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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行政不作为刍议

    时间:2021-05-15 00:01: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分析了消防不作为的概念、特征,列举了《消防法》赋予消防机构的工作职责, 描述了消防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和产生原因,阐述了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不作为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消防不作为;特征;表现形式;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社会和广大群众对消防安全有了新需求、新期待。但近年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因不作为引起的纠纷呈上升势态,对消防队伍的良好形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下面将对消防不作为的界定、特征、表现形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论述。
      1 消防不作为界定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在所属的职责权限负有积极作为的行政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却在程序上超过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消极的有所不为的行政违法行为。其典型的表现形态为不予答复、延迟履行和相互推诿[1]。消防机构作为公安机关的职能部门之一,承担着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等方面的职能,《消防法》赋予了其明确的社会职责。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为行政主体理应遵循行政法学理论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承担责任。顾名思义,消防不作为是指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履行某种职责,而无正当理由拒绝作为的行政行为。
      一般来看,消防不作为有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1.1 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负有某种法定作为义务
      消防不作为的构成必须以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为前提条件。所谓作为义务,是指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及灭火救援等活动中,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依法应为一定行为的具体法律义务。法定的作为义务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1)法律直接规定的作为义务。(2)法律间接体现的作为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4)合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1.2 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虽然消防行政主体负有行政义务,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导致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于非主观的原因而不能及时履行义务,不认定为消防不作为。
      1.3 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不履行消防义务
      消防机构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到相对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需要获得保护的情形后,根本没有启动行政程序,属于完全的行政不作为。另一种形式是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虽启动了行政程序,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没有全部完成行政程序,属于不完全的行政不作为。
      2 消防不作为的特征
      2.1 违法性
      违法性是消防不作为的本质特征。由于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其法定义务,所以,一旦被认定构成不作为,就意味着对国家所负作为义务的放弃,其后果是直接损害和侵犯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但这种违法性必须经过宣告违法这个关键程序,消防不作为违法是宣告的违法并非当然的违法。在消防不作为被宣告违法之前,其只能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而无任何合法或违法的属性可言,即使行政相对人认为其违法,也不能直接抵制该不作为并否认其效力,而只能通过法律宣告认定其违法[2]。
      2.2 消极性
      消防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行政职权的放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行政义务。消防机构的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只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既不能放弃义务,也不能放弃权利,否则即意味着失职,意味着不作为。
      2.3 隐蔽性
      由于消防不作为表现为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义务消极应对,对行政相对人的危害一般难以显现出来,因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情况下,只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直接侵犯,行政相对人因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经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消防机构的不作为进行确认并宣告违法后,才能导致消防机构承担责令履行、责令赔偿等法律责任。
      2.4 危害性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是主要的执法主体,负责贯彻、落实《消防法》所规定的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执法工作。虽然,消防行政不作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其危害性与部分消防行政行为的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消防行政不作为就是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政府职能缺失,既损害国家形象,也不利于严格执法执勤,严重的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增加社会矛盾的加剧,而且极易引起社会冲突,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 消防机构工作职责梳理
      《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这是关于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的原则规定。《消防法》关于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具体消防工作职责的规定主要有:
      宣传教育方面,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监督执法方面,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并依法实施临时查封、传唤等措施,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对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灭火救援方面,规定公安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指挥专职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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