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理科资料 > 正文

    国有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时间:2021-03-28 20:08: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国有企业为了进一步解决企业内部人员冗余、产品成本中人工费用过高等问题,实施了“减员增效”,以促进其进一步发展。不少企业纷纷采取了与职工“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但由于目前国家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与指导企业的这一行为,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尤其是引发了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所以,应统一我国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也必须慎重处理。
      关键词:国有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39(2007)01-0018-03
      On economic compensation fund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for
      termination of working relations
      ZHENG Ling-mi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outhwest China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China)
      Abstract:In order to further solve the problems in surplus workers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OEs) and in higher human cost of production and so on,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mplement the policy of "reducing the number of workers to improve the benefit" to promot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SOEs. Many enterprises use the policy "to terminate the working relation with the surplus workers by economically compensating the workers", but, currently, Chinese Government has not had any specific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standardize and guide this behavior of the enterprises,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especially economic compensation funds, in this process. Thus, the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about economic compensation funds should be unified and the problem should be carefully solved by the enterprises.
      Key words:state-owned enterprise; termination of working relation by making economic compensation; economic compensation funds
      
      一.经济补偿金的内涵
      
      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1996年11月,劳动部《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43号)》)。它之前又被称作“一次性安置费”或“生活补助费(补偿金)”。国外又称为“失业补偿”或“解雇费”(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从国外来看,主要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有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讲,经济补偿金是在不可归责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尤其是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例如,法国有关劳动法典规定:“受不定期固定合同的约束,并为同一雇主工作了两年以后而被解雇的受雇者,除犯了严重错误外,就有权获得起码的解雇费。”(见《法国劳动法典(1982年修订版)》122-9条规定)
      
      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一般性规定。1994年10月由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中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在《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并应当给予经济补偿。1995年8月11日由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应当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1986年7月12日由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二十三条表明: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993年4月20日由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发[1993]111号)中规定: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偿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在上海、天津等18个试点城市,职工自谋职业的,发放给职工一次性安置费。
      但同时,国有企业减员增效伴随着原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是一个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问题。以前出台的《劳动法》以及有关对国有企业职工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有些不太适合这种情况。因而应该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指导国有企业在减员增效中实施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时所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中第九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二十三条表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发[1993]111号)也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有同样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中规定:在上海、天津等18个试点城市,职工自谋职业的,发放给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三倍的一次性安置费。

    推荐访问:补偿金 有偿 国有企业 劳动关系 解除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