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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边防工作的法理学视角解析

    时间:2021-05-14 12:01: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公安边防工作是具有政治、军事、法律特点的工作范畴,其法理学基础可以归结为国家主权、人权保障、国际法约束、国家利益平衡和法律实施,对其进行含义表达应当从其目的、主体、内容、区域、措施等方面进行,如此才能更有利于对公安边防工作进行合理的认识。
      关键词:公安边防;法理;国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2-0160-02
      公安边防工作是集政治性、军事性、法律性于一体的工作范畴。由于缺乏理论法学视角的深入解析,公安边防工作的理论研究常停留在“概念”、“作用”、“意义”、“原则”的认定与描述层面。学理基石的不稳,使公安边防工作政策制定缺乏内在的指导,也构成了公安边防工作实践发展的阻碍因素。
      一、公安边防工作的常见阐释
      作为专门领域的具体含义范畴,显然其上位概念“边防”是阐释公安边防工作含义的核心要素。
      (一)一国外的“边防”含义
      在国外,仅有“边防”的概念,并无“公安边防”的概念。“边防”的概念,建立在军事语境之中。代表性的有如下几种:(1)苏联称“边防”为“国境警卫”,即保障国家的陆地、海上和空中警戒不受侵犯,并保护国家在边境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的一整套措施。(2)日本称边防为“边备”,即国境的守备、保卫边境。(3)德国军语将边防定义为“为防止不合理的越界和对边境地区(纵深30公里)公共安全和秩序的干扰,而采取的旨在保障边界安全的措施和行动。”
      另有部分国家设立移民管理部门,其工作内容与我国公安边防工作中的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有共同之处。
      (二)我国“边防”、“公安边防工作”的含义阐释
      在我国,对“边防”的含义描述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为主权和国防层面,是原生的“边防”,第二层面为社会管理层面,是“公安边防工作”,在语言表达中,公安机关习惯性将“公安边防工作”缩略为“边防”。两个层面的“边防”字面相同,但立足点不同,含义有所关联,容易混同。
      1.主权和国防层面的“边防”
      该层面的含义描述主要有以下几种:(1)《现代汉语小词典》(1981版)的解释是,边防是为保卫国家安全在边境地区布置的防务。(2)《辞海》的表述为,边防是为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备外来侵略,在边境地区所采取的军事措施。(3)“作为国家整体防务体系的一部分,是国家整体防务方针、政策在边境防务上的实施和反应。”[1](4)边防是“国家为捍卫本国边界安全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手段的总称。”[2]
      2.社会管理层面的“边防”
      作为社会管理层面的“公安边防工作”自其产生伊始就依存于上述主权和国防层面的“边防”。目前,对“公安边防工作”的含义描述也难以摆脱其影响。
      常见的关于“公安边防工作”的“边防”的描述有:(1)边防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促进国家边境和沿海地区的政治稳定与经济繁荣,维护安定和平的周边环境,在陆疆、海疆和空疆的边缘地带所实施的建设、防卫和管理措施。”[3](2)1997版解放军《军语》的解释为,边防是国家为保卫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敌入侵,在边境地区进行的防卫和管理活动的统称。(3)边防是国家为防卫领土主权完整与安全,防御外敌入侵,维护边境秩序、增进睦邻友好,保障边境地区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在陆、海、空的边缘地带实施的防卫、管理和建设活动的总称[4]。
      显然,目前常见的“公安边防工作”的“边防”含义均进行了模糊处理,研究者试图将主权和国防层面的“边防”与社会管理層面的“边防”进行统一描述。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混沌的描述模式,无法形成对于“公安边防工作”的清晰阐述,无法实现确定“公安边防工作”含义的基本目的。因此,必须根据“公安边防工作”的自身特点进行解析,使之与主权与国防层面的“国防”区别开来。
      二、公安边防工作的法理学基础
      如前所述,当前对公安边防工作的认知尚未从主权和国防的“边防”观念中挣脱出来。公安边防工作的法理基础是什么,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法理学层面对边防的认知欠缺导致我国边防政策缺乏理论层面的基本指导。一旦遇到问题,很难从理论层次来探寻解决方法,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甚至以“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安全”这种极度拔高、极度政治化的理由搪塞。
      实际上,法理层面的问题,最根本的就是公安边防工作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因为“法理作为一种法律意识(理论、学说、观念和观点),是法律制度的精神底蕴与形态的基础。每个时代和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为设计蓝图而建构起来的。反过来,只有掌握了这种法律,才能透彻地理解法律制度,并保证法律制度的实现。” [5]
      笔者认为,我国公安边防工作法理学层面的基础表达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国家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利益。国防意义上谈论国家主权固然重要,而国内安全及国与国相衔接的“第一道防线”上的治安管理亦不可忽略。
      保护本国利益所采取的各种边防行为,属于国家的固有权力。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各个国家都拥有自己的边防管理机构(尽管名称可能不一)。我国公安边防部门在边境治安管理、边境会谈会晤、出入境边防检查等实际工作中,在很大意义上也涉及国家主权的维护,此所谓“边防无小事,事事通中央”。下面以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为例进行分析:
      公安边防部门在依法对我国边界进行保卫、维护和管理时,有权对侵犯我国主权和领土安全的行为进行对外交涉和自卫,而作为边界之延伸和出入境通道的口岸对于国家主权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口岸都设立边防检查机构,而且把口岸边防检查作为国家主权的一种象征。为体现这种主权象征,我国的边防检查机构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依据国际法,各国皆可以依据政治、法律、健康等理由,拒绝某特定国家的公民或特定人员入境,即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进入本国的义务。同理,主权国家可在特定条件下,将外国人驱逐出境,驱逐理由既可能是违法,也可能是政治因素。为更好地体现和维护国家主权,维护出入境秩序,国家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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