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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古代“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时间:2021-04-10 20:05: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上世纪初叶,敦煌莫高窟和吐鲁番吐峪沟等地发现了古代文书;到了五十年代末至七十年代中期,吐鲁番等地又陆续有大量古代文书出土。在这些古代文书里,专家们惊喜地发现了唐代法典律及律疏的写本和各种形式的官私祛律档案,其中敦煌的唐写本律及律疏残卷就有十余件。
      经学者们的持续努力,这些残卷的内容、性质、年代、底本等问题都相继得到破解,从而使现存刻本《唐律疏议》的校勘有了可靠依据,使唐律沿革的考证得到确实线索。
      诞生于公元七世纪的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唐律中,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主要特征以及中国古代法律的整体立法水平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中起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宋、元、明、清各朝代的法律都承袭唐律体系。但是,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唐律文书大多都已失散,《唐律疏议》是目前仅存的一部唐代法律文献,也是我国现今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的古代成文法典。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晓耕介绍说,唐律在宋、元时仍生效,因此宋、元刻本均有流传,入明后才不再勘刻,到清代则作为古文献又重刻。《唐律疏议》现存最早的完整版本是南宋刻元修补本,现藏于国家图书馆。
      
      唐律的发展脉络
      
      赵晓耕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唐初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认识到健全的法制对于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性。因此,唐朝建立后,其统治者就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完善,特别是前几个皇帝,高祖、太宗、高宗,一即位就进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赵晓耕说:“公元618年,唐朝开国皇帝唐高祖李渊即位后就命裴寂等人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编制《武德律》,这是唐代的首部法典。从史书的记载可知,《武德律》除作一些轻微修改外,基本上是照搬《开皇律》。《日制志》记载:‘于时诸事始定,边方尚梗,救时之弊,有所未暇’,这就是说,当时天下未定,还顾不上对法律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唐律最大的一次修改是在贞观时期。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的基础上,制定新的法典,至贞观11年始告完成,称为《贞观律》。
      贞观修律是一次对律令格式的全面大修改,到贞观11年才告完成。赵晓耕教授指出,贞观修律朝着减轻刑罚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贞观律》中的刑罚,与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92条,其余变重为轻者也很多。它的法律思想尊崇“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前者为主,后者为辅。唐律是秦汉以来封建专制时代较为宽简的法律。
      唐律自贞观11年修改后,就没有再作过大的变动。唐高宗李治即位后的永徽二年,长孙无忌等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于永徽三年下诏由长孙无忌等19人编撰律疏,即对律文的疏释。历经一年多的时间,到永徽4年11月完成,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称为《永徽律疏》。这部律疏日后成为了唐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赵晓耕教授说,唐律之所以有今天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靠了这部律疏。《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治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开元律》及《开元律疏》是唐玄宗李隆基在开元22年制定的。基本上是对《永徽律》和《永徽疏律》个别字词的修改。
      至元代后,人们以《永徽律疏》条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永徽律疏》又被称为《唐律疏议》。
      经过高祖、太宗、高宗及玄宗时期的全面立法,唐代法律制度的基本规模、主要内容以及法制特色皆已形成,这一时期修订的主要法典也作为祖宗成宪而一直被遵循。唐律是唐朝所有法律的统称。包括《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和《永徽律疏》、《开元律》和《开元律疏》。
      
      唐律的基本特色
      
      唐律总结了汉及隋晋以来立法和法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说明与解释,而且尽可能引用了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将礼与法完美结合在一起。唐律中的很多内容和原则都体现了这一特点。
      唐律中的“十恶”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二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即所谓的“十恶不赦”。
      “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按唐律规定,凡以上八种人犯死罪时,一般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审理,须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特权的理由报请皇帝,由皇帝交付大臣“集议”,最后由皇帝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一般可以免除其死罪。若犯流罪以下,可直接减罪一等。“八议”成为唐代以后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唐律中的“六赃”是指规定的六种官吏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
      唐律名例还规定了一些原则,对如何认定犯罪性质和确定刑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如,关于划分公罪与私罪的规定,关于自首减免刑罚的规定,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关于合并论罪的原则,关于累犯加重的规定,关于区分故意与过失,关于类推的一般原则,等等。还有关于老幼废疾减刑的规定,关于同居相瞒不为罪的规定,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等。这些基本原则的规定,充分证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当完备和相当细密的。
      赵晓耕教授说:“在唐律所规定的刑法适用原则中,除减免老幼犯罪刑罚、共同犯罪区分首从、自首减免、数罪的处罚等原则与制度外,还有以下比较突出的和具有代表性的原则。”
      关于“公罪”和“私罪”的划分。唐律中,官吏犯罪有公罪与私罪的区别。公罪指由于承办公务不力、失误或差错,但不是出于自己私利的犯罪。所谓私罪,则是指与公事无关的犯罪或虽因公事但藏其私曲的犯罪。唐律中,公罪与私罪因其性质不同及犯罪者主观恶性不一而在处理上有所差别,一般私罪从重,公罪稍轻。
      关于外国人犯罪的规定。唐律规定,对于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若是其为同一国家者相犯,依照该国的法律与风俗处断,不同国家的外国人相犯,以及庸人与外人相犯,皆依唐律处理。这一规定既维护了唐王朝国家的法律主权,又尊重了犯罪者本国的习俗和法律,相对而言是比较合理的。
      
      唐律的主要内容
      
      唐律包括律、令、格、式四部分。对此,《新唐书•刑法志》有一个解释:“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赵晓耕教授指出,其中“律”居首位,“律”即刑法典,是用于定罪的。“令”就是国家的制度和政令。“格”就是对文武百官的职责范围的规定,用作考核官员的依据。“式”是尚书各部和诸寺、监、十六卫的工作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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