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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法的定位及内在冲突的协调

    时间:2021-03-18 00:03: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现在的金融法其实已经完全突破了传统意义上有关于商法的领域,从局部的定义而言,在金融法体系中有些法律应该归属于商法的范围,如果说将金融体系看作是一个整体的话,那么金融法应该是归属于经济法的范围里面。殊不知,在金融体系里面还存在着几个最基本的矛盾平衡点,文章就针对金融法的定位和内在的矛盾冲突协调进行相关的研究与探索。
      [关键词]金融法的定位;内在冲突;协调方式
      在我国改革开放这些年来,法律已经被人们规划成好几部分,这对法律体系的协调运行起了一个促进的作用。但是,值得一提的是,法律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被任意划分的,通常法律的划分都是有一个公认的规则或者一个相对科学的标准。那么,金融法究竟应该被归处于哪个部分?笔者认为金融法其实质就是一个法律体系,它里面包含了很多由其他的法律条文构成的一些法规群,金融主体法、金融行为法及金融监管法都是按照相关的标准被划分出来的几个部分。所以说,如果想要将金融法进行准确的定位,必须要将金融法这个整体和其他部分的关系处理明确,还有就是对金融法的整体把控和如何将金融法之间的矛盾进行辨别。
      一、迈出了传统民商法领域创新的脚步
      金融信用制度是我国现代金融法的传统说法,也可以说是金融法的前世。最早商法形成与公元10到13世纪,来源于商业复兴时代的商事习惯法。在那个时期,金融信用的制度带动了商业的巨大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保险有关的业务也被非常普遍的应用于各大地区,保障力所谓的冒险性贸易活动的风险,还慢慢地拓展到了一些其他的行业。随机发展起来的还有各种汇票。其实,商法的由来本就和民法不一样,民法主要是来源于古代罗马中的市民法和一个叫做万民法的法律,但是商法确实和中世纪的商事习惯法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如今商法可以延续到今日,它的规律也只不是民法规律的一个比较特别的形态表现。
      时至今日,金融市场才真正的拥有属于自己的那个发展空间,在资本主义时代中货币的中介机构已经成功转型成为了银行,货币也不再仅仅是作为交换的用途,更多的则变成了资本,银行现在已经利用自己的方式,大量的运用信用的方式在社会上聚集金融资本,以向生产要素的配置服务和运行服务,市场的关系也和信用的关系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这样银行便成为了市场经济的核心。然而,在资本主义垄断时代,由于各类金融巨头和一些工商业资本家及和国家政权的勾结,金融业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更是越来越重要。此时,市场经济也已经发展成为了国家宏观控制整个金融市场甚至是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阶段。我们国家也已经开始进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此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资本主义时代其实是没有太大的分别,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其实也是一样重要的。
      提到金融危机这个词语,其实大家都不陌生,自从二十世纪以来,没有一次出现的经济危机不是由金融危机为导火索引起的,它对于一个国家经济的影响可以说是深远而可怕的。就拿1929年到1933年的那次经济危机来说,它使得世界的经济后退了四十年。再说到有关东南亚的金融危机,其实那次金融危机的起源是因为美国金融投机专家乔治的活动,可是它真正内在的原因并不是这个,而是因为金融机构中资产的流动性比较差和一些潜在的业务风险和现有的一些不良债权等问题引发的。这些快速增加的经济和利润扩大的机会可以使得金融市场会引发出一种潜在的可能性,而在东南亚地区的国家,通常这种可能会被转化成为现实的,并且国家并不会对此产生关注的一些金融监管的相关现象:第一,是缺少完善的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第二,可能是由于政府的监管组织系统松散,存在相互扯皮等不良现象;第三,可能是对于加强流入本国的资本监管并没有给予高度关注,让一些投机分子趁虚而入;第四,是因为监管组织没有高效性,对于相关风险没有及时的进行预先告知。虽然我国在东南亚面临金融危机的时候,对本国的金融加强了监管,借鉴了此次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弊端,进行了及时的拯救,因此使得金融危机对于我国经济的影响并不是很大。但是,通过这点也正说明了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业其实也不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企业一旦出现问题,通常来说是不会给整个社会带来金融方面的危机。但是一旦我国的一些大型企业出现问题,势必会给我国金融带来直接的影响,更准确地说是风险。
      在自由竞争的经济体制下,如果政府不出面干预市场,将会被赞为最公正的政府,可是一旦到了资本主义垄断阶段,政府若不再出面干预的话,那么就不在被认为是正义的政府。所以,政府对金融市场进行适当的调控和监督是顺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所以,为了避免市场中出现不正当的竞争方式和垄断的行为,政府进行适当的监管是其作为国民政府的责任所在;再者说来,我国现在还一直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政府对市场进行适当的引导和刺激,也是为了让市场运行的质量和方向处于较好的方向发展。
      二、金融法被定位于经济法范畴
      金融法对于社会利益具有一定的导向性,对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具有相对调整性的法律。金融业具有自然垄断的倾向,而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这两个法律都归属于是经济法的范畴所在。金融市场是一个虚拟的市场,通常虚拟的资本市场往往会比现实的资本构成垄断的能力强太多。虚拟的资本是一种无形的、具有很强流动性的价值资本,因此,一定要禁止金融业的限制竞争或者是不正当的竞争现象出现。
      针对性是经济法其中一个个性特点。民法是抽象性的规范,适用对象也只是一般的人和民事行为。因此,究其特点来讲,民法具有相对坚实的稳定性。民法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是为社会生活提供自由和平等的支柱,而人则是实实在在生活在经济社会里面,无论是操作性还是对于社会的进步发展,具有更大意义的还是经济法和商法。而经济法在人们生活中主要是为了解决实际具体的问题而存在的,经济法有很强的变动性,还起到一个固本的重要意义。因此,在对法律部门进行具体划分的时候,一定不可以用非常绝对的思想去定义金融法完全是属于经济法,我们现在多讲的金融法,是建立在经济法的基础上,在总体上而言,并不是把金融法里面其中的哪些法规划入进其他的法律部门里面。因此,站在整个体系的方向,看待金融法,笔者认为它是定位于经济法的范畴之内。
      三、金融法内在冲突协调存在哪些平衡点
      第一,安全和自由。
      自由流动是金融资本的本质,反之,就等于将这个金融市场抹杀。市场经济的法律最主要就是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对当时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性,同样,金融的安全性同样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金融市场本身就是虚拟产品的市场,并不存在实际有形的物品,它的交易进行也都是无形的,这便促进了金融交易的国际流程,所以金融交易的安全同样不可忽视。通常安全和自由是相对矛盾的,也是不可协调的。而金融法的重点通常更多地放在了对于矛盾的协调上面。一手抓自由,一手抓安全,当金融市场逐渐趋于健全,法律则应该有更多的自由。
      第二,效率和正义。
      效率是市场经济的最高要求,没有一个市场不是想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利益的。通常,效率的前提条件是产权的清晰可见,产生效率的动力是主体的行为意识,自由和效率同时存在。但是效率并不是绝对的,金融主体在获得自身最大利益的时候,可能会伤害到其他人的利益。所以,金融法建立了正义的标准原则,恰恰与效率的原则正好构成了一个矛盾,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效率和正义的一个平衡。
      第三,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
      其实,金融服务是属于一个微观主体的行为表现,看起来和宏观的社会经济不是一回事。其实不是这样的,只有个人获得的利益越大,社会才能获得更大的利益。个人对于利益的追求,一定会使得社会的利益提高。当个人的利益没有获得社会很好地保护的时候,对于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过多的干涉是非常不安全和不理性的。理性思维的人,在面临一些限定的约束下去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利己主义,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是利他主义者。因此我们说如果不利于他人,自己也不会获得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也会为社会经济的增涨做出一定的贡献。
      最后,金融风险的化解与防范,首先都需要建立于金融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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