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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时间:2021-03-21 00:03: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面对夫妻之间侵权事件的大量涌现,构建完善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遏止夫妻之间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问题的缘起、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论争、婚内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完善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构想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述。最后,针对立法及司法之不足,分别就婚内侵权请求权之创设,提出了完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立法的构想,提出了有意义的建议。
      关键词:婚内侵权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一、问题的缘起
      
      (一)我国婚内侵权个案
      婚姻法并未对婚内夫妻侵权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参照侵权行为的概念,所谓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夫妻一方因过错侵害另一方人身权、财产权,在双方当事人不离婚的情况下对另一方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虽然有学者认为,在现行立法上,对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态度却是“不予支持”、“不予受理”,即“无离婚即无损害賠偿”。①
       1997年6月18日河南省方城县余秀梅诉请胡东坡婚内伤害赔偿案中,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余秀梅的请求。2000年5月14日,武汉51岁的张女士因怀疑丈夫有婚外情引发家庭纠纷,被丈夫带人强行送进精神病院。2001年1月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女士的丈夫杨森侵犯妻子名誉权成立,除赔礼道歉外,还应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②
      婚内侵权个案的增多,使得此类问题的法学探讨提上日程。如:婚内民事权利保护是否具有可行性;如何从法律上对婚内侵权人的行为进行规制以及确认其侵权民事责任如何适用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否必以离婚为前提《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是否违反上位法之规定;如何实现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民法典亲属编上如何完善婚内民事权利保护体系。
      (二)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论争
      学者对于夫妻间是否可以成立侵权责任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观点:
      否定说认为夫妻间不能成立侵权行为,当然亦不产生损害赔偿的问题。首先,许多学者论述我国不存在婚内侵权制度,其根据就在于《婚姻法》46条及其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其次,追究婚内侵权人的财产责任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在保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非常有限,且一般是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财产,不能作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标的。”③婚内损害赔偿的提起,审判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如果个人财产不够执行时,还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执行,使受害人同时也成了被执行人。”④
      肯定说认为民法通则该条作为过错侵权的一般规定,理应对作为一种侵权形式的婚内侵权有适用的余地。其次《婚姻法》第18条、第19条已经确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法定夫妻个人特定财产制“为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明晰的财产来源。”⑤大陆法系中,《法国民法典》也规定“夫因不为适当的保存行为致其妻的个人财产受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⑥
      本文不认同否定说,我国应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并对夫妻间侵权请求权的行使,应加以某种限制。特别是对夫妻间故意所造成的侵权行为应赋予被害配偶侵权请求权以救济。
      
      二、婚内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考虑到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对夫妻间侵权行为要有一定质和量的限制,即夫妻间严重的侵权行为才有追究的必要而且其范围要小于一般侵权行为。根据婚内侵权行为的客体的不同,婚内侵权行为可分为侵害配偶人身权的行为和侵害夫妻财产权的行为两大类。
      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违法行为。对侵权行为显属轻微的,不允许随意提起婚内侵权赔偿。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应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必须要后果严重才能提起。3、因果关系。夫妻一方的违法行为与对方权益遭受损害有因果关系。4、主观故意。鉴于婚姻关系的伦理性,应以出于故意为限。
      一般而言,在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中,受侵害配偶在要求追究对方侵权责任时,其证明的重点应在于侵权行为本身及其造成的客观伤害,而不必重点证明对方的主观过错。本文不赞成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因为这存在较大的道德和法律风险。
      
      三、完善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构想
      
      首先应实行非常财产制。宣告的非常财产制由于具有灵活性强、适应性强、补救及时的特点,“使夫妻内部之间的侵权损害,有了可以执行的物质基础。”⑦
      其次,实行债权凭证制。债权凭证是指执行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无效果时,依申请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用于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为了避免执行程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局面,也使执行申请人的利益取得权利证书的保护,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实行的债权凭证制度,可用于婚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
      最后,实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障制度。1、建立夫妻个人财产自愿登记制。夫妻个人财产自愿登记有两种途径一是婚前和婚内个人财产公证,二是法定的可自由选择的结婚财产登记。对于婚前财产,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可以向婚姻管理机关申请进行婚前个人财产登记,经双方签名后生效。对于婚后所得的价值较大的夫妻特有财产,夫妻可在取得财产所有权后的一年内,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夫妻个人财产公证。2、建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知情权制度。为了确保每个家庭生活幸福祥和,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亲属法应当保护婚姻当事人平等的财产知情权,并避免财产知情权的极端表现。
      
      四、结语
      
      解决如何实现男女真正平等、和谐的问题是我国构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出发点和本质所在。构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是保护夫妻双方各自民事权利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婚姻家庭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
      
      参考文献:
      [1]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
      [2]胡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8]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9]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注释:
      ①焦少林:《论建立夫妻间侵权责任制度》,《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第105页。
      ②任瑞芳:《婚内致伤也得赔偿》,《河南农业》1998年第14期。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能否提起损害赔偿诉讼》,http://hi.baidu.com/zzccy/blog/item/c4f57e817ec484dabd
      3e1e7f.html,2009年5月30日访问。
      ④同上
      ⑤焦少林:《论建立夫妻间侵权责任制度》,《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第107页。
      ⑥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拿破仑法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97一198页
      ⑦姜虹《夫妻侵权责任探微》,《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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