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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解释学及其应用

    时间:2021-04-18 20:01: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众所周知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但在法律运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仅对法律进行盲目套用,就会使法律与现实发生冲突,这就需要法律解释学发挥作用。同时法律解释作为法律适用的核心,不对法律进行有效的解释,法律适用也将寸步难行。法律只有经过解释,才具有生命力,才能运用在具体的个案裁判中。本文将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研究法律解释在法律运行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运行
      众所周知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但在法律运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仅对法律进行盲目套用,就会使法律与现实发生冲突,这就需要法律解释学发挥作用。同时法律解释作为法律适用的核心,不对法律进行有效的解释,法律适用也将寸步难行。法律只有经过解释,才具有生命力,才能运用在具体的个案裁判中。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及必要性
      什么是法律解释?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学界也是诸说纷纭。下面将列举比较主流的法律解释定义。
      (1)张志铭教授在《法律解释学》中认为:法律解释就是解释者将自己对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通过某种方式展示出来。
      (2)沈宗灵教授认为: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意义的解释。
      (3)陈金钊教授则在其《法律解释及其基本特征》一文中认为:法律解释就是指法官按照法律的规范意旨和法律精神,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和事实的意义所作的阐明。
      本人在这里比较倾向于张志铭教授的观点。因为张志铭教授在对法律解释下定义时,定义虽短,却包涵了五个要素,即解释主体、解释目的、解释内容、解释方法和解释时间,可谓言简意赅。而陈金钊教授对法律解释的主体直接定義为法官。本人认为解释的主体十分广泛,既包括法官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甚至于其他法律适用者和普通群众。仅将法律解释主体定义为法官尚有些欠妥。沈宗灵教授对法律解释的定义则只包括了解释内容,解释目的。并未对法律解释的主体、方法和时间进行分析。基于此,本人认为张志铭对法律解释的定义最为贴切和充分,其所包括的五个要素正是中国在法治建设时期所需要面对的问题,这也契合了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观点。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及适用
      正如法律解释的定义一样,法律解释的方法也呈现出著说纷纭的状况。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律解释的方法可分为语法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而国内的苏力教授将法律解释方法划分为文义解释、法意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四种。张志铭教授则将法律解释方法分为语义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跨类型立法意图解释四大类。张志铭教授认为法律解释方法也是由近及远依次展开,也即在解释法律时,先是对法律本身的语词表达进行解释,继而是语词的上下左右意思的理解,最后才是语词之外意思的考虑。
      本人认为在适用法律解释方法时应满足以下要件。
      1.正确理解和说明相关前提
      适用法律方法主要是包含两个前提,一是经验前提,二是规范前提。解释者在适用法律解释方法进行决定的过程,很多时候就是在适用该方法所包含的这两个前提。这两个前提既可以分开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也基于此,解释者如果想得出一个让各方都满意的决定,就必须对这两个前提进行理解和说明。解释者如果能证实所适用的两个前提成立,那么得出的法律结论就具有高度的说服力。
      2.尽可能运用多种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主要包括四大类共计十一种方法。不同的解释方法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也承担着不同的角色。比如语义解释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首先需要考虑到的方法。系统解释要求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尽可能考虑法律整体,避免与其他法律相冲突,所作出的解释也就更具有稳定性。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来,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如果所作出的法律解释被尽可能多的解释方法所支持,那么所作出的决定就更具有说服力,也就更易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3.解释方法之间优先性选择
      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需要运用多种解释方法,这也必然涉及到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选择问题,也即解释方法间的价值位阶问题。本人认为,一般情况下,语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相较于其他方法具有优先性。因为为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适用者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须严格围绕着成文法的一般规定。当然,这种优先性也不是绝对的,它只是一种相对的优先关系。不过这种优先性的打破需要强烈的理由支持,否则,本人认为如果没有更强的利益打破这种优先性,那么解释者仍应将语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置于优先地位。
      三、以一起行政案例为切入点,探析法律方法的具体应用
      案情:某区工商局干部任某下班路经集贸市场,从个体摊贩汪某处买了1箱苹果,回到家中发现有几个苹果是烂的,就返回市场找到汪某要求换,汪某以苹果是降价出售为由不给换,两个人吵了起来。这时任某向汪某表明自己是工商局干部,如果不给换,以后就别想再在此卖东西,汪某对任某的话未加理睬,仍然大吵。任某恼怒上前与汪某撕打起来。汪某用拳猛击任某的头部、脸部,致使任某腮颊明显青肿,嘴角流血。此事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止。事后经医院诊断,任某属轻微脑震荡。对此事件,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的拘留,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法案件,涉及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的内容。现结合相关法律和法理,并运用法律解释学知识,对这起案件进行分析。
      1.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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