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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与案例并重教学法与民法教学

    时间:2021-04-20 16:03: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民法学是法科学生极其重要的法律学科,又是最为复杂、最为晦涩的法律课程。在民法学教学课程中,如何适用教学法,引发了“概念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概念与案例并重教学法”之争。文章认为,“概念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各自存在一定的弊端,应予以摒弃。“概念与案例并重教学法”,通过对民法概念、原理和制度的教学来保障学生容易掌握民法方法论,通过概念教学与案例教学的相互融通、相互结合的教学手段来达到民法教学的最佳效果,应予以提倡。
      [关键词]民法学;概念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概念与案例并重教学法
      [作者简介]鲍家志,广西教育学院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湖北武汉,430072
      [中图分类号] G424.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7723(2010)06-0146-0003
      
      “宪法为公法之首位法,民法为私法之首位法”;“民法为众法之基”, 民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是反映经济利益与人身利益最为直接、最为普遍的关系,其适用范围在现实生活中极其广泛。学好民法,是掌握商法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法律课程的基础。因此,民法学,是法科学生极其重要的学习课程,故而,有人认为,在司法考试中,“得民商法者,得天下”。但是,民法学又是最为复杂、最为晦涩的法律学科,在大学法科学生中,民法学的基本原理难以理解。在民法学教学课程中,如何适用教学法,便成为教师争论的话题。有少数人认为,应适用概念教学法;大多数教师认为,应适用案例教学法。笔者认为,在民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与“概念教学法”均存在一定的弊端;“概念与案例并重教学法”应是民法课程的最佳教学法。
      一、“概念教学法”之摒弃
      自清末以来,我国民法深受德国民法的影响,属于大陆法系,注重概念和法典的内在逻辑体系,并依概念法学理论而构建。概念是联结整个民法体系,实现民法规范整合的媒介和纽带,通过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建立一套完整、精密和恒定的规范体系。换言之,大陆法系的民法是由一整套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组成,并由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依照一定的内在关联性构成的体系。因此,学习民法,正确掌握、领会民法的概念至关重要。继而,有学者主张,在民法课程教学中应运用概念教学法,即在授课过程中,教师的主要任务是精细讲解概念,让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强化学生对民法基本原理的掌握。概念教学法,虽然有利于学生较好地获得民法各种概念、原则和制度的正确理解和把握,为今后从事民法实务奠定坚实的基础;但是,这种教学方法,忽视了初学者较为稚嫩的思维能力和认知能力,教师在课堂上照本宣科,知识满堂灌,并从理论到理论讲解,其结果是教学课堂枯燥无味。对于最初接触民法学的学生来说,容易被眼花缭乱的民法术语所困惑,极容易产生厌学情绪。例如,以民法学中极其重要的概念“法律行为”为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效意思”是意思表示的内在意思要素;法律行为按其效果的种类为标准分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财产行为又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财产行为按其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分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民法在法律行为制度中又构建了民事行为效力制度,即是“民事行为的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时候,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约定了“法律行为的附款”,便存在“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等等。如果说,教师将这些概念,在课堂上作出认真解释,要求学生领会,并通过对“法律行为”一系列概念的分析,探寻这一概念中所负载的价值信息,培养学生关于民法重要原则——意思自治的理念,这样的出发点是好的。问题在于,学生开始感触这些从未听说过的高深难懂的术语,若教师从概念到概念讲解,再从概念到制度作机械的剖析,又把这些众多的概念的内涵、特征及本质作一番解读必然使学生如堕烟海,其结果是课堂氛围索然无味。再有,概念教学法重视民法学的阐释和推演,习惯以概念说明原理,造成学生满足于对法律条文、原则的背诵、记忆,而记忆概念本身就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如果不是十多次重复频率,易忘率极高,如此说来,学生谈不上主动、自觉学习。此外,本科生的法律教育任务艰巨,需要学生涉猎广泛,民法不是单一课程,如果单纯运用概念教学、强调学生以简单机械记忆概念,必然造成学生的厌倦心理,教学质量不尽如人意。因此,在民法教学法中,概念教学法很少人运用。
      二、案例教学法之批判
      目前,在民法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法是比较流行的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教学中有目的地运用案例来说明讲课的内容和指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去思考、分析案例并从中找出答案的一种教学活动过程”。 此观点认为,理论联系实际是教学应当遵循的规律,结合案例教学可以丰富民法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跃入高层,通过案例教学,起到检查教学的作用。 毫无疑问,民法概念极其抽象,其概括性、逻辑性决定仅仅运用概念教学必然导致学生对法律缺乏直观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造成学生对僵硬、呆板的名词畏葸不前;而运用典型、生动的案例教学,通过分析、讨论案例,可以使学生在知识的表层与深层、低层与高层之间起到贯通的效果,可以活跃课堂教学,激发学生学习的动力和兴趣;同时,“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能够培养学生运用民事法律规范解决现实的纠纷,锻炼学生的解释法律的能力,这种教学法较为容易培养学生成为法律的实践者。但是,案例教学法也存在如下的诟病:一是案例教学法注重民法的解释论,忽视民法的方法论。民法方法论是指“关于解释适用民法的方法和规则的理论”;民法的解释论,是“学者运用民法针对假设的或者实有的案例,所提出的具体解释意见”,“法学方法是民法理论的活的灵魂,民法学就是民法解释学”,法学之所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主要在于它自身具有一套独立的方法理论。在大陆法系,言及民法,必然言及《德国民法典》;而谈论《德国民法典》,则不可不言及概念法学;倘言及概念法学,则不可不言及法学的方法论。方法是获取知识的重要手段,也是理论研究和运用的途径,掌握民法方法论对于民法基本知识的理解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民法案例分析中,有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这些方法都是建立在概念法学“法律的逻辑形式理性”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准确无误地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为分析案例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如果仅注重案例教学法,过分强调解释论,偏重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容易造成学生注重分析案例,忽视基本原理的掌握。二是偏重归纳法和论题式的思维,难以培养学生的逻辑式抽象思维。英美法属于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其普通法是由法官创造和建立起来的,因而,普通法称为“法官法”,法官根据正义衡平的理念,参照上级法院的判例法,处理复杂的案件,英美法国家过分强调案例教学法;而大陆法系强调演绎法和体系化的思维,民法是“法学家的法”,法官的功能就是运用法律,但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前提是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以正确的民法方法论解决民法案例。 案例教学法虽然能够以包括模拟法庭、实例庭审旁听等多种形式进行的教学实践活动,提高了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培养学生归纳案件类型,遇到同类案件可以得到妥当处理的能力;但是,容易使学生对概念的理解发生偏差,也会形成学生疏于对概念和原理、制度方面的记忆,难以形成民法的逻辑推理能力,而当一旦出现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例,法律对此类案例又无作出明确规定时,由于缺乏对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掌握,学生对此类案例的处理可能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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