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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基因专利权的限制

    时间:2021-04-13 12:03: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由于基因本身的生命特性,对基因授予专利权引发了诸多问题,人们对于基因专利权的争议从未停止。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平衡公私利益,缓解基因专利引发的问题,有必要对基因专利权加以限制。本文从专利限制理论出发,认为应从基因专利权的取得和行使两方面对其进行限制。
      关键词:基因专利;取得限制;行使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07-02
      作者简介:伊浩然(1993-),男,汉族,河南开封人,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基因专利限制的必要性
      基因技术作为当前最具发展前景的技术之一,受到世界各国高度重视。为促进基因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世界各国纷纷将其纳入专利制度的客体范围加以保护。但由于基因本身的特性,对其进行专利保护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社会与伦理问题。如果不对基因专利加以限制,将可能导致权利的滥用以及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对基因专利的限制势在必行。
      二、专利限制理论及其发展趋势
      顾名思义,专利限制即对专利权人基于专利制度所享有的权利加以约束,以协调权利人与相关非权利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化解因授予专利权而激发的矛盾,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狭义的专利限制是指专利法确认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特定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广义的专利限制包括专利权取得限制与行使限制。本文所讨论的是广义的专利限制。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随着国际贸易的展开,专利限制呈现如下发展趋势:第一,专利限制日趋国际化。如今,世界各国日益重视专利的国际保护,纷纷对专利权加以扩张强化,随之而来的便是更加激烈的矛盾冲突。因此国际社会对于专利限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国家间的知识产权互惠协议也愈发注重专利限制。典型表现如《Trips协议》中就规定了有关防止权利滥用和知识产权不得阻碍自由贸易等内容。第二,专利限制日趋制度化。以往的专利限制规则主要通过单个判例所确定的法律原则来表现,而今许多专利限制规则已逐渐演化为具体制度,例如强制许可制度、权利用尽制度等。
      三、基因专利权的取得限制
      基因专利权的取得限制包括客体限制、实质性条件限制和保护范围限制三方面,具体如下:
      基因专利权的客体限制即哪些利用基因工程技术进行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纵观各国专利法,不能被授予基因专利权的客体主要涉及:(1)克隆人技术。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人类基因组宣言》明确规定:“不允许进行任何有损于人类尊严的科研活动。例如运用克隆技术复制人。”①此外,欧洲的《生物技术发明法律保护指令》、《禁止克隆人协议》及我国《专利法》都明确将克隆人技术排除在基因专利权客体范围之外。(2)改变人生殖系统基因同一性的方法。人类应当对生命充满敬畏,尊重个体间差异。如果允许基因技术对生命任意控制和改变,无疑会破坏生命的神圣感和神秘感,破坏生命多样性。(3)为工业和商业目的使用人的胚胎。(4)对基因序列的简单发现。除上述客体外,还有一些客体(如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基因诊断和治疗方法)在美国等少数国家被纳入专利客体范围,但在大多数国家则不受专利法保护。
      基因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限制即通过严格遵循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达到限制基因专利权取得之目的。新颖性要求运用基因技术取得的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范围,在某一特定时间内不为公众所周知。创造性要求该发明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实用性要求该发明能够制造和使用,具有实际用途。由于基因本身的天然性和不可创造性,人们对于基因是否是专利的适格客体的争论从未停止。但在世界各国专利法普遍认可基因专利的大势所趋之下,讨论基因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不具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因此,严格把控基因专利的实用性条件不失为一种有效限制基因专利的办法。例如,美国联邦法院在In re Fisher案中认为基因专利申请人必须表明申请专利的发明有重要的且当下就可得到的公共利益,且一件申请必须揭示一种用途,这种用途不应是模糊或没有意义的。②
      基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分为绝对保护与相对保护。所谓绝对保护,是指将基因当作化合物,只要该基因技术发明符合授权条件,申请人既可以申请该基因的专利,也可以申请相关的产品专利。这种保护方式过于宽泛,容易导致权利保护范围的扩张。所谓相对保护,是指将基因专利的保护范围限制在说明书所明确的功能用途上,即只保护该基因技术发明的特定用途,而并非保护该基因序列。③这种保护方式仅在一定限度内保护基因技术发明,保护范围较小。通过对比,笔者认为采取相对保护的方式较为合理。因为采取相对保护的方式,在先的基因专利不会阻碍后续对该基因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在该基因的其他功能被揭示后,申请人仍可就该新功能申请专利,从而避免了在先的基因专利对后续研究和创新的阻止效应。
      四、基因专利权的行使限制
      为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對基因专利权的行使限制不可或缺。现有专利制度规定了以下几种侵权例外:(1)先用权制度。在申请人申请专利之前,如果有人已经制造了相同产品、使用了相同方法或进行了必要的准备,则即使申请人被授予专利权,前述人员仍可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或使用。(2)权利用尽制度。在专利权人制造或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再销售该专利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3)为科研、教学以及其他非盈利性活动而使用专利的行为不构成侵权。(4)为满足行政审批的需要而使用专利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在基因专利领域,上述例外同样适用。先用权制度的适用不仅可以公平保护先用权人,还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防止基因专利垄断;权利用尽原则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打破发达国家的生物技术壁垒,拓宽发展中国家获取尖端基因技术产品和先进基因技术的渠道,从而有效控制基因专利收取垄断高价等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行为;允许以科研、教学等目的使用基因专利权则有利于促进后续研究与创新,符合专利制度鼓励创新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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