并减少财政拨款的背景下,大学应该多用企业式的灵活经营方式,加强与社会的合作,促进学术服务事项发展,以期获得更多资源。在该理论模式下,强调外部力量参与大学治理并提出建立强有力的核心行政领导,强调决策的高效与有效,强调学术服从于行政,有人称之为高等教育公司模式。
      二、大学的治理形态各具特色
      《世界教育信息》: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大学的治理类型有哪些形态?
      李立国:现代大学的治理日益受到行政机制、社会机制、市场机制和学术机制的影响,逐步形成了学术治理、官僚治理、共同治理、企业化治理四种各具特色的治理模式。需要指出的是,四种治理模式在现代大学的管理与治理中都有所体现,是相互作用的嵌入式机制。具体到一所大学的治理,可能是具有上述四种治理模式的不同特性,也可能是以一种或两种治理模式为主、其他治理模式的特点为辅的形态,但我们难以找到一所大学就是一种治理模式的范例。这四种模式是大学治理理想类型的理论化概括,在现实世界中不存在纯粹的大学治理的理论模式。在具体治理实践中,可以划分为四种具体治理形态:“强政府、强学校、弱学术、弱参与”的官僚治理形态,“强政府、强学术、弱学校、弱参与”的政府治理与学术自治形态,“强学校、学术中度、政府中度、参与中度”的法人化治理形态,“强学校、强参与、弱学术、弱政府”的创业型治理形态。
      现代大学的四种具体治理形态在各国高等教育实践中都有典型代表,政府与学校共同管控的治理形态存在于苏联和受苏联高等教育模式影响的国家和地区,政府管控与大学学术自治形态存在于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地利和亚洲的日本等国家,法人化治理形態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创业型治理形态则是存在于欧洲和美国的一些创业型大学中。不过,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与学校共同管控的治理形态和政府管控与学校学术自治相结合的治理形态开始了较大幅度的改革,转向了法人化治理。应该说,大学法人化治理形态是当今国际高等教育治理变革的主流,创业型治理形态仍然方兴未艾。
      三、法人化治理、多元力量共同参与的
      共同治理是大学治理的发展趋势
      《世界教育信息》:大学治理的世界发展趋势是什么?
      李立国: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大学都在不同程度地转向法人化治理,发展多元力量共同参与的共同治理。二战之后,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和高等教育大众化、普及化发展,面对规模庞大、层次不同、类型多样、成分复杂的高等教育体系,西方国家纷纷实施改革,将大学由教师治理机构变为法人化治理机构。丹麦于2003年颁布了《新大学法》,改变了大学的国有高校属性,由此成为了“自治”学校。日本从2004年开始推进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增加大学自主权。瑞典在2010年3月颁布《瑞典自治法》,高校由此获得特殊的公法人地位。芬兰也于2010年颁布新的《大学法》,赋予大学独立法人地位。校长不再由在职教师选举产生,而是由新成立的董事会任命。校董事会成员须有40%是大学之外的成员。教师也不再是公务员身份,改变了政府聘任教授的做法,教师的任命权下放到了大学。大学的高层决策部门终于获得了学校管理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人力资源配置的权限,动摇了教授会自治制度的基础。从总体来看,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大学治理有了转型,一方面是政府向大学放权,扩大大学治理权限;另一方面大学内部治理改变了教师主导的学术治理格局,形成了教师、校长为首的行政力量与外部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大学的模式。国家的管控要得法,大学的学术治理要适度,校内行政权力要制衡,外部力量要引入,大学治理在各种权力博弈中出现了转型,并走上共同治理的道路。在大学治理转型与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大学治理既表现出同质化的一面,又因各国政治制度、文化传统及高等教育发展阶段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治理特色,即所谓的“同质异形”。但无论运用何种治理模式,发展共同治理,建立学术治理与校长为首的行政力量、外部利益相关者相互制约,协调管理的新型关系,提升大学治理水平是共同趋势。以下我举几个国家的具体实例来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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