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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国农村失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问题探讨

    时间:2021-03-22 04:04: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作者通过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进行研究,以我国是个农业大国为例;农民土地征用补偿缺乏法律规制,提出在我国建立农村失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论述了建立我国农村失地人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得出了必须加强我国农村失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立法结论。
      关键词: 农村失地人员; 农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 F323.8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9-0014-01
      
       一、中国农村失地人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分析
      (一)重构失地农民的养老方式,变家庭养老为社会养老。由于失地农民的补偿方式单一,仅以住房和支付货币补偿为主,目前不具备建立完全以个人缴费为主的养老保障体系的条件,全部费用由国家承担困难很大,哪怕是缴纳部分费用,政府财政资金缺口也很大。从立法上看,要使失地农民享有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必须通过个人缴费和社会缴费安排两种途径解决。养老保险费的交纳标准和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的调整,把失地农民履行应尽的义务同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统一起来。
      (二)完善失地农民的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既要有别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又不能完全照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而应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应用于失地农民现有实践,认真研究失地农民的现有状况,循序渐进,分层次逐步运作。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险是政府筹办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农村全体失地农民。应由集体牵头并要求农村失地农民广泛参加。笔者认为医疗保险应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应考虑常见病和多发病同时,把重大疾病作为特殊情况处理,解决失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因此,在法律制定上要重点考虑大病风险问题,兼顾门诊医疗费用比重较大的因素。
      (三)构建失地农民法律救济机制。失地农民与下岗失业工人、城市贫民、城市农民工一样同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当合法权利遭受侵犯时,他们无力承担法律救济昂贵费用。国家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帮助,让其平等地享有法律救济的权利。如在土地立法方面,尽快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法制化,主要包括: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身份,以法律保障国家关于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期的政策落实,从法律上严格控制各级政府部门对土地的无序征用等,使农民土地权利的行使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各地应尽快制定关于失地农民的地方社会保障方式、标准的地方法规及规章。
       二、我国农村失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立法急需解决问题
      我国要学习和借鉴西方社会保障经验,实现失地农民由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转变。失地农民利益保障当前可以采取的立法措施有:第一,从一般保障和特殊保障两个方面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第二,逐步建立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适当提高补偿标准,适度调整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差异,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费管理;第三,全面推行市场化就业,为失地农民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实施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竞争力,就近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就业,积极拓展劳务输出。长远目标来说,是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其框架内容包括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建立等。解决农村失地人员生存发展问题,必须从立法上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的保护机制,设想如下:
      (一)制定新的土地法,建立健全土地补偿机制。目前我国的征地制度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执行多年以来,制度存在的明显弊端。虽然2004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正,但还存在诸多不足,有必要制定新土地法。首先,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其次,尊重失地农民利益。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让失地农民直接参与到征地的全过程中。并且,按照市场交换的原则,处理征地单位与失地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再次,完善土地补偿机制,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程序,改变现有的安置补偿制度。征地补偿应体现在多方面,如适度的经济补偿、参照市场价提高征用补偿标准、帮助安置就业和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还有,完善土地征用程序,保障承包土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话语权。
      (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标明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应考虑专章规定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其内容包括: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范围;明确政府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责任;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基金以及基金来源与原则等。
      (三)落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将失地农民纳入到就业扶持范围。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就业促进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该法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使就业促进工作更加制度化、科学化。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扶持失地农民再就业。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能不能很好地解决、解决到什么程度是影响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对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如在该法的总则部分,提出了平等就业权的概念,第二十一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时,法律明文规定“失去土地难以就业”属于就业困难人员。但是该法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对某一个省来说能不能把失地农民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则由本省决定,这对失地农民保护有失欠缺,还有对失地农民来说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岗位津贴、公益性安置等几种措施涉及到的不多,是否能落实还是未知数。这些问题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细则加以完善。
      综上,在后金融危机背景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成为我们更加关注的对象。失地农民的存在是辽宁不可避免的,因而如何对待失地农民也就成了辽宁不能回避的重大课题。目前辽宁立法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亟待完善。
      参考文献:
      [1] 刘翠霄.社会保障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J].学习与探索,2006(5):34.
      [3] 杨翠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分析与评价[J].中国农村经济,200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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