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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时间:2021-04-10 20:03: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烂熟与人们心中,在过去大力的推动了法律的发展的进程。在当今社会,此种积极意义与其他相比显得有些苍白,因此遭到许多人的批评。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著名案例,进一步阐明何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關键词:平等;公平;法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法律的目的之一就在于实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把法律看作是一个规则,我们就应当在这个规则的指引下处理相同的情况,这就是一种公平。
      信仰基督教的西方人信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后来引申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某些人可以超越法律之外。在“人人”之中自然包括统治者。在西方,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策略的确使一些总统、首相之类的统治者陷入法网,最典型的就是1972年发生在美国的“水门事件”。尼克松总统准备竞选连任,其手下助选人员求胜心切,竟采取“偷鸡摸狗”的办法在竞选总部安装窃听器,试图截获有关情报,不料,没多久窃听器被人发现。事发后,检察官快刀斩乱麻,立即将几名窃听分子送上法庭。令美国人气愤的是,尼克松不仅没有对手下人训斥,反而纠集谋士商讨对策,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谁料尼克松与谋士就如何掩饰丑闻的谈话被白宫内的录音装置录了下来,这些录音无疑成了重要的证明材料,联邦最高法院执意要向尼克松问罪,尼克松不得不宣告辞职。通过“水门事件”,我们会真正体会到法律的尊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威慑力。
      那么,美国在最初的种族隔离制度是否意味着平等呢?在美国建国之初,宪法中是否应采纳奴隶制产生分歧,最后衍生出五分之三妥协。后,奴隶制废除,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平等的法律保护。然而,在各个州之间出现了不同程度上的种族隔离现象。那么,隔离但平等是真正的平等吗?
      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只概括的规定了给予任何人以平等的保护。但,如何保护,怎么保护均为体现。在最初定制修订案是,可能立法者本身并未预料到会出现种族隔离的情况。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是至高无上的。在宪法规定的平等保护的情况下,各州通过了许多不利与其他种族的法律,因此形成了隔离但平等。既然,法律上没有规定何为平等,我们只能从他处探寻。以布朗诉教育局案为例,琳达·布朗本可以在距离家近的小学上学,但却被教育局基于种族因素拒绝其入学,因此布朗要每天到离家6英里远的黑人小学上学。虽然在表面上看来,两所学校的基础设施是相同的,但是会给孩子和社会带来暗示,那就是黑人没有资格与白人在一起学习甚至是一起生活。对于他们来说,不仅仅是教育问题,更重要的是自知和自尊。我们首先要明确,平等并不代表着完全相同的对待。平等有时候需要差别对待。比如,本人就是一名少数民族的学生,在中考和高考时享受加分政策,但这并不代表着不平等。但是,也不是任何无理由的差别对待都是平等,我们需要有正当理由和经过考量的差别对待才有可能是符合平等的。在平等中,允许差别对待,但是我们审查差别对待是严格的,任何差别对待都是“可疑的”。在差别对待中,受损一方的利益必须经过慎重的考量,只有当损害一方的利益时,获得了更大的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此政策才符合平等。因为政策并没有把受损正的地位放低、放不平等。此外,我们尚需证明差别对待合理性的目标必须是“适合”出台该政策的机构。差别对待的措施也必须“适合”该目标。
      我们古代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也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思。
      并且,早在西汉时期的《礼记》一书中便有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说法。所谓刑不上大夫指的就是在当时对于不能对贵族适用肉刑,因为只是耻辱的象征。古时的周公诛管叔、蔡叔,厉王流放于浇,就是著名先例。到了汉文帝时期,文武百官如违犯法规,朝堂之上仍难免遭受如同寻常百姓一样的刑罚。考虑到这些受罚的高官的面子问题。当时的执政、执法官员提出,对高级官员施刑时要宽待一些。尽管在皇权至上的封建社会,也有十分高明的做法。中国古代著名的法典《法经》是这样规定的:“博戏罚金三市,太子博戏则笞,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平民要是赌博就处以罚金,但是罚金对于太子来说就是九牛一毛,既不能使他有所儆戒,也不会使他认识到赌博的危害,所以要对太子实行一些特别的处罚。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是以这样的方针来制定的,明显突出这种不平等,但在实施上却显得公正。
      法律是公正的化身,法律就象一个天平,对什么样的纠纷都会给一个公正的说法。同样,法律约束的对象应当是“人人”。如果有人不受法律约束,或者不受法律平等的保护,法律就会失去应有的尊严。
      参考文献
      [1]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29.
      [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中华书局,1981:201.
      [3]祝贺.反思布朗案:基于2001年至2007年间的文献[J].比较教育研究,2013(10).
      [4]李晓兵.从“普莱西案”到“布朗案”——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实现[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4(06).
      [5]https://baike.baidu.com/item/五分之三妥协/14213828?fr=aladdin
      作者简介
      贺小桐(1997.09.03—),性别:女;民族:回;籍贯:北京;学历:大学本科;单位: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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