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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研究

    时间:2021-03-18 04:03: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不断推陈出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无尽的便利,我们俨然已经迈入了高科技时代的大门。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人们的利益需求在不断改变,导致人们的利益诉求容易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对人们的财产安全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障,我国民商法必须进行动态创新,紧跟时代步伐,在保护人们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文就将对高科技时代下我国民商法的创新理念进行研究,探讨高科技时代对民商法的影响及其带来的创新理念,希望能够对我国民商法的创新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高科技时代 民商法 影响 创新理念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从前的民商法体系已经不能够满足保护我国人民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民商法体系必须要进行及时地动态创新和改变,以新的理念来适应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党的领导下,我国早就着手进行了民商法的创新,并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是我国新时代下民商法的重要创新之一,相信随着我国法治社会体系建设的推进,我国的民商法体系会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高科技时代对我国民商法的影响
      高科技不仅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更对民商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民商法产生了许多影响。
      (一)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民商法主体安全
      过去交易双方之间主要是通过面对面交易,第三方不容易获取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对交易双方不能造成较大影响。因此,传统交易下的安全系数较高,民商法在制定过程中就没有明确相关条款对交易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而在高科技时代下,科技的发展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更多的交易方式,也提供了多种的及时联系方式,便于交易双方进行交易,但高科技也为许多第三方提供了获取交易双方信息的方法,第三方能够利用获取到的信息干扰双方正常交易,甚至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因此,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必须制定更加细致的规定对交易过程进行保护,确保民商法主体的安全,保护民商法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更好地拓宽民商法主体
      过去的民商法主体主要局限在面对面交易过程中的双方,民商法权益主体狭隘,不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而高科技时代下人们可以通过网络等虚拟方式进行沟通交流,达成合作交易意向。这样交易双方的时空跨度就会有广泛的延伸,民商主体能够有较大拓宽,挖掘民商事交易主体的发展空间,从而有效促进我国民商事行为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二、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是我国民商法创新的排头兵,在这部民商法典的指引下,我国的民商法会采用更多的创新理念,不断完善民商法体系。具体说来,民商法创新理念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商法调整对象增加
      过去的民商法调整对象只注重现实主体,规范了现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并未对虚拟主体作出规范。随着科技的发展,虚拟主体逐渐成长为与现实主体同等重要的主体,本次民商法就把虚拟主体加入到调整对象当中,是民商法创新的重要体现。民商法必须加强对网络虚拟主体的监管力度,避免虚拟网络成为违法犯罪的集中地。另外,民商法虚拟调整对象主体不仅包括虚拟人员,还包括虚拟网络中与现实相对应的部分信息主体,如虚拟网络中同样存在著作权、作品传播权等权利,是同样受我国民商法保护的对象,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侵犯者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
      (二)民商法法权范畴增加
      在高科技时代下,我国民商法法权范畴已经不足以囊括现有法权,无法对公民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此次民商法创新的另一重要理念就是法权范畴的增加。对于各类民商事行为的界定,已经不仅仅局限于面对面沟通这一形式,只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了交流,并达成一定协议,双方的民商事行为就应该被认定。无纸化的民商事行为划分进入民商法权范畴就是重要的创新之一。在这方面,民商法已经进行了有益探索。
      首先,民商法对网络域名进行了保护,域名作为标识网络经济活动的重要代表,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因此,域名权的保护势在必行。其次,民商法加强了对版权的保护,社会的发展我们带来了各式各样的改变,各类文学作品的出现极大的丰富了人们的生活,所以必须加强对版权的保护。最后,民商法对信息控制权进行了保护,在高科技时代下,信息数据具有极高的价值,我们的信息必须得到有效保护,才能使人们安心。
      (三)民商法代理体制改革
      在高科技的干预下,我国民商事主体的代理主体有了一定变动,民商法必须对相关民商法代理体制进行调整,将民商法代理人扩充到网络中的虚拟人,对相关代理流程和代理人资格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民商事代理体制能够高效运行,同时保证代理主体和代理人的安全,这才是民商法代理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只有根据时代需要不断完善民商法代理体制,才能促进民商法适应高科技时代的发展。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高科技时代,过去的民商法已经不能够满足保护人们民商事合法权益的需求。民商法必须根据时代的新要求作出相应的创新,努力适应新时代下的新要求,增加民商法调整对象,增加民商法法权范畴,进行民商法代理体制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使民商法体系更加完善,能够在新时代下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民商事权益,加快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步伐。
      参考文献
      [1] 吴泉宝.探讨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J].法制博览,2018(25):149-150.
      [2] 张荣华.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研究[J].法制博览,2018(06):181.
      [3] 張蕾.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分析[J].现代交际,2017(15):51+50.
      [4] 陈美辰.探讨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J].法制博览,2016(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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