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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科股权收购资金和投票权让渡违背资产管理本质

    时间:2021-03-09 08:00: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监管的分割、降低监管要求的金融创新和不同业态的金融与保险机构多元化经营“资产管理”这一同质化产品是近几年金融市场功能影子化的重要根源。文章采用现代金融法理的新视野,从信托契约和委托代理的“另类”视角,回归保险与金融存在本質差异的常识和资产管理本质,分析在“影子金融”野蛮生长的背景下,收购万科的保险系理财产品的资金性质及让渡其投资形成的股票资产衍生权利的逻辑合理性,认为收购万科股权的资金不是法理意义上的保险资金具有庞氏性质,将股票表决权经过多次委托回授或让渡给收购方行使存在逻辑悖论,收购行为违反了资产管理的金融信托属性,各类金融保险机构和民间机构资产管理服务必须回归信托本质,并对统一和完善大陆金融理财产品和保险理财产品的信用属性和信托法律关系、规范其衍生资产的权利行使、金融制度创新和培育企业家精神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信托契约:资管本质:庞氏骗局;代理权回授:逻辑悖论
      评论宝能、万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言行是否都符合“规章政策”或道德不是文章探讨重点,在当下多是一个见仁见智、考验民众特别是利益相关者理性和智慧的议题。文章旨在采用现代金融法理而不是现行规则规章和政策的视野,从信托契约和委托代理的视角,回归保险与金融存在本质差异的常识和金融混业或综合化经营浪潮中资产管理的金融本质或本源,简要分析收购万科的保险系理财产品的资金性质及让渡其投资衍生的股票权利的合理性。尽管两个角度会有交叉,但运用的侧重点不同;尽管不可能有助解决“万科控制权之争”所有问题,但通过法理和逻辑分析,提出在此事件中观察和分析我国金融理财产品和保险理财产品的功能属性和法律关系及其衍生资产的权利行使、金融制度创新、企业家精神培育的心得和建议,可起到初步澄清认识、抛砖引玉的作用。
      1事件开始进入法治轨道,最终解决需引入新的法理框架
      宝能与万科控制权之争发酵已有两年之外,万科企业不惜以自暴违规为代价举报宝能违规野蛮收购(公开发布《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吸引了全球的眼球,报告事项包括核查作为宝能系资本运作平台的钜盛华控制的9个资管计划是否存在违反信息披露及资产管理规制、资管计划投资形成的股票表决权让渡予钜盛华的合法性、钜盛华及其控制的资管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等)。
      水落石出之时,人们注意到万科举报对象没有包括为宝能系收购行为提供融资或实施一致行为的银行、券商、基金、信托机构及相关企业、自然人等,没有提及相关者的背景及其言行的情境。但客观上起到了向监管部门、为宝能系提供资金的金融保险部门施压的作用,并将监督部门逼上争论的前台。其后,争议双方共同所在地监管机构同样待遇的戒勉约谈、要求与谴责,更高层监管部门实施了迟到的关注,利益相关方在台前台后开始了一系列不透明的公关。
      在事件过程中,社会普遍关注各家监管机构对资金“合规性”的反应,逻辑关系是只要保监不认定收购资金非法违规,证监就支认同同股同权。万科提请监管核查收购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合法性,显然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保险系”资产管理产品的性质,并将部分相关方、各类监管部门和本企业管理层一起推入颇为尴尬、有苦能言甚至是囚徒式对决的境地。相关方开始更加主动和有意识地采用迟到的法律救济,自然人股东和万科工会采用了法律维权,让世人除了看到为谋取各自利益采取唾沫、勾兑、勾当甚至出尔反尔的言行和金融分业监管“父爱主义”式不及时作为外,也看到了在法治框架下最终理性解决问题的曙光。
      “万宝之争”持续两年多,剧情不断演化,最终以一家央企“战略”退出,一家地方国企入主收场。此场闹剧已经证明且将再次证明,在存在诸多模糊和空白地带甚至相互矛盾的大陆现行规则框架(包括部门规章、短期政策、自由裁量权甚至潜规则)下,解决争端和有效监管的效率都很低、成本奇高,必须引入新的理念和分析框架,需要站在现代金融法理和现代公司治理框架的高度,从法理和逻辑上根本性解决控制权之争,为今后类似争议解决提供借鉴。
      2保险系理财产品的信用属性和法律关系分析
      我国金融市场近年存在很强烈的一种趋势,在不同监管部门的默认和主导下,金融与保险行业利用宽松的创新环境,殊途同归地热衷于多元化经营“资产管理”这一同质产品。
      2.1保险与金融之间常存在难以理解、鸿沟式的本质区别
      (1)让我们先踏上回归常识之旅。无论从学理还是从法理的角度,保险与金融是不同的学问和行业,他们之间的区别,一些专业人士往往视而不见,甚至将保险混同为金融,难以做到有意识的界定、澄清并在舆论上引导。众所周知,保险业是主要提供风险保障或损失分担的特殊信用服务行业,原旨意义上的保险产品是消费者或投资者的风险转移工具和财务稳定器,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保险机构需要回归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本源,决不能成为控制者获得低成本、高杠杆融资的平台甚至提款机。商业性保险公司(社会保险保障不在文章研究范围)主要业务为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及运用资金的风险补偿、投资及其收益分配,表内主营业务活动受到严格的资本管理规制,表外业务主要是代客理财或资产管理,从事财务性投资(包括短期权益投资)和长期权益性投资也受到契约和法规的制约。全球绝大多数经济体对保险行业与金融行业从事表外长期权益性投资均有严格限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禁止运用负债类和受托资金投资于长期性股权。
      (2)多元化经营打破了保险与金融行业之间的传统壁垒。在信用服务分类上,保险与金融是平行的,保险产品与金融产品是本质不同的信用。保险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风险缓释和保障上,与金融债权债务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性质存在巨大的差异。与金融公司多元化经营一样,保险公司跨界经营金融产品和服务,一般需要设立金融子公司或与金融公司合作(业界也称为通道)。当下的“保险理财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及券商、基金、货公司、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一样,是保险公司和金融公司多元化跨业经营的结果,在产品的属性上不存在本质的差别。在财务制度上,理财产品不是自营业务,需表外经营、表外核算。近几年来,此类业务在大陆迅速膨胀,甚至超过表内主营业务规模,形成了金融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影子化”商业模式,即社会普遍关注的影子银行、影子保险现象。而这些现象都是分业监管部门事后认可的金融(保险)创新或主导的行业创新,其依据是推动其监管的机构适应全球金融(保险)综合化经营趋势,从事跨业、跨界的多元化经营实践促进行业的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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