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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宪法中的代议机关

    时间:2021-07-01 08:02: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各国宪法一般都对代议机关的名称、性质、构成、产生、任期、人数、会期、内部组织、职权等作出规定,在此介绍外国宪法关于代议机关的普遍性规定,或许其中一些有益的经验对我国人大制度的建设及宪法的实施与完善有所帮助。
      一、代议机关的名称与性质
      代议机关,又称代表机关,是指由人民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的代表或议员组成并行使重要的国家权力特别是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我们一般称西方国家的代议机关为“议会”或“国会”,称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为“人民代表机关”。其实,在不同国家的宪法中,代议机关往往有不同的称谓。在英国,称为“Parliament”;在美国,称为 “Congress”。在土耳其称为大国民议会;葡萄牙叫共和国议会;日本叫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议院构成;瑞士叫联邦议会,由国民院和联邦院组成;俄罗斯叫联邦会议,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蒙古叫大呼拉尔;原苏联称为苏维埃;古巴叫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朝鲜叫人民会议;越南的代议机关中央叫国会,地方叫人民代表会议。当然,这些都是我们的翻译叫法,但不管名称如何称呼,都表明各国普遍设有一种类似的代议机关。
      关于代议机关的性质,各国宪法一般都直接或者间接地作了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情况。
      1.所有国家的代议机关都是立法机关。世界上任何国家的代议机关首要的、也是最主要的职能都是立法,所以各国的代议机关都是立法机关。正因为如此,人们通常使用“立法机关”的概念来称呼代议机关。各国宪法要么直接规定代议机关是立法机关,要么规定代议机关行使立法权,间接规定代议机关是立法机关。比如,俄罗斯宪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俄罗斯联邦会议为俄罗斯联邦议会,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和立法机关。”土库曼斯坦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议会是土库曼斯坦的立法机关。”奥地利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联邦的立法权,由国民议会与联邦议院共同行使。”法国宪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律应由议会投票通过。”大多数国家的代议机关都是唯一的立法机关, 但也有的国家的代议机关只是国家立法机关之一,如比利时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立法权由国王、众议院和参议院共同行使。”科威特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立法权按照宪法授予埃米尔和国民议会。”新加坡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加坡的立法机关由总统和议会组成之。”
      2.有些国家的代议机关还是最高权力机关。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一般都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不能认为只有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实有些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也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比如,日本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立法机关。”但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最高法院仍有权监督国会,其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
      3.有些国家的代议机关又是最高代表機关。比如,乌兹别克斯坦宪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使立法权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是国家最高代表机关。”格鲁吉亚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格鲁吉亚议会是国家的最高代表机构,它行使立法权、确定国家内外政策基本方向、在宪法规定范围内监督政府的活动并行使其他权力。”罗马尼亚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议会是罗马尼亚人民最高代表机构和唯一的国家立法机构。”
      二、代议机关的构成
      各国宪法规定的代议机关(即议会)的构成,可以分为一院制和两院制两种。一院制是指议会由一个单一的机构统一行使议会职权,一般称为议会或国会等。两院制就是议会由两个独立并行的机构组成,分别行使议会职权,其中一院通常称为下院、众议院、国民议院或人民院等,另一院通常称为上院、参议院、联邦院或联邦委员会等。
      据学者统计,在设有代议机关的178个国家中,有116个国家采用一院制,62个国家采用两院制。从分布的地域来看,亚洲采用一院制的有30个国家、采用两院制的有10个国家;非洲采用一院制的有41个国家、采用两院制的有9个国家;欧洲采用一院制的有22个国家、采用两院制的有18个国家;美洲采用一院制的有11个国家、采用两院制的有23个国家;大洋洲采用一院制的有11个国家、采用两院制的有2个国家。从国家结构形式来看,在158个单一制国家中,有111个国家采用一院制,47个国家采用两院制;在20个联邦制国家中,采用两院制的国家有15个,采用一院制的国家只有5个[1]。总的看来,小国或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的代议机关(议会)采用一院制的多,而大国或实行联邦制的国家的代议机关(议会)一般都是采用两院制。比如,美国联邦宪法第一条规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法国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俄罗斯联邦议会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两院组成。印度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联邦议会由总统及两院组成,两院分别称为联邦院和人民院。”
      长期以来,学者们对议会设立两院还是一院有不同的理论主张。主张两院制的学者认为,议会由两院组成,可以起到制衡作用,防止议会的专横;可以防止草率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可以容纳各种社会势力,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主张一院制的学者认为,人民意志是统一的,代表民意的机关只应该有一个;议会设一院,意见易集中、工作效率高,而两院制使立法和议事程序烦琐,易导致法案不必要的拖延,还可能引起议会内部的矛盾和冲突而被行政机关所操纵。然而,争论归争论。其实,一个国家的议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民族特点、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及革命道路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并非人们的主观随意选择[2]。
      三、代议机关的产生与任期
      1.产生方式。凡是实行一院制的国家,议会一般都按普遍、平等、直接原则,按地域人口划分选区,在全国普选产生。少数国家议会的产生方式以选举为主,辅之以任命、指定及当然担任等方式。在实行两院制的国家,下院基本上按普遍、平等、直接原则普选产生。上院的产生方式则比较复杂。主要的产生方式有以下几种:(1)直接选举,如美国、日本;(2)间接选举,如比利时、挪威;(3)各州指派,如德国、俄罗斯;(4)世袭,如英国;(5)任命,如加拿大、约旦;(6)当然担任,如法国总统卸任后为当然的参议院议员。当然,并不是说一个国家只采用一种方式,而往往是几种方式同时并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的议会议员的产生包括上院议员的产生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这是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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