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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法修改对基层检察工作的挑战及应对

    时间:2021-05-05 16:03: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刑诉法修改要求在诉讼中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对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工作和诉讼监督工作增设了近十余项新任务,对原有的部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对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也提出了诸多新课题。检察机关应及时开展培训和学习,加大理论研究和研讨,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各项工作机制。
      关键词 刑诉法修改 基层检察工作 挑战 应对
      作者简介:叶文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259-02
      一、刑诉法修改对基层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在诉讼中要更加注重人权保障
      刑诉法修正案第二条在阐释刑诉法的任务时,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一句。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强化了委托辩护权(第33条);二是强化了辩护律师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第31条、37条、39条、50条);三是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方的控告申诉权(第40条、150条);四是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对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明确要求在批捕环节开展提讯工作(第86条);二是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开展审查(第93条);三是强化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力度(第184条);四是强化对电子证据的搜集和运用(第48条);五是强化对证人、鉴定人等的保护(第62条);六是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第268条、269条、271条);七是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278条);八是增加了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80条);九是增加了对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285条),对于符合法定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由检察机关负责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三)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对于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关于刑事司法机关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者违法行使诉讼权力的行为,刑诉法规定由检察机关接受他们的控告并且进行审查;二是检察机关接受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行为可能违法时,应当开展调查工作予以核实(第55条);三是要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第72条);四是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第255条);五是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二、基层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困难和问题
      刑诉法对基层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要求对于基层检察工作来说,也不啻于是一种挑战,其中突出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检察人员依法办案和人权保障理念提出了更高要求
      刑诉法修改后对人权保障给予了更多的重视,客观上要求检察队伍必须从观念上更加重视对人权的正当保护。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还承担着监督其他刑事司法和执行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职责。欲正人,则必先正己。要赢得人民群众以及其他机关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威与职能的认可,检察机关必须首先做到身清气正,不违法办案和行事。所以对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来说,进一步强化依法办事与人权保障的理念显得尤为重要。
      (二)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更大的工作压力和挑战
      从前面的梳理中可以看出,修正后的刑诉法给基层检察机关增加了14项新的工作任务,其中属于刑事诉讼职能方面的是9项,属于诉讼监督职能方面的是5项。而目前我院在履行现有工作职能时已经面临着较大的工作压力。数十项新任务的出现,一方面使检察机关面临着缺乏工作经验、缺乏成熟的工作规范和制度等困难;一方面新的标准和要求也使检察机关的传统工作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如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对传统“重口供、重实体、轻程序”的侦查理念和模式提出了挑战,此外对人权保障程度的提高强化了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和能力。在公诉工作方面,庭审方式及程序、证据制度、简易程序等方面的修改和完善对公诉人的庭前准备能力、临场应对能力等提出了更要的要求。
      (三)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更多的理论和实践难题
      其一,检察机关职能配置的特殊性即在于其既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司法机关,又是刑事诉讼中的监督机关。如对于监视居住和强制医疗程序,检察机关既是决定者或参与者,又是监督者;检察机关本身承担着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刑事诉讼职能,同时又要对自身的这些工作进行监督,等等。如何在工作中将这两项存在一定着冲突的职能全面履行好,本身就是一个需要破解的理论难题。
      其二,立法规定的相对简单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如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要对诉讼违法行为开展调查,但是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履行这项职能则面临着诸多困惑:例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收到了嫌疑人关于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控告,检察机关就同时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要继续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确实犯罪,二是要查明侦查人员是否刑讯逼供。从理论上讲,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直接影响到嫌疑人供述的可采性,因而解决第二个问题是解决第一个问题的必然前提。但是具体如何操作则需要研究和思考一系列问题:如检察人员接到控告后应该怎样处置,向谁汇报;由谁来决定是否开展诉讼监督事前调查;由谁去调查,调查期间本案如何处理等等。此外事前调查的方式方法也必须从程序的角度予以考虑和设计,如事前调查有哪些应当遵循的基本策略,能够采用哪些手段,使用哪些资源,针对哪些单位和个人,在时间地点上有哪些限制,等等。如果缺乏这样一套硬性的程序,对于诸如刑讯逼供、违法扣押等控告的事前调查就必然会出现随意和虚化。
      其三,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需要其他机关及时提供更多的工作信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有效开展捕后审查羁押必要性工作,必须掌握案件的诉讼进程,而目前侦查监督部门在这方面缺乏知情渠道。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完成捕前审查工作后,侦查机关基本不会再就案件情况与侦查监督部门联系,所以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往往不再接触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案件不是必须经过侦查监督部门,所以侦查监督部门也很难知道案件的后续情况。总言之,由于审查逮捕工作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比较靠前的诉讼环节,这就使得其在开展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缺乏必要的工作信息。
      三、基本对策和思路
      (一)加大教育培训和学习力度
      把开展学习培训新刑事诉讼法,作为今年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和全员检察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邀请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辅导,组织专题研修、网络培训、知识竞赛等形式,灵活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模拟式等培训方法,扩大培训的覆盖面和参与度。同时,重点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检委会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兼职教师和执法办案一线人员的培训。开办新刑事诉讼法学习专栏,加强干警学习交流互动,释疑解惑,深化认识。
      (二)加强理论研讨,尽快建立健全新的内外工作机制
      针对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可能增加的任务、需要面对的问题、亟待完善的制度,组织调研骨干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应对之策。一是针对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优化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和程序设置,二是及时清理、修改和完善现有工作规范,及早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三是完善内部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并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主动做好同新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工作,四是运用案件管理中心切实加强案件质量宏观调控力度,抓好案件质量考核工作。
      (三)大力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和公诉等传统工作
      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一是要充分利用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和拘传时间延长的规定,切实研究讯问方法、提高讯问水平,切实做好初查,把突破的工作重心放在初查阶段以及口供认罪之前的准备工作上。二是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使其真正陈给突破疑难职务犯罪案件的有效工具。三是可适当改变侦查策略,对于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或犯罪事实,不妨考虑“以事立案”,通过其他侦查措施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待时机成熟转化为“以人立案”。
      在公诉工作方面,一是应该加强同法院和公安之间的横向交流和协作,逐步统一常见多发性犯罪的证据证明标准,引导公安机关逐步提高证据收集、运用的水平,进而提高公诉案件质量。二是探索和创新简易程序的办理模式,对于拟起诉的同类案件争取同批公诉,同批开庭审判,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三是要根据庭审方式的改变进一步完善公诉人的工作流程,不断增强自身的抗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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