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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审查,浙江走在前列

    时间:2021-04-06 12:04: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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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20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浙江省人大备案审查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切实做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为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法制统一,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立法是解决没有法律的问题,备案审查是解决法制统一的问题。”开展备案审查是人大监督权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人大监督工作最有力度的重要抓手之一。
      2018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坚持迈小步、不停步,不断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方式,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
      “1+1”的背后
      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官方文件”,是相关部门和普通公民行为的准则,但问题是,如果这些“官方文件”出了问题,怎么办?
      这时候就要想起“备案审查”四个字了。
      “经过审查研究,发现《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存在超越规章立法权限增加电梯制造单位义务,个别条款规定以及法律责任设置与上位法不一致等合法性问题。”2018年,法工委在备案审查中发现了这一“官方文件”存在的“病症”,经过与制定机关沟通和专家论证,向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公函,要求督促制定机关纠正。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复函,已经督促制定机关停止实施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条款,并将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
      有错必纠,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这是备案审查的原则也是目的。立法法、监督法明确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对审查发现存在不适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督促制定机关纠正。制定机关不予纠正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带病条文必须进行纠正,而对一些表述不规范的‘轻微’问题我们则会提请有关单位慎重仔细。”据法工委同志介绍,2018年,法工委发现《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存在备案范围表述不规范的问题,发出公函,提请制定机关注意。
      1件纠错,1件提请注意。这个看似轻描淡写、不值一提的“1+1”,背后却是法工委对大量文件、海量条文进行全面体检和准确审查的结果。
      报告指出,截至2018年1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各个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共106件,其中省政府规章12件,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42件;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报送备案地方性法规36件,共246个电子文档,报送备案的文件全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审核接收。
      备案要做到及时规范“全录入”,审查则要主动细致“全覆盖”。根据规定,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依职权,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同时,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被动审查。而实际上,目前许多地方人大存在“主动审查略显疲软,被动审查重视不足”的问题。
      为确保主动审查全覆盖,法工委按照职责分工,将所有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主动审查。报告指出,2018年,法工委主动审查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55件,内务司法(工作)、财经委员会等8个委员会共审查84件。
      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法工委结合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抓住社会热点问题,选择《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办法》《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审查。此外,法工委还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转来的3件、公民提出的1件审查建议,逐一进行了研究处理,做好审查建议答复和汇报沟通工作,切实做到“件件有回应”。
      “备案是备案审查工作的首道环节,审查是备案审查工作的中心环节,纠正是备案审查工作的必然要求。”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实现规范性文件“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等方面持续取得新的进展,保持备案审查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一手抓“信息化”,一手抓“标准化”
      近年来,从全国到地方,备案审查工作不断走向台前,针对一批存在问题的法规和司法解释,频频“亮剑”。一方面,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省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中央令行禁止,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另一方面,它也是“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的“最好一道屏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党中央首次明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这一新任务新要求。在此之前,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提出,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主要手段。”法工委同志指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负有保证本行政区域内宪法、法律得到遵守和执行的法定职责。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是新时代人大常委会必须扛起的责任与担当。
      那么,如何将中央精神落地?如何有效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下,迫切需要探索地方人大行使备案审查职权的新路径、新方法。
      “浙江省是全国最早建设备案审查信息系统并实现全省覆盖的省份。”据介绍,省人大常委会自2013年以来,坚持不懈地稳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建设。经过5年的持续深化,目前,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接收、形式审查、初步审查、综合审查备案等各项工作,都可以通过系统在网上进行,实现了备案审查工作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系统运行几年来,我省省本级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达到100%,报备及时率接近100%;省本级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率达到100%,审查及时率提高到80%以上。”法工委同志告诉记者,系统建成运行后,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每道工作环节每个工作岗位的工作进度情况和意见处理情况,在系统上得到了直观的显示,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相关工作的,系统还会向管理员进行提示,较好地解决了不报、漏报、报备不及时以及备而不审、审查不及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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