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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地方立法选项机制的思考

    时间:2021-03-31 20:05: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目的和意义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是地方立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地方立法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立法规划和计划的重要性也在日益增强。编制立法规划能够预先把握一段时期内地方立法的总体需求,确定地方法制建设的重点和主要目标,整合立法需求,避免重复立法和分散立法。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是为了在立法规划的基础上,选择当年立法需求最为突出,立法可行性最强的项目,并合理安排审议时间,保证审议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立法规划和计划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使地方立法同改革发展稳定的社会大局相结合,同国家的立法进程相适应,同地方其他立法项目相协调,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编制计划(规划)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一)立法项目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1.有些部门申报项目的指导思想不准确。项目申报应从地方法制建设的大局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普遍需要出发确定需要立法的事项。然而有些部门却将制定法规当做部门权力和利益的法定化,有些部门将立项成功看作本部门的政绩和公关能力的体现。在这种指导思想下,申报过程中出现了两种倾向:一是重立项甚于重法规起草。因为法规一般由申报部门负责起草,只要立项成功,怎样起草就基本由政府部门自己决定,因此能否在人大计划(规划)中立项就比完成法规起草更为关键和重要。甚至有的部门在申报规划时据理力争,列入规划后就置之一旁,不闻不问。二是互相攀比。用政绩的眼光看待立项,自然产生攀比倾向。有的是部门之间互相攀比,其他部门有法规本部门也要有;有的是后任和前任之间的攀比,前任没有申报成功的项目后任一定要申报成功。
      2.申报项目中修改和废止项目较少。法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以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但申报部门比较重视制定新项目,修改和废止法规的意识不强。例如上海市编制1998-2002年规划时,有关部门共申报213件项目,其中修改项目占18.3%,废止项目仅占0.4%,修改和废止项目偏少,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部门认为,制定新法规能够体现工作成绩,而修改法规的成绩就不明显;有的部门认为法规改不改无所谓,只要不影响执法活动就可以;有的部门认为,废止法规会影响工作形象,有总比没有好。
      3.项目申报来源单一。从工作而言,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政府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青妇等单位都可以提出申报项目,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也有可能列入计划。上海市在申报1998-2002年规划项目时,共有65个单位提出申报,其中政府部门占87.7%,人大部门占7.7%,社会团体占4.6%。在编制计划时,政府申报的占90%以上。项目来源的单一化趋势一方面减少了其他渠道特别是代表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削弱了立法视角的全面性,另一方面增强了立法计划(规划)对政府工作的依赖性,减少了人大对计划(规划)安排的主导性。
      (二)计划(规划)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编制部门对社会宏观需求把握不足。编制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缺乏有效的机制和专门的渠道掌握社会立法需求,往往只是到开始编制计划(规划)时,才进行一定的调研。因此编制部门对社会立法需求的平时储备不够,对需求把握不足。在对申报项目的选择过程中,调研论证工作主要是听取政府部门的汇报,编制部门主动调研不多,出去调研不多,调研工作局限性还比较大。
      2.编制部门在编制工作上的主导性不强。编制计划(规划)的一项重要功能在于对申报项目进行整合,即要求合并调整范围相近的项目,支持社会急需的项目进入计划(规划),或者要求修改项目进行长远安排。由于项目主要由政府部门起草,编制部门的意图往往难以影响政府的起草工作,只能在现有的申报的项目中进行选择。编制部门的主导性不强,影响了现行地方法规总体结构,表现在:部门性法规多,综合性法规少;某些项目在短时间内多次修改;调整范围相近的法规比较多。
      3.编制的科学性还不高。立项标准得到贯彻的程度是检验立法计划(规划)科学性的标准之一。如上海市的1998-2002年立法规划对立项标准作了规定,申报项目应具有法律上的可调整性、重大问题应当经过协商、具有法规初稿并有立项申请说明。目前不少不符合立项标准的项目,因为各方面的意见一致,或者某一方面的极力坚持,而最终能够立项。这种情况反映了计划(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还得不到重视。
      (三)计划(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1.规划的实现率不高。上海市1995-1997年立法规划共列有项目67件,至1998年1月,完成规划项目35件,占项目总数的52.2%。1998-2002年立法规划共列有项目66件,根据前4年的落实情况和2002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可以完成42件,占64%。从两个规划的执行情况来看,规划的实现率并不高。
      2.计划变动性大,计划的严肃性未得到充分尊重。每年的立法计划由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并作为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一部分提交常委会表决,具有相当意义上的严肃性。然而上海市1998年计划的变动率(计划增加项目和减少项目数量的总和占计划项目的比例)是15.4%,1999年计划的变动率是46.2%,2000年计划的变动率是30.4%,2001年计划的变动率是78.6%,计划变动的原因往往在于现实紧急需要,致使一些项目未经过充分论证也进入了计划。有的计划变动还有主观原因:一些部门以现实紧急需要为托词,要求将一些修改内容不尽合理的项目挤入计划。变动性大致使计划的规范性和法规自身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3.每年的立法工作前松后紧。每年的立法计划在1月份基本确定,政府部门往往要等计划确定后才对列入计划的法规草稿进行最后研究修改,经过一系列必须的程序,政府的立法案提交到常委会时常常在6、7月份。而每年的项目至少在13、14件,而年内提请审议的项目一般应当在年内交付表决,势必造成下半年的立法工作非常紧张,而上半年的工作又相对宽松。某些下半年才提交审议的法规因为工作时间紧张而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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