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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弈论视角下的经济法

    时间:2021-04-14 16:02: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经济法要在新的时期有所发展,必须借助有一套完整的理论。虽然经济学与法学有着天然的契合性,经济学的原理很容易被理翻译成法学理论,但法学理论却不一定都能翻译成经济学原理。博弈论恰可以将经济法之人的理论翻译成经济学原理,并对其重新阐明和梳理。并在重新阐述经济法的重任之际,本文尝试理清经济法与民法的界限和适用方式的不同,最终提出对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建议。
      关键词 经济法 博弈论 立法
      作者简介:黄彦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101-01
      
      一、现状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历来是理论争锋的焦点。世界各国,法律文化自有渊源,造成私法与社会的争锋既有国际性,又有国别性。可以说,相对于宪法以及其它的部门法,中国的经济法和经济法研究是早熟的,甚至是超前的。中国的经济法学者以高屋建瓴的姿态,博览世界各国经济立法之际,直面市场经济难以调和的矛盾,并以之为已任。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伴随的市场的繁荣,经济生活的丰富,以上过程一一经历,终于出现了“另一只手”的“另一只手”——经济法 。
      当代中国根本情况是“疆域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较大;经济转轨,社会重大变革;对外开放,向国际转轨”。观乎我国的立法观状,统一民法典尚未制订,行政法平衡论甚嚣尘上,而民法学者与行政法者又控制着大部份的立法资源,在为适应当代社会不断壮大的形式民法与形式行政 的压挤下,经济法的调整范围遭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以致终有一日社会化私法与经济行政法将完全瓜分经济法的地盘。若是如此,第三法域的兴起将遥遥无期,以群体利益诉求与博弈为根本指引,以实质平等主体取代抽象平等主体为特征的社会法律体系将便没有了坚实的基石,如同沙堆上的堡垒,难以抵御公私法域交替的潮汐。
      经济法的时空性特征决定着其服务于一国经济的生活的协调发展,同时受限于一国公私法的人为划分,以致界限模糊,众说纷纭。而各国的公私法划分又自成一体,因各自历史文化的原因而不同,无法参考照搬;突出表现为不同的国家行政机关权力的强弱和集团诉讼的形式各不相同。正如马丁.克里勒所说,“目光在现实与规范之间流转往返”,笔者企图在庞杂的中国经济法理论中找到其融入现行法律体系的思路,却苦于卷帙浩繁,皓首难以穷经。但笔者相信,上善若水,道不远人,真正指引人类文明发展的精神,一定是具有普世价值的,简练通俗的。在现在理论基础审视各种理论,自然都是一家之言,自圆其说。但正如一位诺贝尔物理学奖的获得者曾经形容一位同行的成果所说:“他不正确,甚至连错误都算不上(he is not right, he is not even wrong)。 ”某些概念、理论,看起来似乎天马行空,不合常理,却能以某一客观标准甄别正误,或者能用某些方式实践验证;而有某些理论、学说,让人觉得完整周延,大气磅礴,其实是模棱两可,或者过于宽泛,甚至超出人类认知水平所能辨别的范围。这样的理论或者学说,当然连“错误”的机会都没有,因为其根本不可能被实践检验,更无法指引实践。
      在博弈论的视角下,理论的苍白一目了然。凡是回避或者否认人性,脱离了法律的整体规范性而只强调特殊保护的学说,都是经不起推敲的。
      二、前景
      制订法律的背后,是对人性和社会深刻认识,检验法律的标准,在于实践。在当今中国,发展包括经济法在内的第三法域的呼声此起彼伏,与之对应的,是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利益群体渴望一套公平的游戏规则,渴望有表达呼声与意见的方式和渠道。经济法要怎么发展才能更有效地弥补市场的缺陷,让不对等的主体相对平等?
      因此在市场规制方面,经济法还应该包含一定程序性的规范,比如团体监督与集团诉讼,建立消费者维权基金、社会生活保障金等。制度的倾斜可以增加弱势方的博弈资本,加重强势方的不合作负担,使双方实力更加对等。也只有在对等的博弈环境之下,群体的监督和维权才有意义,才能为大多数人选择,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这正是上文所说的法律的规范和指引作用。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网络的发展,中国公民的群体意识——特别是消费者的群体意识正加速形成,这使得在社会的不公,市场的弊端面前个人不再显得势单力薄。网络连接着千家万户,思想的洪流在此汇聚升华,因此笔者大胆地猜测,只要有适当的制度作指引,中国的消费者群体运动,乃至公民行动,都将始于网络。
      在市场规制之外,更高层次的经济法是在国家的高度调整经济生态的法律。比如社会信用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能够增加博弈的次数,通过对未来的预期来限制使交易双方不诚信或损人利己的行为;同时减少弱势方因博弈失败的不利益。而税收制度是国家调控的重心,体现出国家对不同行业经济实力的再配置。
      其实经济法的制定者们都在不知不觉地运用着博弈的知识,为现今尚不完善的法制添砖加瓦,但大都停留在补漏的阶段。在社会的不平等面前,我们一方面谈着如何保护弱势群体,一方面又漠视他们弱势群体作抗争权利和手段,反而助长社会的不平等。正如画竹需要胸有成竹,立法者们的心中也应该有法律实施的蓝图。
      然而法律人并不能以此为借口停止步伐,更不能因此质疑对法律的信仰。也许,通过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能让大多数人理解法律之外的问题,并终将用法律去解决法律之外的问题。法律人应该为那一天,时刻准备着。
      
      注释:
       行政权力与法律规定,是现代政府调控经济的两种主要方法。
       相对实质私法与私法,即严格意义的公法,私法,社会法三法域的划分。
       他叫泡利(Wolfgang Pauli,1900-1958),美国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大学的奥地利物理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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