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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化解夫妻共同债务纠纷问题

    时间:2021-03-21 08:01: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条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导致了很多司法实践问题。虽然立法者认为这样规定有利于解决纠纷,又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但是该规定引起了更多的夫妻间财产纠纷问题。针对该法律条文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切实寻求具体的解决策略。
      关键字:夫妻共同债务 实务难题 对策
      一、《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实务难题分析
      现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让我们不断意识到对交易行为的保护。即便是人身属性很强的婚姻家庭法中也同样会考虑到,就此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了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用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和交易安全保护理论来补充和完善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制度,这在婚姻法理论和实践上都是重大进步。
      但是,随着实务的开展,该条却越来越多地遭到了质疑,引起了更多的夫妻间财产纠纷问题。例如胡秀花上诉案中原告单洪远、刘春林之子单业兵因车祸死亡,遗留有家庭财产约300万元,均由单业兵的妻子、被告胡秀花掌管,去除一半作为胡秀花个人的财产,尚有约150万元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分配,但是胡秀花辩称其所有的财产并不足150万元,还存在大量债务,其中一笔是为做化妆品生意与其表哥徐贵生的20万借款纠纷问题,并提供了借条。由此称该20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依据就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在该案经过二审时胡秀花还提供了判决该笔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书。但是整个案件中该借条的原件竟然在胡秀花手中再加上徐贵生一直未出庭露面,虽然从借条内容来看是胡秀花个人借款,但是实际不符合常理。该案很大程度上是恶意转移财产问题。如果仅仅是轻率地适用第24条的规定,必然会引起夫妻弱势一方的利益损失。
      二、存在实务难题的原因
      (一)缺乏系统的法律制度
      在探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时,我们的确可以认识到前边所讲的既能够减轻财产交易的成本,便于解决纠纷,又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基于婚姻家庭法的特征,由于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外人很难清晰分辨,所以这样规定自然是符合婚姻家庭法的内涵的。
      但是,在我国法律中实际是缺乏对于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系统规定的。没有理论基础做根基,只是因为它存在优点就直接拿来用,的确为以后的具体司法实践埋下了危险。
      (二)突出债权人的利益
      通过前述分析我们了解到,我们不断加强对交易行为的保护。在第24条也加入了交易安全保护理论的渗入。如此,
      第24条确实是有它这样存在的价值。但是,我们没有预料到的是实践中复杂的社会情形。而单纯考虑此时的债权人是正当经济交易中的债权人,对于假借债权人进行转移财产的情形没有预料到。因此,问题就在于顺应不断发展的社会价值是我们必不可少的,但是在实现这一价值倾向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做到周全考虑,以防引起其他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三)婚姻家庭生活的复杂性
      从立法技术层面而言,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之所以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上述原因当然是造成纠纷众多的重要原因。但是归根到底,还是在于婚姻生活的私密性。之后的所有制度的问题,也就都是基于婚姻家庭生活的复杂性这一基本问题,而后才出现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才出现了价值取向问题的倾斜,最终出现了由法律理论设想到司法实践的矛盾纠纷问题。
      三、化解夫妻债务纠纷的对策
      本质上来讲,婚姻的私密性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是一个难以划清的问题。同时也是造成该法条本身一些问题的根源所在。从立法技术上来讲,我国由于没有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系统规定,无法真正地达到司法实践所追求的目的。同样,在价值衡量问题上突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固然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但是突兀的出现在法律条文中,有可能会造成其他更多的纠纷问题。针对这些具体的原因,提出具体的对策来完善第24条的具体规定,实现其存在的初衷价值。
      (一)限定对债权人利益突出保护的适用范围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如何造成夫妻共同债务区分的纠纷,问题在于将对于债权人保护的价值取向概括地适用于所有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方式。对债权人利益突出保护,前提在于夫妻之间财产难以区分,此时不让夫妻承担共同的责任会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债权人保护不力的局面。但是,笼统地将涉及到夫妻的财产都归结于这里所称的“难以区分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就容易导致夫妻双方离婚时,其中一方企图将个人的债务通过第24条的规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造成恶意转移财产或者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就需要限定该条的适用范围,应明确在婚姻家庭法里,日常家事的范围才应是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才是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重要区别之处。
      (二)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基于我国理论缺乏,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并没有建立系统的理论。又因为24条是在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上建立,所以在进一步适用该法条时需要进一步完善理论基础。
      个人认为要明确规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只有法律对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予以了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才有了依据和指导。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范围界定也并不是简单的限于柴米油盐方面,根据不同的生活水平会有不同的理解层次。要想实现合理区分就需要法律对各个利益实现平衡,制定大众适用规则。
      (三)明晰夫妻债务问题解决婚姻生活的私密性问题
      婚姻生活的私密性是夫妻债务纠纷的根本所在,面对这样的问题,法律可以通过事先制定明确的法条规定,将复杂的情形进行分类,言明各情形的处理方式,将复杂问题法律明晰化来克服婚姻生活的私密性问题。
      首先,对于夫妻债务问题,属于夫妻日常家事权范围内的,当然适用第24条的规定。但是,不可否认夫妻间还存在经营性债务。对于经营性债务的范围,应当采用个人负责制。同时,建立大额举债夫妻共同签字制度弥补了家事代理制度在家庭中的经济差异问题。
      参考文献:
      1、2006年第10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32页。
      2、唐雨虹:夫妻共同债务推动规则的缺陷及重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检讨,法学论坛(行政与法),第109页。。
      3、浦纯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社会科学家,第12期,总第164期(2010年12月),第76页。
      4、刘英明:证据法视角下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学术探索,2014年4月,第53-54页。
      作者简介:
      韩秀艳(1990—),女,汉族,山东省泰安人,研究生。单位:山东省烟台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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