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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劳动法的历史发展及其现状

    时间:2021-04-09 20:00: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近代以来,中国劳动法从无到有,其发展历程也正是中国近现代法学发展的缩影。虽然现在我国劳动法仍旧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相信以目前的劳动立法趋势和学术发展轨迹。我国劳动法在未来的发展仍会是一片坦途。
      关键词:劳动立法;立法进程;立法现状;劳动法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劳动立法进程
      
      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同样是西方工业革命的产物。因此,尽管在中国古代甚至早在西周奴隶制时期便有了手工业管理方面的法律;历朝历代的封建法典中总少不了相关调整劳动关系的规定,但中国在漫长的封建时期终究没能发展出独立的劳动法。劳动法传人中国始于1840年的鸦片战争,随着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早期工人阶级的出现,外国关于劳动法的相关概念也开始慢慢渗入中国。但中国的首次劳动立法并不是由清政府完成的,而是由取代它的统治地位的北洋政府完成的。不过,此时的劳动法徒具形式,它不过是反动政府借以镇压工人运动的工具罢了。
      北洋政府之后,中国劳动法在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首先,单行劳动法律法规在数量上比北洋政府时期多了数倍;其次,在调整范围上也有了很大扩展,国民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涵盖了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团体等诸多方面;再次,国民政府时期还曾就是否制定劳动法典进行了积极的探讨。虽然相比北洋时期,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多少表现出些许的进步,但由于国民政府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维护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服务的,因此,工人阶级还是没法真正受到劳动法字面规定的有效保护的。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劳动立法。中国共产党在组织工人运动的同时,也十分关注劳动立法的状况,在其成立的第二年,便领导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起了劳动立法运动,发出了《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知》,并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案大纲》。这三个文件不仅指导了工人阶级与北洋军阀的斗争运动,同时也为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打下了基础。1931年,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但由于该法存在严重的教条主义,许多条款规定了过高的劳动条件和过高的物质待遇而难以实际施行。
      抗战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有了新的发展。这一时期在特殊的形式条件下,边区政府以既照顾抗日的民族资本家的利益,又保护工人的基本权利、改善工人的生活这一方针,进行了劳动立法。此时期的劳动立法基本上符合实际需要,在争取抗日战争胜利和扩大革命力量的斗争中起了很大作用。
      解放战争时期,劳动立法是根据“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司兼顾、劳资两利”的精神来制定的。这一时期基本继承了抗战时期的劳动立法,于1948年8月在哈尔滨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上通过的《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人物的决议》成了当时劳动立法的总纲领。该决议中体现的十一点建议在许多立法中得到了反映。
      总的来说,我认为清末以来中国的所谓劳动立法只是统治者为了单纯的统治目的而作出的对西方劳动法的策略性移植。这种移植没有考虑中国的本土要求,且在反动政府统治下其合理部分未能得到有效施行。因此,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是有其名而无其实。唯一发展得比较成功的就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根据地劳动立法,其真正实现了劳动法的宗旨。然而由于频繁的战争以及根据地小而分散的特点,其实施效果亦大打折扣。所以说,在旧民主主义和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国的劳动法一直在困境中徘徊。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劳动立法概况
      
      新中国成立后的,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全部被废止,中国的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重整时期。这一时期的劳动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发展阶段:从1949年到1957年的形成和发展阶段;从1958年到1976年的荒废低估阶段;从1977年到1993年的恢复和发展阶段以及1994年以后的高速发展、日益完备的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以后的第一个发展时期,我国为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务和恢复国民经济,进行了一系列劳动立法。这一阶段的劳动立法反映了我国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历史特点,初步确定了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但也充分体现了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如全面确立了适应计划经济发展的劳动制度;劳动关系主要由国家以行政手段调整,体现为劳动行政关系;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立法的规范性程度较低等。
      第二阶段,尽管在1957年,我国开始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起草准备工作,但由于随后开展的“反右派”运动而陷入停顿。接着在“大跃进”的影响下,加上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泛滥,同其他法律一样,劳动法也遭到了破坏。虽然在1963年到1965年劳动立法有所恢复,但马上又被随之而来的“文化大革命”彻底湮没。整个这一时期,劳动法虽未被废止,但也没有得到实行,基本处于停滞的状态。
      第三阶段,是文革之后劳动法的恢复和发展阶段。这一阶段,随着新宪法的通过和生效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方针的确立,相关的单行劳动法律法规迅速得到制定。其内容涉及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企业劳动管理、劳动争议处理等方方面面的劳动制度。但其历史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特殊历史时期,且加上立法缺乏预见性。因此,此时期制定的法律大多不能适用于市场经济,而亟需修改、废止。
      第四阶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制定及实施为开端。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完备的劳动法典。其颁布实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第一,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空白,丰富和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第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第三,保障、推动劳动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第四,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该劳动法经过修改后,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给随后的一系列立法提供了指引和经验。关于本阶段的劳动立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将在下文展开论述。
      
      三、我国当代劳动立法的现状及其改进
      
      要想探究我国未来劳动立法的趋势,首先必须先对我国现行劳动法进行审视,通过观察其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施行效果,发现和肯定其适应我国国情,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有积极意义的方面;其次,是通过观察劳动法的实际运行,不断发现劳动法自身存在的问题、其与社会发生冲突的部分、不适应我国现阶段需求的规定等;再次,结合以上两点,才能在客观的基础上为我国劳动法的发展建言献策。
      首先,在我国现行劳动法颁布施行后,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也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主要有:第一,形成了以劳动法为龙头的劳动法体系。自颁布劳动法以后,围绕劳动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我国先后制定了有关劳动合同、职业安全、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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