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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法制浅谈

    时间:2021-04-11 12:01: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的法制发展历史,在唐代也达到了一个成熟、定型阶段。经过很长时间的实践探索,中国古代的司法体制、诉讼制度也在此时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唐代因其政治、经济、文化的成熟与发达而闻名于世,其各种社会体制也达到了中国古代社会的鼎盛时期,我国的法制发展历史,在唐代也达到了一个成熟、定型阶段。
      关键字:唐律疏议 礼法结合 精炼明确 成熟 定型
      
      由于有自夏朝以来几千年的立法、司法经验作基础,唐代的立法技术得以进一步提高,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优秀法典相继问世。在法律内容上,汉代中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过程,持续了八百余年,到唐代日臻成熟,以《唐律疏议》的制定完成为标志,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融合过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礼法结合”的过程基本完成,儒家学派的一些基本主张被纳入成文法典之中,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特征,在唐代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同时,经过几千年的实践探索,中国古代的司法体制、诉讼制度也在此时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唐代的法制框架分为五大部分:(1)立法指导思想;(2)刑事立法;(3)民事立法;(4)行政立法;(5)司法制度。
      1.立法指导思想。封建社会形成以后,儒家思想在汉代以来逐步得到推崇并写入法典。而唐代统治者总结了隋代灭亡的教训,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伦理道德是治国之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伦理道德和法律体系相互交织,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的封建统治秩序。唐代的立法者要求法律保持相对稳定,这样更具有权威性。唐代的刑罚相对较轻,并且语言相对精炼明确,显示出高超的立法水准。更因为当时唐朝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所以世界尤其是东亚各国的法典在当时大都参照唐朝的法典而编写。
      2.刑事立法。唐代的刑事立法已经区分公罪与私罪了,凡是因公犯罪的,从轻处罚,因私犯罪的从重处罚;规定了共同犯罪和合并论罪,共同犯罪分为主犯和从犯,主犯从重处罚,从犯从轻处罚,如果一个人触犯了几个罪名,以重罪处罚而不是两罪相加;老幼病残犯罪可以减免刑罚;累犯的要加重处罚;同一国籍的人在中国犯罪,按照他们所属的国家的法律判刑,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家的人在唐犯罪,按照属地主义原则处理。这些和现代的刑事立法法理和模型相似,现代法律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当时已经有模型,可见当时的立法水准已经相当的高超。我国现代的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唐代的刑罚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种,这些分类都有相似之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些刑罚的分类是相对科学的。
      3.民事立法。在我国古代历史上一直是重农抑商,这一点可以在历代的商人地位上看出来,商人的地位一直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因此,古代更重于刑事立法而轻民事立法。唐代的民事立法主要包括契约、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唐代的契约分为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买卖契约中规定,凡田宅、奴婢及大牲畜的买卖必须签订契约,这个规定类似于我国现代社会的房屋和机动车买卖一样,必须签订合同并且到政府登记,在当时的社会具有积极意义。从增加交易的信用度和安全度上保证当时的大宗商品交易。借贷契约中分两种,有利息的契约和没有利息的契约,通过契约规定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婚姻继承和家庭制度沿袭典型的封建制社会行为规范,婚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继承上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度。这些制度和现代社会的继承权平等、婚姻自由是不同的。
      4.行政立法。唐代的行政管理为三省六部制,三省即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为吏、户、礼、兵、刑、工。吏部负责职官的任命、考课、管理等工作,相当于现在的中组部;户部负责户籍与财政收入等管理工作,相当于现在的财政部和民政部;礼部负责祭祀及国内外、朝廷礼仪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相当于现在外交部;兵部负责各地军队的培训、调动与管理工作,相当于现在的国防部;刑部负责对大理寺审理案件的复核工作,负责对百官的案件会审工作,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部直接受命于尚书省与皇帝,负责各地的工程建设与维修工作,相当于现在的建设部。三省六部各司其职,管理各自的日常工作。三省六部制的建立,标志着唐代封建行政体制走向成熟化和定型化,对后世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外,唐代还建立了御史台,负责中央行政检察的职能,类似于我国目前的检察院。唐代的行政立法可谓现代国家行政制度的蓝本,其法规、法令的制定,系统而全面,覆盖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现代社会的行政立法与其渊源甚深。东亚各国、现代西方社会的行政立法,深受其影响。
      5.司法制度。唐代的司法机关分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流、徒刑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御史台负责法律监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此外,唐代的慎用死刑制度,在当时也具有积极意义,例如:死刑三复奏,死刑五复奏制度。当时的回避制度和法官责任制度,和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颇有相似之处,在当时的社会发展来看,其司法制度建设已经相当发达和完善。
      从以上可以看出唐代法制体系的完善度和成熟度已经达到相当的水平,其对后世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而唐高宗年代编撰的《唐律疏议》,集中国古代社会封建法制体系的大成,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唐律疏议》也就成为中国古代法制、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法制史和世界法制史上都具有重要地位,是中华法系的代表。后来的宋元明清时期的《宋刑统》《元典章》《大明律》《大清律》,以及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都以其为蓝本,由此可以看出,唐代法制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我们研究历史的目的,就是以史为鉴,继往开来,为新时期的法制建设献计献策。古代法制,尤其是唐代的一些制度、思想和模板现在依然可以借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现代法制建设依然有借鉴意义。因为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才能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发展,最终达到促进人类文明,推动历史的车轮继续前进!
      
      参考文献:
      《中国法制史》 主编曾宪义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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