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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利借贷犯罪的惩治研究

    时间:2021-05-06 20:03: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高利借贷行为的不断发生,使得非法集资案件、群体性事件、恶性追债案件频发,高利贷成为犯罪的重要诱因,其引发的犯罪问题日渐突出。[1]笔者以天津市红桥区为样本,梳理该区人民检察院2007-2013年以来审查逮捕因高利借贷引发的犯罪情况,以期对惩治该类犯罪有所裨益。
      一、高利借贷引发的犯罪分析
      2007年至2013年,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因高利借贷引发的犯罪案件24件51人,涉及罪名9个,主要集中在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另外还涉及合同诈骗、职务侵占、贷款诈骗及暴力讨债引发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
      (一)高利借贷引发的犯罪呈现的特点
      1.诈骗类犯罪案件数达历史新高。从统计的数据来看,七年来,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诈骗类犯罪共16件22人,在高利借贷引发的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例高达66.7%,其中涉嫌诈骗罪12件15人,涉嫌合同诈骗罪2件2人,涉嫌贷款诈骗罪1件1人,涉嫌集资诈骗罪1件4人。从发案的趋势来看,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以及国内金融形势的影响,2009年以来受理的因高利借贷引发的诈骗类犯罪开始逐年升高,到2011年达到历史最高点,受案数同比增长了200%,所占案件总数的比重为100%,同比增长了33%。2012年有所回落,但是到2013年又迅速上升,所占案件总数比重为50%,比2007年分别增长了50%,案件总数追平了2011年。
      2.高利借贷引发的犯罪类型呈多样化趋势。从司法实践来看,根据犯罪所处的高利借贷阶段,可以将高利借贷引发的犯罪分为骗取型非暴力犯罪、“讨债型”暴力犯罪及“反抗型”暴力犯罪,其中骗取型非暴力犯罪16件22人,所占比例分别为66.67%与43.13%,“讨债型”暴力犯罪6件25人,所占比例分别为25%与49.02%,“反抗型”暴力犯罪2件4人,所占比例分别为8.33%与7.84%。骗取型非暴力犯罪是指借款人在借款过程中发生的骗取放贷者资金的犯罪行为。如犯罪嫌疑人裴某通过虚构做银行房屋贷款、承包绿化工程、投资等理由,承诺以5%至10%的月息,骗取被害人陈某、张某、温某某等人130万元并挥霍,后裴某被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讨债型”暴力犯罪往往是放贷者在索回高利借款过程中发生的放贷者侵犯借贷者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如犯罪嫌疑人魏某章为了追讨高利贷纠集丁某、魏某林对崔某非法扣押,向其索要欠款利息1.2万元后将其放回。“反抗型”暴力犯罪是因放贷者强行索要高利借款过程中,借贷人反抗强索行为而引起的暴力犯罪。如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为阻止被害人索债,持剃肉尖刀将被害人董某某身体多处捅伤,造成被害人胸部、腹部重伤的后果。“反抗型”暴力犯罪虽然不常见,但是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3.涉赌型高利借贷行为诱发多种犯罪。2007年以来,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仅批准逮捕的涉赌型高利借贷引发的犯罪就有5件24人。这些涉赌型高利贷犯罪表现为:一方面涉赌型放贷者为了索取高额利息往往对无力还债的借贷者采取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手段追索债务。如董某等非法拘禁案中,蒋某为赌博向董某所在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6万元,因输光后无力偿还而四处躲债,董某知悉后派打手将蒋某抓回其公司内,为索取债务而授意其下属用电击、棍击、拳打脚踢、浇冷水、罚蹲等殴打、侮辱手段,致蒋某肋骨多处骨折,身体多处损伤。另一方面,一些赌博人员为了还高利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职务侵占等犯罪。如杨某诈骗案中,杨某为归还赌债,虚构为其大姑换房的事实,通过中介将其大姑住房出售,骗取卖房款36万元。由此看来,高利借贷往往与赌博行为发生联系,参赌人员一旦无力偿还赌债就容易引发多种犯罪现象。
      (二)查办高利借贷引发的犯罪存在的难题
      1.高利借贷刑法规制难题。由于我国《刑法》除了“高利转贷罪”之外,没有其他条文直接将高利借贷行为规定为犯罪的,这样就引发了刑法学界对高利借贷行为定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高利贷行为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2]另一种观点认为,高利贷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当罚性,应由刑法加以调整。[3]持该观点的学者之间也存在视角的不同,有的学者主张发放高利贷行为应当入罪,有的学者主张强索高利贷应当入罪,有学者认为涉赌型高利贷应当单独入罪,还有学者认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适用非法经营、非法拘禁等罪进行规制。200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武汉市公安局侦办的涂汉江发放高利贷案给公安部经侦局的《关于涂汉江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确立了司法实践以非法经营罪对高利借贷行为进行规制的先例,但由于该答复缺乏法理支撑、扩大刑罚处罚范围而饱受学者的诟病。[4]当前,尽管高利借贷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经济,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各地区的认识不够统一,大多数高利借贷也只有在引发了其他犯罪才得以刑法的评价,而对高利借贷行为即使有以非法经营罪进行侦查的情况,但是往往因为法律依据不足而被久拖不决。
      2.刑民交叉情况下的法律程序难题。高利借贷引发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等犯罪涉及数额较大,受害人数较多,容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由于赃款追缴困难重重,又带来刑民交叉程序问题,因而无法做到“案结事了”,难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该类案件中,一方面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债务关系复杂,账目混乱,在骗取受害人借款后往往将财产转移给第三方逃避债务,这样直接加大了司法机关查清和追缴赃款的难度;另一方面,受害人在发现自己受骗后对追回债权和弥补损失的民事诉求与我国“先刑后民”的诉讼原则形成强烈的反差。“先刑后民”原则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剥夺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体现了公权张扬、私权压抑,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过分强调“先刑后民”原则的刚性,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潜逃、长期无法归案,刑事追究迟迟不能发动时,私权又无法寻求及时救济。[5]
      二、高利借贷引发犯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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