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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制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法律风险的对策

    时间:2021-03-10 16:02: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对我国经济的意义非常重大,当然其自身也存在诸多形式和法律风险。但在实践中,不适宜采用金融抑制政策,应当给予农村非正规金融合法的地位,同时通过法律规制和金融监管制度来规范其行为,以期更好发挥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民间金融;法律规制;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121-03
      一、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法律风险
      (一)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形式
      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历史悠久。其外延或形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最常见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形式主要有民间借贷、民间合会、银背、私人钱庄、民间集资。还有的学者根据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组织化程度将其分为三类,即非组织化的、有组织无机构的和有组织有机构的。第一类非组织化的典型形式是民间借贷和民间集资,特点是无组织无机构;第二类以合会为主要形式,特点是有组织但无相应正规机构;第三类以典当行、信用社为代表,特点是组织与机构俱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民间借贷与信用社两种形式是比较重要的。民间借贷是最为广泛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形式,具有分散性、隐蔽性,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其中企业之间的拆解与高利借贷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信用社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产权上由全体社员共有;管理上,内部由社会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外部施行行业自律。而且信用社又可以分为国有的和民间的两类,后者属于农村非正规金融。
      (二)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法律风险
      1986年春, “抬会”风波席卷了温州的乐清等14个县(区),资金规模过亿,引发骚乱,牵涉人员三百多人;1988年和1989年,温州平阳两次“会案”,引发骚乱造成几十人死亡;2003年9月,浙江省奉化市溪口镇发生标会倒会回头外逃……类似事件近些年屡屡发生。农村非正规金融自身缺陷及法律规制、法律监管不全面造成其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
      1.存在经济性犯罪的威胁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一直处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状态之下,使得其容易出现非法集资、高利放贷、集资诈骗等经济型犯罪行为。这些经济性犯罪主要是在从事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的主体法律意识淡薄、高额利益诱惑、投资信息不对称、市场出现异化现象的情况下出现的。
      2.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造成农村非正规金融资本运营风险加大
      我国对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监管有监管强度高、监管主体不明确和没有风险防范机制等特点。这些金融监管的特点造成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生存空间严重受到限制。我国刑法中将很多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都视为经济类犯罪,而实践中,大多数的非正规金融活动是有积极意义的。过于严格的监管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的开展是不利的。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对于监管主体的规定不统一,造成主体不明,央行、银监会、地方政府等监管重叠。
      二、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完善对策
      (一)确立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合法地位
      罗纳德·麦金农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的研究,提出了“金融抑制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过多的金融管制、利率限制等政府干预行为,使金融和经济陷入了一定程度的恶性循环状态,只有通过金融开放才能搞活经济。金融开放最有效的手段就是促使民间金融合法化。转变法律法规在立法思想上对于民间金融存在的不合理歧视,使民间金融获得与正规的合法金融同等条件下的待遇,使民间金融同正规金融拥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的地位,是实现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最重要的一步,打破正规金融在市场经济中融通资金的垄断地位,民间金融合法化是指对非正规金融进行规范化、公开化、机构化、组织化的转变,使得民间金融活动可以在政府的监管下和法律的规范下公开、有序地发展。
      具体来说,民间金融合法化有以下几种途径:
      1.将现有农村广泛存在的“合会”合法化
      合会是带有互动、合作性的、群众自发形成的融资组织,是一种以血缘、地缘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主要形式有即标会、轮会和摇会。因为缺乏合法的法律监管,当前我国很多地区出现合会畸形发展的形式,脱离了合会合法发展的正轨,成为了非法金融组织,应依法予以铲除。在合会方面,韩国的 “新农村建设制度”是立法成功的典范。在我国“合会”合法化过程中,应该借鉴韩国“农协”的成功经验,促使合会成为促进农业经济快速发展的民间金融机构,引导其为三农服务。
      2.大力发展由民间资本组建的各类合作制民营银行
      民营银行,对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很重要的促进作用。可以解决当前金融体系中存在的中小企业投资难的问题。进而,可以促进金融体系改革和创新,解决在体制内部存在的限制经济发展的问题。目前,我国国内存在的纯粹的民营银行仅有民生银行一家,让民间投资人通过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是促使民间金融合法化的一种有效途径。2011年1月28日挂牌的张家港市农业银行、2005年6月成立的江苏锡州农村商业银行、1997年5月成立的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及2005年挂牌的武隆农村合作银行都吸纳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它们为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3.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的中小民营金融机构
      2005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非公经济36条”,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扫除了障碍,使得一些中小民营金融机构得以建立。民营资本通过多种形式进入金融组织,如发展社区银行、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政府应相应地调整降低金融准入的标准,允许那些股东数量、资本金额、经营主体的资格及其他条件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规模较大的非正规金融机构,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规范管理,从而,将其转型为合法的民间金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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