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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属权利的法律之痛

    时间:2021-04-09 16:02: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是一种亲情伦理立法,现代东西方主要国家法律都确认由亲属身份而自然获得的某些例外特权,这是一种亲属权利立法。我国现行法律在否定“亲亲相隐”的亲情伦理立法以后,却没有确立亲属权利立法原则,这种传统与现代的断裂导致诸多尴尬和悲剧,“佘祥林案”中佘母的不幸遭遇即为典型。本文阐释古代“亲亲相隐”亲情伦理立法和现代亲属权利立法的各自特点,论述法律确认亲属权利的必然性和迫切性,探讨古老“亲亲相隐”对确立我国现代亲属权利制度的正面价值及其在现代人权理念之下的创新转化。
      关键词: 亲亲相隐;亲属权利立法;现代转化
      中图分类号:DF04
      文献标识码:A
      
      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在投票赞成米兰达无罪之判时说:“罪犯逃脱法网与官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同样, 维护亲属特权可能会致罪犯逃脱法网,但这与以法律的名义撕裂人性、践踏亲权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题记
      
       引言:从佘祥林母亲“包庇犯罪”说起
      
      “佘祥林案件”(注: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被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佘祥林服刑11年后,即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曾引起广泛讨论,但人们的注意力多集中在“佘祥林冤案”的本身,集中在讨论造成他的冤案的司法原因与怎样避免类似冤案的发生等问题上。这当然没有错,但我们却忽视了佘案背后的另一桩不正常死亡的悲剧,这个悲剧正发生在佘样林母亲杨五香身上(注:自佘祥林出事后,佘母杨五香走遍了周围的村落寻找出走的儿媳。因为佘祥林跟她说过“我确实没有杀她”。这个倔强而爱子的农村妇女就开始了为儿子辩污的艰辛之路。她穷困潦倒,身无分文被人接济着四处寻找,1995年元旦前后,杨五香寻访到了离雁门口几十公里远的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发现儿媳的线索。姚岭村副书记倪乐平给她出一个见过张在玉的证明。这份证明后来被媒体称为“良心证明”,如果没有它,也许佘祥林早已作了枪下冤魂。然而,这份证明送到有关部门后,并没有得到令佘家惊喜的结果,对方的回答是“这一套我们见得多了”。杨五香因为反复上访和申诉被抓了起来,抓起来的原因是“包庇犯罪”、“妨碍司法公正”。9个月后,看守所通知佘家带上3 000元钱去领人,看守人员把杨五香背了出来。“她变得又聋又瞎,不会走路。”佘祥林的父亲佘树生说。在病痛中捱了3个月后,佘母杨五香去世,死时年仅54岁。(毛立新.拿什么纪念佘祥林的母亲[EB/OL] (2006-04-02)[2008-08-20].)。她因反复上访和申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包庇犯罪”、“妨碍司法公正”,关进看守所长达9个月,身心备受折磨,回家后3个月,这位倔强而爱子心切的母亲在郁郁中去世,年仅54岁。
      佘祥林冤案是一个特例,佘母杨五香的悲剧可能是特例中的特例,但它极具典型意义,反映出我们法律制度上的某种缺失。
      假如佘案发生在古代,杨五香不可能被关押,因为有“亲亲相隐”的法律明文,对自己的亲生儿子,她理当“包庇”,应当“包庇”,为他辩诬,人情所然,天理所使,至大至爱,何罪之有?
      假如佘案发生在现在的英、美、法、德、日等国,以及台湾地区,佘母也不致于被拘押,因为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现行刑法和刑诉法规定,为使家属免于刑罚处罚,即使是故意包庇或窝藏之行为,亦“不处罚”,为爱子蒙冤而奔走呼号,是其份内权利,情当力争,理当力争,法当力争,何来的“妨碍司法公正”?
      前者属于中华法系的古代血缘亲情伦理立法,后者属于现代意义上基于人性的亲属权利立法。血缘亲情伦理立法的宗旨是家庭本位,基于人性的亲属权利立法的宗旨在于维护人权。
      佘母的悲剧在于,在我国现行法律否定了“亲亲相隐”的家庭本位亲情伦理立法以后,尚未在立法体系上将基于人性的亲属权利立法原则贯彻到底。我们的法律既摈弃了伦理亲情,又未彻底确认以人为本的基本人权,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发生了断裂,因而难免发生违背人之为人基本人性及有悖情理之事,难免出现违背人之为人基本人性及有悖情理之法,难免制造出违背人之为人基本人性的有悖情理之判。如果说,“亲亲相隐”是一个“肯定”,它对立面“大义灭亲”则是“否定”,那么,确立基于人性的家属权利立法便是“否定之否定”。我们需要向前再迈一步,从以家庭为本的亲情伦理立法到确认以人为本的家属权利立法的“否定之否定”,实现传统法的转化创新。当我们把基于人性的爱护亲人、庇护亲人作为家属的特定权利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下来时,佘母之类的悲剧就能从法律制度上加以避免,天下百姓就可以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与生俱来的爱亲护亲权利,那样的社会一定会更加和谐。
      本文选择从佘祥林母亲杨五香的故事入手以说明古老的“亲亲相隐”之法律传统的断裂,并通过中外比较以试图寻求这一法律传统的现代转化之可能。
      近十几、二十年来,学界不断有人研究“亲亲相隐”问题,成绩斐然。1997年,范忠信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等多篇文章,阐述如下观点:“从古代到近现代,从西方到东方,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到资本主义法甚至社会主义法,均存在着“亲亲相隐”之类的规定。因此,是否存在这一原则或规定,并不足以构成一个国家或法系的特色,也不足以构成一个历史阶段或一种社会制度下法律的特色。”[1]其后,哲学界围绕“亲亲互隐”问题开展了一场争论,双方就“舜窃父而逃”是否腐败、中外是否存在“亲亲相隐”之类相同的道德和法律传统、“亲亲相隐”在现代社会应作如何评价等等一系列问题唇枪舌剑,激烈论争,论题所及远远超过“亲亲相隐”本身,关涉如何对待和创新传统等重大时代课题[2]。2007年,中山大学陈璧生博士完成了他的博士论文《亲亲相隐:从经典、故事到传统》。年轻新秀加入“亲亲相隐”研究,给学界带来了新气。陈文认为:“作为制度设计,‘父子相隐’在历史上经历过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唐律到清律,在这一时期,“父子相隐”思想与三纲思想、《孝经》中的君父臣子思想相结合,体现在‘同居相为容隐’的律文规定之中,其目的是以刑律的方式维护传统的‘礼’之中的亲情,维护家族制度。第二个时期是在民国的《六法全书》中,‘父子相隐’思想与权利观念、平等思想相结合,体现在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其目的是以法律的形式维护现代‘法’之下基于人情的权利。最后,由于阶级观念的进入,‘父子相隐’思想的建制被终结了。” [3]在本文修改过程中,又有幸看到张传玺先生发表在《中华法律文化网》上的文章《对唐律“同居相为隐”规定的再认识》。张文力主将思想层面的“父子相隐”的论述与法律制度层面的“容隐”的规定分开讨论,认为,“唐律中法律层面的‘同居相为隐’针对的仅是犯罪事发后藏匿罪犯、向罪人偷报消息等主动帮助罪人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而与告发、举证等行为无关。” [4]笔者从上述研究成果和其他相关论著中受到不少启发,并从中选定了自己的思考和研究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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