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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的房产分割及妇女权益保护

    时间:2021-03-20 08:04: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离婚案件相关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其中房产分割问题尤为引人关注。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夫妻婚姻关系结束时,房屋产权划分的过程中对妇女的权益保护程度不足。本文从按揭房的房产分割纠纷着手,分析离婚房产划分的过程对于妇女权益保护不足的原因,并提出法律层面的建议,以期从制度上切实保护离婚案件中妇女的权益。
      [关键词]离婚 房产分割 妇女权益
      [中图分类号]DF5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6-0019-01
      一、离婚案件中按揭房的纠纷问题及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
      按揭指的是开发商售房时,购房者可支付部分房款,剩余部分房款可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给开发商,按揭的前提是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由银行为购房者进行还贷担保。
      婚前按揭购房,指的是双方到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前按揭购房,具体包括如下三种类型:
      (一)婚前一方按揭购房且获得了房产证,婚后双方一起向银行还贷
      关于婚后双方一同还贷部分,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然而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婚前购房者为男性,而当婚姻结束前进行房产划分时,女性只能获得自己在婚后偿还银行贷款的原价。在当前房价迅速上涨的背景下,对于女性显失公平,不仅带来精神损害,而且损失了她们进行其他投资的机会。
      (二)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获得的房产证,且双方一起向银行偿还贷款
      这种类型,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尚未进行具体规定,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无法实现一致。人们的观点大致分为两种,一种认为,因为婚后获得了房产证,且二人共同还贷,依据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规定,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婚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则证明产权已确定,婚后所获得的房产证只是合同成立后的过渡,不影响产权归属。由于产权归属不易划分,导致离婚时房屋产权归属争议,特别是女方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但以其中一人名义按揭购房,婚后一起向银行还贷
      此种情况下,当婚姻出现危机时,房屋产权归属则难以确定,如果男方不承认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且夫妻双方未签订婚前房产约定或经过房产公证,则只能根据房产证上的信息认定为其独立出资,这使得女性房产权益根本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二、我国离婚房产分割制度中对妇女权益保护不足的原因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
      由于我国数千年男婚女嫁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大多数人都认为应该是由男方购房。如果男方经济条件较好,则会一次性付款或按揭购房,房屋产权多数作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且在婚后持续升值,但女方所支付的多为生活用品的费用,这部分一般会出现折旧,其价值逐渐被消耗掉。这导致在离婚时女方所能获得的财产非常有限。
      (二)家庭生活的付出不同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步提升,女性在社会上承担的任务越来越重要,在部分行业甚至超过了男性的贡献。尽管如此,数百年来一直倡导的男女平等这一愿景远未实现,在就业的性别方面,女性遭遇的性别歧视比较明显,一些特殊的就业领域,更是不允许女性进入。同时,有部分女性为了更好地照顾家庭,选择辞去工作承担照顾家庭的责任,这直接导致女性经济能力明显下降甚至完全丧失经济来源。
      (三)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
      尽管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及《妇女权益保护法》均适用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其中关于房屋产权归属划分的条款尤其引人关注。司法解释中对于房产分割的规定看似越来越公平,但忽略了我国女性的收入通常低于男性这一现实因素,因此单纯地讲男女平等而不考虑现实的收入差距,导致女性在离婚时房产分割过程中处于弱势一方。
      三、完善我国离婚房产分割中的妇女权益保护制度
      (一)完善房产登记制度
      确立以房产登记制度为主的婚前财产登记制度,引导和鼓励人们在婚前签订财产协议或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或直接进行财产公证。一方面可以使男女双方明确了解家庭财产特别是数额较大的房产。如果一旦不幸离婚,法院在处理房屋产权分割时也可以清晰了解其权属,有助于避免男方隐瞒家庭财产,更好地保护女性权益。
      (二)完善妇女家务价值补偿制度
      受我国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一直被多数家庭所接受。由于男性承担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而女性则更多地承担照顾家庭的任务,导致在离婚时女性所得到的财产较男性少很多,加之长期照顾家庭,工作能力和工作机会的丧失,使得女性在离婚后生活较为艰难。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肯定女性的家务付出,更为重要的是对其家务付出进行价值转换,充分保障离婚女性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巫昌祯主编.婚姻与家庭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2]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黄松有.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
      [4]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6年卷).群众出版社,2007.
      [5]杨明.婚恋中的房产问题.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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