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理科资料 > 正文

    试论海上人命救助的报酬请求权

    时间:2021-03-18 04:01: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在现行国际公约和我国立法中,海上人命救助的报酬取得依附于财产、环境救助者的救助款项,没有独立的报酬请求权。然而基于义务救助的窘迫现实,我国急需为海上人命救助设立独立的报酬请求权,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配套的相关制度设计,以完善海难救助制度,更好地保护遇难人员的生命安全。
      关键词 报酬请求权 人命救助 肯定说
      作者简介:陈若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271
      一、海上人命救助的现实困境
      由于海上航行的高风险性,海难事故难以完全避免,而一旦发生海难事故,船舶货物等海上财产以及船员、旅客的生命安全都将受到严重威胁。因为海难事故的特殊性,政府救助往往鞭长莫及,为尽力挽救上述海上生命、财产安全,各国多鼓励过往船舶对遇难船舶积极施以援助。在这样的背景下,渐渐诞生了“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将救助效果作为救助人获取救助报酬的法定前提。这一原则有效平衡了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的利益,对于救助人实施救助有积极的激励作用;但国际公约与我国立法均将救助“有效果”局限于财产的保全,即将单独的海上人命救助排除在救助效果之外,这对于救助人进行人命救助的积极性难免有所打击。虽然《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十条强调了生命的寶贵和重要,并赋予船长救助的义务,但这种义务缺乏监督和追责的条件,无法达到其既定的目标。
      将人命的救助仅仅寄托于道德约束上包含极大的风险,1840年,一艘机帆船受海流影响发生侧倾并失去动力,11名船员将身体绑在船体以免被海浪冲走,直到4天后才被另一船只救起,此时仅有4名船员幸存。令舆论哗然的是,船员获救前,共有23艘船只从遇险船员视线范围内经过却未施以救助。 这并非是唯一的悲剧,在举国震惊的烟台“11.24”特大海难 中,附近海域中虽有船舶但并未施救,固然与当时恶劣的天气条件关系密切,但也和海上人命救助没有报酬请求权的规定不无关系。
      因此,本文将主要从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争议展开,详细论述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可能的解决途径,为海上航行的安全与发展做好理论建设,促进我国航运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关于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相关争议
      虽然在传统海商法中,人命救助者没有救助报酬请求权人,但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对海上人命救助能否取得报酬这一问题的认识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下列三种观点:
      (一)否定说
      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海上人命救助是基于人道主义而实施的,救助者对于遇难人命的救助是一种道德约束,不应该因此取得报酬。另外,不同于财产可通过科学计量方法对其价值进行衡量,人命反映着社会中的最高价值理念,是无价的,无法用金钱衡量,也就找不到应为人命救助所支付的对价。还有学者提出,海上人命救助与无因管理、见义勇为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应适用同一的法学理念,即不享有报酬的支付请求权,而只具有补偿性。
      (二)肯定说
      部分学者认为,基于生命无价出发而否定人命救助的报酬请求权,反而会造成在实际的海难救助中,救助者将财产置于救助的第一位,而忽视人命的救助。在难以监管的海上环境中,仅以无报酬的道德义务约束救助人,很难取得理想效果。另一方面,对于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否认,违反了法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在此情况下,救助者需冒风险去实施救助,却不能取得相应报酬,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因此,赞成“肯定说”的学者们认为,海上人命救助应享有独立的报酬请求权,而不依附于其他任何条件。
      (三)相对肯定说
      “相对肯定说”是上述两种学说的折中,即单独的海上人命救助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人命救助者享有从同一救助事故中财产或环境污染救助者获得的救助款项中取得合理份额的权利。持有“相对肯定说”观点的学者承认了海上人命救助取得报酬的权利,同时主张这种权利并非独立的,而是依附于财产、环境救助者的救助效果。
      目前大多数国际公约与国家立法均以这种学说为依据,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份额。”
      从海商法的研究发展状况来看,“否定说”已经逐渐没落,“相对肯定说”是现今适用最为普遍的观点,而“肯定说”则是海商法未来发展的价值趋势。
      三、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必要性
      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无论基于法学理论的价值取向还是实际情况的需要,海上人命救助的报酬请求权都具有设立的必要性,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讨论。
      (一)义务救助的困境
      在《1989年国际公约》及我国《海商法》中均设立了义务救助:将海上人命救助规定为船长在不危机本船船舶及人员危险情形下的公法义务,违反此义务将承担相应责任。立法者的本意在于人命的无价不可用价值手段计算,但又需要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公法上为船长规定了相应的义务。然而在海难史上,义务救助模式所试图构建的良性循环的救助模式并未充分实现,海上船只见死不救的现象屡有发生。 义务救助困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立法者对人性的高估,在海上这样一个充满风险又相对独立的环境中,道德约束所能发挥的作用十分微小,且缺乏政府的有效监管,事后也难以调查取证,船长很容易将“若实施救助将危及本船船舶及人员”作为抗辩理由,针对船长所设立的救助义务根本无法得以落实。
      因此,仅从公法上对救助义务进行规定难以达到立法者的预期效果,同时还应从私法上设立相关的激励措施,维护人命救助者的利益,使其能够获得一定的救助报酬,以此实现最大化保障遇难人员的生命安全。

    推荐访问:人命 报酬 救助 试论 海上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