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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案件审理的若干程序性问题探讨

    时间:2021-05-05 00:00: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文章主要从“先刑后民”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标准方面阐明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案件的处理顺序;对实践中出现的交叉案件衔接程序上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并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如何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角度论述了生效民事判决对启动同一法律事实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
      [关键词]经济犯罪;经济纠纷;交叉案件;程序性问题
      当前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常常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通常可称为刑民交叉案件。而在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审判过程中,常常涉及到复杂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这类刑民交叉案件更是大量存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类案件有逐年增多之势。对于犯罪行为的侦查、起诉与审判,涉及到公安、检察院及法院三个部门,而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在法院内部由不同的业务庭依照不同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由于涉及的部门多,案件自身疑难复杂,而我国法律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没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有关程序上的规定更是鲜见,这就造成了法官们理解上的差异及处理方法上的不尽一致,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甚至是同一地区的司法领域颇为常见。本文试图对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案件审理的某些程序性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案件的处理顺序
      (一)处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案件的法律依据
      目前,学术理论界普遍都将“先刑后民”作为我国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个重要的司法原则,且认为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关于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处理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早在1985年8月、198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两次联合下发了《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和《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时应当及时移送侦查机关处理。199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专门针对存单纠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作了规定。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12条规定,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函告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将案件予以移送。这是关于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最为详细的一个。
      从上述一系列司法解释中,概括出我国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案件的一些处理办法:
      1.有下列情形的,经济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可分开并同时进行审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必须分案处理的;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发生经济纠纷或发现犯罪嫌疑的案件;虽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案件;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
      2.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包括经审查确认的)或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将案件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并对民事案件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
      (二)先刑后民的适用标准
      “先刑后民”就是通过上述一系列司法解释逐步予以确认的。它主要是指在出现经济纠纷与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相交叉时,在符合一定的情况下,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之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案件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在司法实务中,法官们已习惯于将“先刑后民”作为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规则。这一规则也确有其合理之处及积极意义。一方面,这类涉嫌犯罪的案件一般都侵犯了公权和私权双重法益,本着公权优先的原则,理应中止民事审理,先追究刑事责任,待刑案审结后再作民事处理;另一方面,由于有了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更有利于收集犯罪证据,保护被害人的民事权利,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也可通过刑事程序中的追赃手段获得救济,方便快捷,节约成本。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价值领域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就是对“私权”的重视和保护。作为在私权远远弱于公权的价值背景下出台的“先刑后民”原则,开始备受理论界的质疑。首先在价值层面上,认为“先刑后民”是传统的公权优先、重刑轻民思想的残余;其次在实践层面,有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依此原则,对案件的处理和对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并不十分有利,反倒容易放纵犯罪,使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打击,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甚至有人提出“先刑后民”的提法并无明确、具体的法律或司法依据,而是一种旧有的司法观念及司法实践的体现,是未严格依法办案的结果。[1]
      笔者认为,上述质疑之声的出现主要是源于对“先刑后民”的误读。先刑事后民事原本只是针对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民事诉讼中发现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况,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解决办法,或称审理规则,且要在符合一定情况时才适用。若将之适用于所有刑民交叉案件,并上升到成为一项司法原则的高度,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从《若干规定》对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的审理所作的规定看,刑民案件并行审理的标准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或“不同的法律关系”,换言之,“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關系”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则应当遵循“先刑后民”。所谓法律关系是一定的法律规范在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事实则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现象。由于同一法律事实往往可能引发不同的法律关系,再者因刑事证据与民事证据的取证方式不同,在民事认定属于不同法律事实的行为,刑事诉讼中可能认定为属于同一法律事实,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中,上述适用标准仍可能出现分歧。因此,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的案件何时分开审理,何时适用“先刑后民”,并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适用“先刑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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