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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益卫士还是感情杀手

    时间:2021-03-21 04:05: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财产知情权有立法难实施
      
      围绕夫妻之间的财产知情权的法定化问题,目前国内尚无统一定论,但部分地区已经进行了相关的立法讨论和实践。
      2004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李葵南就建议将“妻子对丈夫的财产和收入享有知情权”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2007年7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在修订草案中对夫妻财产知情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的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广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审议了《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其中对夫妻财产知情权作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有权持身份证、户口簿、結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办理。”
      这些条款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实际情况是,由于不够明确和详细,加上正式规定出台时删去了可操作性条款部分,导致这些法规在实施过程中障碍种种、困难重重。另外,不少人批评夫妻财产知情权的法定化会破坏夫妻之间的感情和信任,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幸福稳定。面对诸多非议,立法倡导者也给以相应回应,但結果仍是不了了之。究其原因,首先,立法者考虑了过多的法外因素并深受这些因素的困扰,其結果必然是相关规定变得越来越空泛,缺少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第二,没有正确处理好该类规定同《婚姻家庭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相似条款的关系,没有形成属于自身的特殊性内容,从而有重叠、反复甚至冲突之嫌;第三,立法者未能在社会上大力解释和宣传,明示其立法导向和意义,难免让部分民众产生误解。
      
      几个反对立法的理由
      
      我们首先对涉及的几个重要概念作一集中解释和强调:一,权利。法律为公民规定了义务,也赋予了权利,义务带有强制性,必须履行;而权利是非强制性的,可以把握,也可以放弃,完全由个人拿捏;二,知情权。公民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知情权,这里强调的是“个人”,意味着它可以突破与他人之间的任何关系的限制,其行使不受任何关系的阻碍;三,夫妻财产。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受任何人(包括配偶)非法侵犯,除法定情况,其他任何人不得对其进行调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均享有支配权和使用权,也可以单方面随时对其进行查询。
      反对立法的理由比较集中,主要在家庭婚姻和法律实施两大方面。
      首先,婚姻的缔結,家庭的建立,根本因素是夫妻之间的感情,感情是家庭和婚姻存续的基石。夫妻之间就要讲究彼此信任、相互依靠。没有了感情和信任,婚姻家庭将变成一口枯井、一片荒漠,将难以支撑下去。在家庭财产方面,夫妻双方应给予对方充分的信任,不该被金钱利益蒙蔽了感情的双眼。
      其次,任何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施行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人民)的基本态度和价值取向,法律本身对社会就起着导向和推动作用,进而影响和改变着民众的思想和行为。夫妻财产知情权的法定化反映了立法的不合理导向,也许会在社会上掀起一股夫妻因产生好奇、疑虑心理而互查财产的风潮,对家庭生活造成重大冲击,直接动摇家庭和社会的根基。
      再次,法律是多功能的,但绝对不是万能的。法律不应该规定得过于庞杂,事无巨细,而应注重其概括性和总体上的控约。诸如涉及家庭生活内部夫妻财产调查这样的细微问题,应该由夫妻双方私人经营,法律没有理由作过多、过细的干预。
      最后,我国《民法》、《婚姻家庭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诸多法律及大量地方性法规均对家庭财产方面作了相应规定,立法已经较为完善,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多种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大可不必另辟蹊径,造成法律冗杂,彼此重叠。
      
      对反对立法理由的批驳
      
      其一,主张夫妻财产知情权的法定化并非忽视、贬低夫妻之间的感情和信任,相反,这一举措是法律为维护夫妻合法权益,增进彼此了解,减少、降低婚姻家庭不稳定因素和风险的有益尝试。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所有夫妻之间都是相互信任、感情甚笃的话,法律还需要反复作出诸多防范性甚至是惩治性的规定吗?正是因为夫妻之间的信任产生裂隙,才有行使财产知情权的必要。因此,说夫妻财产知情权的行使会破坏夫妻感情和信任的完满状态,实在是因果倒置。
      其二,不能否认,对社会生活的引导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但这种引导有的只是倡议性的,劝说性的。其是否得以接受和遵循,完全取决于公民的态度和作为。夫妻财产知情权是一种积极、有益的引导。这一权利的法定化,将加强公民的财产权利意识,鼓励公民在自身财产权利受到配偶不法侵犯时,能够适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的知情权并不表明法律对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互查财产持鼓励态度,而是为公民维权提供一种强有力的保障;法律持鼓励态度的是同不法行为作斗争。这二者之间的区别要注意。
      其三,法律虽然不能穷尽一切,但也需要逐步丰富完善。法律总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其必然与现实存在一定差距。不少地方之所以会进行夫妻财产知情权的立法实践,原因就在于当前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还不完善,尚有漏洞。我国现有法律主要强调事后救济,而对事前的预防措施缺乏明确规定。我们不能等到事情已经发生了,婚姻家庭关系已近破裂边缘时再动用法律手段进行弥补。法律也不仅仅是事后救济的工具,它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远不仅此。
      
      夫妻财产知情权法定化的依据
      
      (一)法理依据
      首先,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公民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要想切实行使这些权利,前提是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可见,知情权的享有,关系到公民宪法权利的保证,立法理应对公民的财产知情权作出充分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知情权自然也不例外。
      第二,权利具有非强制性,公民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放弃。夫妻财产知情权作为一种权利,其选择权完全在夫妻个人手中。不可否认,实际上即使法律有相关的明确规定,绝大多数夫妻也不会选择行使这一权利,但这并不能成为否定这一权利的理由。现实中确实发生了很多夫妻之间侵犯对方财产权益的事件,对于这些夫妻来说,当对对方的行为感到不解或产生怀疑时(这是不可能杜绝的),就有动用夫妻财产知情权这一权利的必要了。
      第三,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逐步推进,我国法律的功能呈现出日益多样化的特征,惩治犯罪已不再是绝对的主体,社会预防功能正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体现在立法中,就在于把更多精力用在防范性条款的制定上。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夫妻财产权利的规定更多的是事后救济和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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