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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现代思潮冲击下的法、事实与司法独立

    时间:2021-04-07 08:00: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后现代思潮的兴起冲击着现代性的法治主义叙事,导致了法、事实与司法独立等构成司法文化的核心要素的解构、颠覆与重建。法的价值层面,破解了法律正义幻相,价值相对主义与道德平等观挑战了法治的普世信念与道德等级意识;制度层面则动摇了规则中心并将“活法”延伸到法律家;在谱系层面拓展了文化谱系与规则谱系,使法治之法三个基本维度获得全方位生长,从而重建了法的概念。后现代解构了作为司法文化基础的事实,明确了客观真实与法律事实的二元分立,并引发了司法过程中事实探知绝对化的转向。司法独立命题也被质疑和重新解读,促使我们思考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基础。后现代思潮推动的法、事实与司法独立等概念的解构与重建,将对中国法治主义话语和制度建构产生重要影响。
      [关键词] 后现代思潮;现代性;司法文化;制度建构
      [中图分类号]DF0—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6)06—0070一07
      任何特定社会的司法制度和法律生活都是个性化的文化经验,但构成司法文化的基本要素也许是相同的。在最基本的层次,正式的司法都是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处置的国家行为,涉及法、事实与具体的司法制度三个方面。现代性建构了包括国家法中心法律观、客观真实事实观和以司法独立为标志的制度观的司法文化。而随着现代性走过顶点,司法文化必然需要重建,后现代可为此提供智识支持。从司法文化的视角看,后现代的司法想象推动了法的概念从价值、制度到谱系的全面刷新;重新诠释了事实,明确了客观真实与法律事实的二元分立,引发了司法过程中事实探知绝对化的转向;司法独立理论受到了质疑和解构,促使我们思考将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基础和导向的理论主张。
      
      一、后现代思潮挑战下的法学
      
      后现代思潮或许是“非现代”的,也许是“高度现代”的文化现象和哲学思维,它深刻地影响了当代社会的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在法文化领域,后现代思潮的冲击和影响十分显著并正在持续中,尽管无法对此作准确评估,但其基本的旨趣还是明显的。后现代法学是后现代主义、后现代思潮进入法学的理论表现和形态,它使法学认知拥有或具有了后现代主义的视角、范式、概念、系统、理论工具与技术等。在后现代法学中,我们可以看到后现代主义的“全息”图景;即便有一些未被进入的领域,并不等于后现代主义理论无法或不能对其施加影响。如果不是消极地看待这一事件或现象,我们会欢迎和享受后现代主义思潮为法学展开的新的天地。
      第一,后现代主义的真理观解构了我们关于法的客观性的期待和确信,不再有绝对的事实。现代性法律观的基础是对法的客观性也即独立于主体意志的规律的尊重。无论是自然法还是作为统治阶级意志内容的客观规律,对象世界的有序性、目的性、本质性是我们安身立命的基石。而很显然,后现代主义及后现代法学对此不再有信心,客观的法是不存在的,更不用说这种法的统一性、一致性、整体性了。主体与客体的界限亦模糊甚或消失了。对象世界碎片化了,存在变成了短暂的、个人的经验,我们看到的只是客体并不在场的文本,只有人造的客观世界。
      第二,后现代主义的价值观颠覆了我们对法的正义性的希望与坚持,不再有绝对的价值。现代性不仅确信有绝对的存在,并且认为理性的人能将规律揭示并表达出来,这种表达既有客观的依据,又排除了非理性的偏见,因而这种真理性认知在具有事实上的普世性同时,也代表了一种普世价值,这种正义是普遍的和唯一的。后现代破解了这一神话,将权力对话语的垄断,也即是真理发布的真相揭开了。如果说,马克思主义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及意识的阶级偏见真相的话,那后现代则将资本主义社会真相泛化成世界的根本逻辑。从来没有一种高于或优于别的价值的价值,多元的、分散的价值诉求是价值世界的常态。智者普罗泰哥拉说,人是万物的尺度,而后现代主义则进了一步,认为每一个人都是万物的尺度。依据理性,建立反映普遍价值诉求的正义的法律系统,不仅没有可能,甚至根本就没有必要。法不再庄严,也不再中立与自由。
      第三,后现代主义认识论让我们建构法律帝国的理想幻灭,不再有绝对的制度。现代性建立在对理性的信心之上,并且对人类知识能力的潜能充满乐观。概念主义法学以为人类有建立完善制度的逻辑与知识能力,大陆法系立法权与司法权严格分工的规定就建立在完备的法律可欲的预设之上。但这一切在后现代看来,起码犯了三重错误:一是不存在等待着被认知的客观法;二是人类也并无揭示这种法的理性能力;三是更无将这种揭示出来的知识进行整理和表达的知识工具与能力。所以,一劳永逸的制度建构不仅是不可能实现的幻想,也在极大地误导和浪费着人类的智识。
      第四,后现代主义的历史观使我们不再对法律制度的上升和进化放心,法的进步不再绝对了。现代性的法律观一般同意法随着人类理性能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总趋势,会越来越接近真理、正义,越来越完善,越来越进步。后现代不仅认为进步没有必然性,甚至进步的概念本身也不过是权力的某种计谋或策略,事实上没有必然性,价值上也是含混的。这既可为我们对全球性的法治保持警惕提供思想资源,同时,也为地方性知识和民间法等建立起合法性,在展开历史的前途的多样性同时,丰富了我们关于法的建构及模式的想象。
      第五,后现代主义对方法的赏玩,使我们看到了形式的意义,本质于是不再绝对了。现代性强调追寻表相之下的本质,并认为这是最高层次的认识,同样的法律规则,现代性会作出不同本质的意义解释。而后现代拒绝本质与基础主义,这产生了两个结果,一是本质解读的重要性降低了,也不再强调这种解读;二是形式被赋予了意义,所谓程序正义或形式化、符号化的法律行为、制度设计被重新解读,法被导入形式重建的轨道。
      第六,后现代主义的权威观,不仅结束了我们的偶像崇拜,而且结束了崇拜本身,因而是一种革命性解放。现代性在反对旧权威同时,一直是以建构新权威为基本范式和操作惯例。后现代主义在解构权威时,一般不再重建权威。法学中不再有可以成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中心,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理论元点也不存在了。这未必成为法学中的统治性学说,但对法学的发展无疑是来自一个新的方向的推动。
      第七,后现代对边缘人群的声音和视角的尊重,复活了我们已经麻木的道义感和沉睡的同情心,同时也恢复了我们正常人应有的认知和判断力。后现代法学对妇女、少数民族等边缘人群叙事的探讨,一方面有助于我们检讨现代性的疏忽,将目光投注到文明之光的盲区,另一方面也将我们对公正、正义的思考建立在更真实的背景之上,为法治开辟新的合法性资源。
      
      二、法的概念重建
      
      什么是法?这不只是一个知识问题,对它的回答取决于提问的语境和不同的问题意识,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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