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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完善建议

    时间:2021-05-04 16:00: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为了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此项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对于促进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然而我国的司法现状尚不能完全适应此项新制度的落实,存在着不小的障碍与阻力,制约其司法功能的发挥。针对于此,本文归纳总结了现行法律制度规范以及司法实践存在的重要问题,进而相应地提出改革完善的措施。在充分肯定此项制度的积极意义的基础上,探讨如何真正实现其立法内涵,并借此改变传统的侦查讯问模式,加速刑事审前程序的改革,真正实现“庭审中心主义”诉讼模式。
      关键词 侦查 讯问 同步 录音录像
      作者简介:苏奕帆,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42-03
      一、引言
      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已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实施多年,201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新刑诉法”)新增了第一百二十一条的内容,正式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吸收了司法改革其中的一项重要成果。由此意义上讲,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司法实践方面,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肯定,在以后的刑事司法活动中将会扮演重要角色。但正如法谚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针对我国司法现状,不少学者对现阶段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推广应用持审慎态度,甚至认为“如果在相关保障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贸然推行这一制度,不仅可能无法实现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反而可能进一步恶化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境遇”。 笔者并不完全认同上述观点,对此项制度的前景和其将发挥的积极作用持肯定态度,但也认为,当前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无论是立法、技术还是实践操作方面均存在重大缺陷,亟待解决,否则日后推广应用将遇到巨大的障碍和阻力,极大地削弱其生命力。本文将集中于制度规范及实际操作层面,指出其所存在的不足,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性的建议。
      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现状及存在缺陷
      (一)制度规范层面
      1.侦查讯问期间录音录像形成的音像资料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尚未明确。根据我国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定证据种类共有八种,其中并未明确规定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属于法定证据,进一步说归属于以上何种证据类型,这不利于发挥其应有的诉讼作用,也容易引起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2.制度规范保障措施缺乏全国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标准。目前有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保障措施集中于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两个配套性规定之中, 里面的条文是检察机关多年探索实践的成果,在实践中是行之有效的。但在目前,主要是公安机关大力建设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形势下,以人民检察院内部文件的形式发布并不恰当,应该提高类似规定的法律位阶,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当前我国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各地区之间严重失衡,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所需的人才及经费保障缺乏制度支撑。配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安排询问场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都需要不菲的经费。但目前我国现行公共费用分配体系,特别是我国公安系统缺乏统一、独立财政保障体系的状况下,即使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尚无充足的技术经费和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更遑论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
      3.缺乏对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制度。建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对侦查讯问行为进行监督,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要实现这一功能,就必须建立严密的监督制度。而我国目前相关制度规范仍显不足。首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场所为侦查机关内部的讯问室和看守所,主要位于看守所。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在刑事追诉中负有侦查职责,意味着看守所难以对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难以保护犯罪嫌疑人免受侦查人员的不法侵害。其次,人民检察院为此确立了录制人员与讯问人员相分离的原则,但由于讯问人员与侦查人员同属检察机关,同样缺乏中立性。
      (二)实际操作层面
      1. 全程同步原则未贯彻,选择性录音录像现象成惯例。在检察机关的实际操作情况中,出现很多违反全程同步原则的做法。不少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重视不够,只重形式而不重质量,通常在突破嫌疑人取得口供后再进行录音录像,不是每次讯问都进行录像,而是有选择地进行录像,比如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根据讯问情况再决定是否录音录像,还有对承认有罪的情形录像,对否认控罪的情形不录等,这些做法不能抓住法律规定的本质,忽略很多细节证据的采集。
      2.录审分离原则没能得到很好执行,同录技术人员匮乏。《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原则是,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不能统一办案,需要相互分离,本来同一系统内的相互监督就缺乏中立性,在目前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人员缺乏的情形下,由侦查人员包办录音录像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检察院的工作实践中,据某些学者的调研,“有的检察院将录音录像工作全部交给技术部,自侦部门则对整个录制过程及最后形成的资料很少过问;有些检察院则完全由自侦部门负责,不愿意让技术部门协助”。 这些现象必会造成监督缺位,录音录像资料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3.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不够。目前实行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更倾向于一种权力型的侦查行为,这种权力型体现在侦查讯问中的犯罪嫌疑人对录音录像知情权受到很大的限制,签字确认权存在很大的技术障碍。新刑诉法较之以前,赋予了法院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权利,但对于辩护方,仍然没有明示其申请出示录音录像资料的具体实施方法。
      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立法应该明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规则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为证据,以及它是归属于以上哪一种法定证据类型,抑或是作为一种全新的证据种类。笔者认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属于证据。根据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据就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录音录像资料中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供等是案件事实部分的主要内容,那么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属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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