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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法》实施元年,释放慈善力量

    时间:2021-06-13 04:01: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2016年是慈善法实施的元年,多项配套措施出台,慈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家层面出台10余部配套文件,内容涵盖慈善组织登记认定、慈善募捐、慈善信托备案、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以及监督管理多个方面。与此同时,民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就三大条例和《志愿服务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法规修订与制定工作仍在进行中。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和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也将对慈善组织产生重要影响。
      日前,中国公益研究院在京发布“中国慈善法元年实施报告”,以下为报告主要精华呈现。实施报告旨在对慈善法实施第一年的全国慈善法工作具体进展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对慈善法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挑战进行分析,以推动慈善法的有效实施和慈善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慈善法》实施释放慈善力量
      2016年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新中国第一部《慈善法》正式颁布并开始实施;一系列与《慈善法》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出台,使各项慈善活动更加规范专业。中国慈善逐步显示出强大生命力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成效,正在以全新的面貌和方式,不断推动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慈善法》实施的第一年,总体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呈现出鲜明的阶段性特征:第一阶段,2016年3月16日《慈善法》正式颁布到9月1日正式生效前,是准备阶段,主要是开展慈善法宣传培训、配套法规制度制定修改等工作,为《慈善法》实施做好思想舆论、人才智力和法规制度准备;第二阶段,9月1日到12月31日,是正式实施阶段,主要是开展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公募资格审批、慈善信托备案和业务创新、募捐捐赠、慈善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公开、慈善业务监管等工作,对一些条件成熟而又紧迫的重点任务率先推进。
      在《慈善法》实施的准备阶段,主要是全面展开法律的宣传培训工作,促进法律的传播和营造舆论氛围。其中鲜明的特点是政府与社会双向积极、双向互动。2016年4月11日,全国民政系统学习贯彻实施《慈善法》培训班在江苏南通市举行。据不完全信息统计,从3月至12月,全国有广东、天津、江苏、山西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举办了接近50场的培训班。与此同时,各类社会组织和研究机构也积极响应,组织学习培训《慈善法》。民间的《慈善法》培训活动启动更早,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民间还通过网络微课等新媒体形式积极学习和讨论《慈善法》。民间与民政系统的宣传培训活动互为补充,在《慈善法》的培训工作中呈现政府与社会双向积极、双向互动的特点。
      在《慈善法》的正式实施阶段,一方面积极推动法律规定的逐步落实,另一方面进一步健全配套法规制度体系。具体而言,正式实施阶段的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政部和15个省份民政部门登记认定500家慈善组织。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广州市、四川省遂宁市在《慈善法》实施首月就成功认定了慈善组织。在500家慈善组织中,有111家为增量组织,389家为存量组织。在上述500家慈善组织中,有461家基金会(约占慈善组织总数的92.2%),16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以及23家社会团体。第二,113家慈善组织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其中4家原为非公募基金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研究团队统计的500家慈善组织中,有113家获得了公开募捐资格,占比22.6%。第三,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平台逐步健全,首批指定13家。第四,2016年全国慈善信托备案21单,北京备案数量最多,初始资金规模达0.85亿元,合同规模约30.85亿元。第五,配套规范密集出台,推进慈善事业规范发展。2016年8月至12月,民政部單独或者会同相关部委陆续公布了6部与《慈善法》相配套的规章或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
      《慈善法》公布后,以民政部、财政部等为代表的中央部门发布了9部普遍适用于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相关通知等规章和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等。
      为了配合《慈善法》第二章的要求以及顺应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需要,与此同时,民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就三大条例和《志愿服务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法规修订与制定工作仍在进行中。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和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也将对于慈善组织产生重要影响。
      《慈善法》实施面临的挑战
      第一,《慈善法》宣传培训工作的深度和持续性有待加强。虽然《慈善法》颁布后中央和多地民政部门和民间各类组织举办了多场培训,但培训多集中在法律刚刚出台,配套措施尚不健全的阶段,对实操的指导意义不强。在《慈善法》配套规范不断更新后,相关培训没有持续性地跟进,从而造成部分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对于《慈善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理解不清晰,进而影响了《慈善法》的实施。
      第二,三大条例和部分配套规章政策尚未出台。三大条例未能及时出台是影响慈善组织认定登记的主要原因之一。据调研显示,不同地方民政部门对《慈善法》与现有三大条例衔接理解不同,由于三大条例仍在修订,对于存量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直接视为“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的看法不同。这也会影响如何在新设立民办非企业时,直接登记为慈善组织。部分与慈善组织配套的监管制度和优惠待遇尚待明确。一部分社会组织不能确定以何种方式登记(直接登记为慈善组织还是仅登记为社团、基金会或民非)对自己更为有利,也只好处于观望之中。慈善投资管理办法、慈善信息公开、税收优惠促进措施等多项配套规章制度还没有制定或修订完成,这严重影响到对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有效监管和有效激励。此外,地方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也较为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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