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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法信仰与新农村建设

    时间:2021-04-07 08:03: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法律必须被信仰,信仰的对象应该是国家法。但国家法与民间法并存的格局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农村,加强国家法信仰,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初步了解,可通过教育、资料、讲座、法律合作服务所等途径进行;二是情感培养,可从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制度完善等方面开展。二者相比,后者更艰巨。新农村必须是一个法治化的农村,而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故加强国家法信仰,对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关 键 词:国家法;民间法;信仰;法治;新农村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7)02-0078-06
      
      一、引言
      
      信仰,《辞海》上如是说:“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而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谢晖,2003)。[1]15或者用一种充满激情与理性的口吻来表达,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主体对法律全身心的认同和投入,是理性化了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刘旺洪,1998)。[2]可见,法律信仰“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感情”(伯尔曼,1991)。[3]
      关于法律信仰、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及其对法治社会作用的力作,学术界已发表多篇。{1}本文所指法律信仰强调的是主体——人,特别是村民对国家法的一种亲近感、信赖感,而不是无知、恐惧、冷漠、无动于衷。笔者在此并不想讨论过多的理论问题,只是在调查的基础上以此为铺垫来构建国家法信仰的桥梁,当然,在现阶段,笔者也并非要把民间法“一棒子打死”,只要民间法不违反国家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民间法便可保留。否则,“在实际应用时将不能互相适应的固有法和移植法的各自管辖范围分开,即从中将固有法作为与法律无关的东西从官方范围内驱逐出去”(千叶正士,1997)。[4]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目标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农业、农村、农民这“三农”问题已成为农村的重要问题,也是国家的重要问题。而这其中作为农村主体的农民应最为值得关注。据调查,农村某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偏远山村,村民的法律意识之淡薄、法律知识之欠缺很令人担忧。这在《被告山杠爷》与《秋菊打官司》中也有所反映。欲达“乡风文明”之目标,让村民信仰法律应是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新农村必须是一个法治化的农村,而“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姚建忠,1997)。[5]“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1991)。[3]若村民不了解法律,对法律无感情,自然谈不上对法律的亲近感,谈不上信仰。则法治化的新农村将会成为空中楼阁。同样,没有法律信仰,以法治为基础的和谐社会也是不可能来到的。故加强国家法信仰,对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二、国家法不被信仰的原因
      
      笔者认为,国家法不被村民信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乡土社会与传统文化的影响
      乡土社会具有如下特征:“据有较广阔的地域,对自然生态环境依存性更强;人口密度小,人口素质低;社会问题不如城市复杂、集中和突出……经济、文化、技术相对落后;居民的血缘、地缘关系较密切;生活方式较单调,传统色彩较浓……”[6]由于村民的素质低,交通闭塞,信息交流受到限制,村民对国家法缺乏相应的了解。1929年蒋介石政府颁布了以男女平等为原则的继承法,然而经过了7年,费孝通先生所调查的村子,“未发现有向这一方向发生任何实际变化的迹象”(费孝通,1986)。[7]这诚然“由于与当时中国人的习惯背离较大或没有系统的习惯惯例的辅助,不易甚至根本不为人们所接受并成为他们的行动规范”(苏力,1995)。[8]但也不能排除由于乡土社会的原因,当时的村民并不真正了解这一规则的内容的可能性。当然费孝通先生也未调查过当地女性的意愿,不过“义务本位”的当时主要强调女性的“顺从”,即使有个别女性对习惯不满,想必也是不敢怒不敢言的吧!谁又会关心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的“权利”。
      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是:“礼法结合”,并且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礼是积极的规矩,“礼以劝善”;刑是消极的制裁,“刑以惩恶”。即所谓“出礼入刑”。礼是维护以尊卑、贵贱为基础的等级制度的社会伦理体系,其精神原则是“亲亲父为首”与“尊尊君为首”。礼治精神深入人心,对家尽“孝”,对国尽“忠”,成了人们行为的最高道德要求。可见,礼所强调的是特权、顺从、义务,而不是平等、自由、权利等现代法治观念。古代的“法”主要指刑,其主要作用在于镇压百姓,而不是维护权利。一般百姓会谈“法”色变,对法充满了恐惧感,认为诉讼是“丢人”、“不光彩”的事情。惟恐避之不及,更勿论对法律的信仰。“无讼、息讼”是其目标,“和睦”、“和谐”是其向往的境界!久而久之,百姓逐渐对法律失去了认同感、依归感。他们无正义的观念,只有服从的义务。
      
      (二)国家法与村民缺乏良性互动
      国家法是相对于民间法来称呼的,它“可以被一般地理解为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布、采行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法律”(梁治平,1996)。[9]黄仁宇先生把中国传统社会晚期的结构分为三层:“有如今日美国的‘潜水艇夹肉面包’(submarinesandwich),上面是一块长面包,大而无当,此乃文官集团;下面也是一块长面包,也没有有效的组织,此乃成千上万的农民。其中三个基本的组织原则,此即尊卑男女老幼,没有一个涉及经济及法治和人权”,“过去政府与民间的联系着重于尊卑男女长幼,纯靠科举制度做主。1905年停止科举之后,上层机构(superstructure)与下层机构(infrastructure)更为脱节”,“现在中国当前的任务,则是在高层机构和低层机构间敷设有制度性的联系(institutional links )才能从上至下,能够以经济及法治的方法管理”(黄仁宇,1986)。[10]264~265以尊卑男女老幼为基本原则的儒家伦理道德作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手段,是被上、下层所遵循的,因而封建秩序得以维系两千年。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村民与国家法之间的距离感、陌生感,很大部分在于二者缺乏有效的沟通桥梁,如何搭建这一桥梁,是本文重点研讨的内容。
      据调查,中国在农村进行的法制宣传是有限的、不彻底的,并未得到村民们的普遍认可而产生预期的实效。在理解层面,有的村民反映,虽然上面也发过一些宣传资料。但拿回来,一般也没人看,因为上面(资料)讲的看不懂;在认知层面,有的村民则认为国家法与自己的生活、利益无多大关系,看与不看都一个样,因而束之高阁。有时,遇到了冲突与纠纷,民间法无力调整或调整使之不满意时,也会偶尔想起被其冷落并打入冷宫已很久的国家法。在他们的心中,国家法并非其想到的第一位解决纠纷的手段与途径。在操作层面,即使有点文化的村民能看懂,但实际运用起来,又不知该走哪条路,进哪个“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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