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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绝“被负债”,法律护航婚姻安全

    时间:2021-04-08 16:01: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基本内容如下:“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期法治热点,我们与读者分享几位法律学者对以上條文及此次司法解释本身的分析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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