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理科资料 > 正文

    论美英刑法中的“entrapment”概念

    时间:2021-05-05 16:03: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通说认为,现代汉语中所称的“诱惑侦查”在美英刑法中称“entrapment”,美英法系国家对“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手段均持肯定态度,该手段现已成为其对付“无特定被害人刑事案件”的利器。但经深入考察发现,在美英刑法中,“entrapment”只不过是被告人的一种合法辩护理由,并没有被单独列为一种侦查手段,中国学者认为“entrapment”是一种包含合法侦查行为的侦查手段实质上是对该概念的误读,“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概念在美英刑法中其实并不存在。
      关键词:美英刑法;诱惑侦查;entrapment;考察
      中图分类号:D91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6)04014809
      中国“诱惑侦查”从立法到实践再到理论都可谓一片混乱,其乱源在于“诱惑侦查”这一概念①
      。虽然刑事法学界对“诱惑侦查”的研究已近30年,但对该概念无论是名称、内涵还是外延,都还存在很大争议。对“诱惑侦查”的价值、合理限度及规制方法的研究就更是举步维艰。中国要真正走出“诱惑侦查”理论困局,打破“诱惑侦查”立法僵局,收拾“诱惑侦查”实践乱局,必须要从“诱惑侦查”这一概念入手。通说认为现代汉语中的“诱惑侦查”来源于日本侦查学界,而日本的“诱惑侦查”则来源于美国,其在美国刑法中称“entrapment”[1]。要科学理解现代汉语中的“诱惑侦查”这一概念,必须正确理解美英刑法中的“entrapment”概念。
      一、中国学者对“entrapment”概念的关注
      中国最早关注美英刑法中“entrapment”概念的学者是刑法学界的储槐植教授。1987年储教授在其著作《美国刑法》一书中首次将美英刑法中的“entrapment”翻译为“警察圈套”。储教授认为,美英刑法中的“警察圈套”指警察、司法人员及其代理人为了获得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他人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是一种出于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而被迫采用的侦查手段,但滥用“警察圈套”这种手段会导致破坏法制,侵害公民权利,因此被告人可以以他的“犯罪行为”系警察诱使其实施为由提出无罪辩护[2]。1990年杨春洗、高铭暄、马克昌、余叔通编撰的《刑事法学大辞书》、1991赵秉志《英国刑法导论》、1992年王世洲《警察圈套初探》、1995年何家弘的《毒树之果——美国刑事司法随笔》、1996年赵永琛的《刑事侦查学案例教程》、1998年李富友《陷害教唆与警察圈套》等著作中均提到了 “entrapment”这一概念。1998年,留学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学者马跃在其《美、日有关诱惑侦查的法理及论争之概观》一文中将美英刑法中的“entrapment”与日本侦查学界的“诱惑侦查”视为同一概念进行介绍[3]。此后,中国刑事法学界对“诱惑侦查”(entrapment)展开了长达10多年的激烈论争。
      二、中国学者对“entrapment”概念的翻译
      中国学者对“entrapment”一词的翻译可谓五花八门,归纳起来大概有以下六种:(1)警察圈套。如储槐植教授的《美国刑法》。赵秉志、赵永琛、李富友、杨建勇、李永升等学者也持类似的观点
      他们将“entrapment”翻译为“警察圈套”,将法语“agent provocateur”和德语“lockspizel”翻译为“陷害教唆”,认为“警察圈套”是陷害教唆中的一种特殊方式。参见:赵秉志《英国刑法导论》(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版第413页);赵永琛《刑事侦查学案例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版第28页);李富友《陷害教唆与警察圈套》(《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8年第4期第58-59页);杨建勇、郭海容《美国刑法中的警察圈套合法辩护》(《法学杂志》,1999年第2期第47-48页); 李永升、汪洁《陷害教唆与警察圈套的刑法学思考》(《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第95-98页)。(2)侦查圈套。2003年何泽宏、余辉胜在《陷害教唆与侦查圈套》一文中就提出,美英刑法中的“police entrapment”相当于汉语中的“侦查圈套”[4]。(3)侦查陷阱。1990年杨春洗、高铭暄、马克昌、余叔通等人的《刑事法学大辞书》一书、1999年万毅的《诱捕侦查措施的经济分析》一文和2000年谢光永的《国外侦查陷阱探微》一文均将“entrapment”翻译为“侦查陷阱”“警察圈套”[5-7]。 (4)诱惑侦查。2008年吴正绵在其《论陷害教唆与诱惑侦查》中就将“entrapment”翻译为“诱惑侦查”[8]。《元照英美法词典》也将 “police entrapment” 翻译为“诱惑侦查”。(5)诱饵侦查。吴宏耀、林睦翔、魏健、廖志敏等学者都将“entrapment”翻译成“诱饵侦查”,并提出诱饵侦查又称诱惑侦查、侦查陷阱、警察圈套[9-11]。(6)诱捕侦查。1995年何家弘在其《毒树之果——美国刑事司法随笔》将“entrapment”其翻译成“诱捕侦查”[12]。不过,万毅认为,美英刑法中的“encouragement”才是指的“诱捕侦查”[6]。(7)陷害教唆。程雷博士在《美国<联邦调查局乔装侦查行动准则>评介与译文》中将其中的“entrapment”一词翻译成了“陷害教唆”[13]。不过,李富友、李永升、何泽宏、余辉胜、吴正绵等多数学者都认为,法语“agent provocateur”和德语“lockspizel”才是指的“陷害教唆”[4,9,14-15]。值得特别注意的是,2009年程雷博士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青年学者沙龙“诱惑侦查中的法律问题”的论坛上又将“entrapment”与“诱惑侦查”对应起来 [16]。
      现在,中国绝大多数学者都将“entrapment”翻译为“诱惑侦查”。
      三、中国学者对“entrapment”概念的理解
      美英刑法中“entrapment”一词到底是何意?中国学者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

    推荐访问:刑法 美英 概念 entrapment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