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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如何完善的分析

    时间:2021-03-21 00:07: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中的法律性质、成立要件、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等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遇到了新挑战,适时完善、顺时而变就成了其最佳的选择。本文从微观实践的角度出发,拟从细节处梳理约定制的最新理论,以此来维护夫妻双方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分析完善
      约定制是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重要组成形式,兼有身份法与财产法的双重属性。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法定制的重要补充,而法律性质、成立要件、意思表示、法律效力是其制度构建中的关键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约定制所面临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其内容已不能囊括所有的夫妻财产关系形态,尤其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型夫妻财产关系形态,更别谈进行有效的规制了。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结合当下的新形势对约定制进行重新理解与梳理,以使其适应社会时代的发展需求。
      一、明确成立要件,清晰约定内容
      成立要件直接决定了约定制是否有效,而其完善应着眼于缔约主体、缔约内容、缔约时间三个方面。关于缔约主体应为夫妻或拟结为夫妻婚姻的当事人,未婚同居或者“包养情人”的因双方之间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作基础,因此他们不应成为约定制的缔约主体,所作协议仅视为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缔约主体双方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若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约定的是否有效?是否可以由此监护人代理?基于合法婚姻的人身属性以及各方利益考量,上述两类人不具备缔约行为能力,不应成为缔约主体。关于缔约内容,其应具备合法性要件,即缔约协议不应规避或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利益。逃避债务、规避义务、躲避税收、获取利益等缔结原因,因其缔结要件违法,其缔结行为不生法律效果。关于缔约时间,《婚姻法》采用了有限制的自由模式。这是基于以下原因:首先充分体现了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了协议的公平合理精神;其次严格了登记公示制度,保护了第三人利益及交易的安全。
      二、增加公示程序,明确对外效力
      我们知道,法律的正义公平之体现,一靠实质正义,二靠程序正义。夫妻之间的约定若符合公示程序,则既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保障第三人利益以及交易安全。目前,学界存在有四种“公示程序”说:一为“登记”说,即由婚姻登记部门进行审核登记;二为“公正”说,即到公证机关进行协议公证,以达到公示、公信之效果;三为“结合说”,即结合公证与登记,以此来兼顾对抗与约定生效要件;四为“媒体公告”说,即在当地报纸或杂志以“公告”的方式予以公示。我们认为,此三种学说“合法合理但不适用”,理由有二:首先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第三人很难及时获取夫妻双方的约定信息;其次将约定内容公开有侵犯隐私权之嫌,无形中增加了公示单位的法律风险。因此,笔者认为“对第三人告知”与善意取得制相结合的架构是比较合理的,即若第三人知道夫妻间的约定,则交易协议有效;若第三人不知,则生效以婚姻当事人进行举证证明为条件。
      三、明确具体内容,采取例示式
      关于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所有形式,《婚姻法》规定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四种形式。但《婚姻法》对这几种财产所有制的内容却没有具体的规定,由此造成了以下后果:一是无法有效指导夫妻间的财产约定,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约定混乱;二是约定的混乱给司法审判带来了无形压力,降低了审判的效率。因此,本文认为在夫妻间财产所有制的约定上法律不应只局限于上述几种形式,而应根据约定当事人的现实所需来设计,以满足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具体来说,我们可采用德国的例示式模式。这种模式融合了概括式与与列举式的有关规定,在列举式明确规定所有制形式的前提下,以概括式明确了其他财产所有制约定形式。例示式的采用不仅可以扩大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而且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四、增设变更与解除程序
      我国的《婚姻法》由于采用了有限制的自由模式,因此允许婚姻存续期间的约定变更与解除。但在现实的实践中,约定的变更与解除极有可能会侵害婚姻任意一方或者与之交易的第三方的利益,因而我们需要明确变更与解除程序,适时增加限制性条件,以保障各方利益以及交易的安全。具体来说有以下内容:首先是协议的解除。约定解除须经婚姻双方当事人同意,须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欺骗、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解除协议的,不发生法律效应。若存在有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则须及时告知。若不告知,则不能对抗第三人。此外,若夫妻任意一方要求变更,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则可交由法院审律解决。其次是协议的解除。一般来说,按照解除的事由不同,我们将其划分为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类。协议解除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并采用与原协议相同的公示方式,譬如原协议经公证了,则解除协议也须公证;二是协议的解除不得以非法为目的,不得侵害第三人利益。
      五、结语
      综上所述,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制的补充,有效的调整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谐了家庭生活。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诸如缔约主体、缔约时间、协议解除等方面都已经达成了共识,我国的《婚姻法》也采用了相关学说。但由于涉及到其他权利或者他人利益,约定制在协议公示、交易第三人等程序方面还存在着争议。为此,在以后的制度构建中,我们需要多方考量、合理架构,以此来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苏甲仁.论夫妻约定财产制[J].科技咨询导报,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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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余延满.亲属法原论[M].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
      [4]栗生武夫.婚姻法之现代化[M].胡长清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19.
      [5]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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