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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特点及为何被统治者所选择

    时间:2021-04-09 20:01: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它长期指导和支配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特点有四: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礼法结合,法有差等;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应经合义,论心定罪。
      关键词:法自君出;礼法结合;德主刑辅;论心定罪
      中图分类号:D90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 (2011) 17-0215-02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博大精深,在我国封建统治中占据主导地位,下面笔者将主要通过其内容特点的四个方面,来阐述和探讨其被选择和传承的原因。
      一、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由董仲舒倡导的作为官学的神学目的论,大肆宣扬人间的君主是上天的代表。法律对犯罪的惩罚,是君主“顺天行诛”的结果,从而进一步树立了“法自君出”的概念。皇帝一言而为天下法,是“三尺法”的最高主宰。法律既经制定,君主在原则上虽然也应遵守,但在很多情况下君主总是任意“钦定”法律,也往往任意破坏法律;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封建皇帝“奉天承运”的这种至尊地位,使法律对于任何侵犯皇权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言行,都被视为是违反“天常”的大逆不道的罪行而规定最严厉的处罚。
      董仲舒改原始儒家坚持贵族整体的主张,转而拥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并且从神学的角度来论证集权专制政体的合理性,赋予了封建君主在法律上的最高主宰地位。这些主张和思想都符合了封建统治者对权和法的渴望,满足了封建统治者的控制欲,也促成了汉代统治者最终选择董仲舒所倡导的儒家思想为主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并使得改造后的儒家思想再度辉煌起来。
      二、礼法结合,法有差等
      董仲舒以后,礼和法渐趋结合;只不过作为礼的具体表现的封建伦理道德,被赋予神秘主义色彩,使之似乎更加具有真理性的权威罢了。所以在汉代,不但有关礼的某些原理原则,逐渐融入法典当中,而且有关礼的某些具体规章制度,也被纳入了法典。
      东汉建初把董仲舒的神学伦理观点系统化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认定它为永恒性的道德规范,并使之成为封建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三纲”,是以“尊尊”、“亲亲”原则为中心内容的封建宗法等级观念的核心。它所要求确立并遵循的贵贱、亲疏、尊卑、上下、长幼的严格的等级次序,被认为是关系着“王道”得失的不可移易的社会关系的基础。所以在法制方面,按照董仲舒的说法,只要能够“亲有尊卑,位有上下,”,便可以达到“寇贼不发,邑无狱讼”的目的。在狱讼当中,只有首先弄清楚这种等级关系,“然后轻重之序,可得而论;浅深之量,可得而测”。
      正是这种法有差等思想,使得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西汉中期以后受到历代统治集团的重视,被认为是“致王道”之本。其原因在于:
      首先,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倡导的法律面前的差等,首先是“尊君”,维护皇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所谓“君亲无将,将而必诛”。历代为此所设厉禁很多。从汉代的“祝诅”、“腹诽”之类,到隋以后各代的“十恶”罪中谋反等规定,莫不是以这种思想为指导的。
      其次,维护其他各类“尊者”的特权。一方面是严惩以下犯上的各种罪行,另一方面是赋予各类“尊者”以法律上的特权。尤其是后者。身份尊贵的人犯了罪,决不能加以捆绑、关押、审讯,规定让他们“造乎阙而自请罪”,或者“北面跪而自裁”。
      再次,维护家族范围内的不平等关系。封建儒家的伦理学说,强调要“严君臣之分,明尊卑之序”,而这首先要“正父子之伦,定男女之别”。所以在正统法律思想中,家族法规被视为国家法律不可分的部分。如家庭连带责任的规定、按照伦常决定刑罚轻重的规定等等,都体现了这种维护封建特权和法律不平等原则的特点。
      三、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先秦儒家在强调“礼治”的同时,还强调和“礼治”密切联系着的“德政”。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它强调在治理国家的德、礼、刑、政四种手段中,以德、礼作为主要手段,并且在刑罚的运用上强调“明德慎罚”,“明刑弼教”。德刑关系上的这种“德主刑辅”的原则,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同样有着鲜明的体现。
      汉代鉴于赢秦“专任刑罚”的教训,在德刑关系问题上一开始就特别强调德的主导作用。贾谊主张文武并用,刑德兼施,而重点却在于道德教化,强调先德后刑。董仲舒把这种思想纳入他的神学目的论范畴,借阴阳清暖之说来阐释德主刑辅的关系。他认为上天有 “大德而小刑之意”。同时,上天有好生之德,天是“任德不任刑”的。总之,德主刑辅,有天理和阴阳、寒暑的道理作为根据,是天经地义的。他为正统法律思想的这一基本原则,进一步确立了系统的理论。董仲舒以后,德主刑辅原则尽管受到过不同程度的挑战,但是经过谶纬迷信的流行和儒经的法典化,终两汉之世,一直占着支配的地位。
      德主刑辅理论的价值和作用是:首先,结束了先秦儒家法家之间“以德服人”、“以德去刑”和“以力服人”、“以刑去刑”的“德”与“刑”的截然对立,把两者都纳入“天道”、“阴阳”、“五行”的轨道之中,使他们在时间上空间上达到统一和协调;其次,仍然偏重儒家的“德治”,把它置于“天道”的首位,宣布“德治”是治国的根本要务,这是对儒家传统德治思想的强化和神化。第三,在肯定儒家“德治”的优先地位的同时,又肯定了法家的刑法作用。德主刑辅这一理论是在总结儒家理想主义和法家一味迷信暴力的经验基础上形成的,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实现了“德治”与“刑罚”的完美结合,一方面,继续了汉初统治者在立法上宽缓的原则,另一方面又在一定程度上重拾刑罚的威慑力,既体现了统治者的仁慈却又不失皇权的威严。第四,德主刑辅理论实际上是对法家偏重刑法相对轻视“德治”的传统态度的纠正。它指出“德治”与刑罚两者不可或缺,只有其一,不及其二的做法是不能治理好国家的,也是不符合“天道”的。正确的选择是“德刑兼用”、“德主刑辅”。这种理论在当时为统治者寻找了一个比较合适的法制道路,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矛盾,成为汉代的法律思想的重要支柱,支配着封建时代的法律实践活动。因此,以“德主刑辅”为主要内容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最终被统治者接纳并发扬光大。
      四、应经合义,论心定罪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社会上造成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结果,使儒家经学跟着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同时礼和律的相互渗透,德和刑的相互为用,又使律和经发生了紧密的联系,以至律学作为一门专门学问,和经学并称,受到了官方的同等重视。汉时选举、取士、任官,既要求“明经”,也要求“明律”、“明经”与“善律”、“通律”常相并举。因而不但许多名公巨卿如肖何、赵禹、公孙弘、于定国、路温舒、丙吉等人都以曾为狱吏、“明晓文法”而致位御史、廷尉或丞相,而且一些诸侯王如赵王刘彭祖、淮阳王刘钦和广陵王刘荆等,也都以“通法律”、“善文法”而著称于时。当时要图仕进的一般儒生固然必须研习文法,就是许多经师大儒,也都穷经而兼治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儒家经义是指导一切的最高准则。这在“白虎观会议”以后,尤其显得突出。这样,便造成了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两汉时期律学空前兴盛的情况。就经学和律学的具体关系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据经解律。汉代经学的发展,促进了注释之风的盛行。许多经学大师特别是东汉时期如许慎、马融,都以治经和注经著闻于世。有的更注经而兼注律,或者引律说经,或者引经解律,许慎甚至引律解字,使经、律相互为用。如郑兴、郑众父子和郑玄的注释《周礼》,就都常引《汉律》以为说。当时律学著作显然都是以儒家经义为说的。这些儒家经义不仅是处理国家政治、日常行政的依据,而且还是立法司法所依照的重要原则。这些原则从《春秋》所载史事、故事、先例中被概括出来,并且被运用到现实政治、行政、法律活动中。而《春秋》经典直接表述的经义,也有相应的具体事例加以论证。董仲舒以毕生精力研究《春秋》,他既善于从具体故事、案例中引申出法律原则,又善于援引具体故事、先例来论述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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