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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审判独立的多重心理障碍分析

    时间:2021-03-06 16:05: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制度的内生性表明,法官从心理上追求审判独立是审判独立制度运行的重要条件。从黑格尔“他者”理论引申出法官追求独立审判心理与审判外干扰因素的对抗,法官心理上追求审判独立因素在与作为“他者”的关系主义、政治正确、社会焦虑的对抗之中褪变为无本质、工具性存在,是法官独立审判制度运行不畅的重要原因之一。法官心理中追求审判独立因素的“自我意识”强化,成为主体性、本质的存在,对于促进审判独立制度的内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官独立;制度内生;“他者”;心理障碍
      中图分类号: D916.2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7)06-0015-05
      一、研究背景、对象与分析框架
      长期以来,由于掣肘于地方财政支持以及法官选任制度,法官审判不独立是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状,司法系统“泛行政化”严重,甚至存在很多地方政府将法院作为其下属部门的现象。确保法官独立审判、实现司法公正是我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我国司法系统改革正在从制度上进行破题,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试点就是从制度上确保法官独立审判的重要举措。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1]法官审判的根据只服从于事实和法律,但是在当前中国审判实践境遇下,独立审判作为法官的多种价值判断之一,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
      制度经济学理论表明,制度不能够只靠强制运行,需要有内生性,即制度规范内的人从内心遵循并发展这个制度。“与仅仅把制度停留在机械移植的外生考察不同,制度的内生性让人意识到国情因素、历史与文化传承、社会结构、发展阶段、社会管理系统、人的心理和行为方式等条件对于制度生成和演变的重要意义。没有内生性支撑的制度形同虚设。”[2]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人的心理和行为对于制度的生成和演变具有重要意义,从司法审判实践来看,如果法官不能从心理上追求审判独立,法官也会突破制度设置上的审判独立,寻求不独立审判的利益。现行审判制度运行出现问题,法官心理因素就是成因之一。“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本文认为,法官独立审判作为司法公正理论的内在要求,除了司法制度保证法官独立审判,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法官审判心理真正认同独立审判,司法制度改革应当具备这样的宏观视角。
      “他者”是西方哲学的一个重要概念。“他者”一词频繁出现于现象学、存在主义、精神分析、女性主义和后殖民批评等众多学科领域或批评流派, 成为当代西方批评理论的“关键词”之一。”[3]166不同的哲学分支下,“他者”具有不同的含义。在西方哲学向认识论和主体性转化的背景下,黑格尔是辩证认识论思想的集大成者,强调差异之中的同一,他的“他者”理论是辩证思想的重要表现之一。下文从黑格尔“他者”理论出发,引申出作为“他者”的审判外干扰因素与法官心中追求审判独立因素之间的对抗,更清晰阐释为什么法官审判独立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达成的心理成因。“他者”在本文中主要有三个方面:作为社会交往模式的“关系主义”;作为法官政治生活指南的“政治正确”;作为社会普遍情绪的“社会焦虑”。法官独立审判的心理在这些审判外的因素影响下被侵蚀而作用甚微,法官心理中追求审判独立因素的“自我意识”强化,成为主体性、本质的存在,是真正达成审判独立的重要条件。
      二、黑格尔的“他者”理论
      (一)黑格尔的“他者”理论
      “他者”是一个哲学概念,黑格尔从奴隶与主人的关系来论述“他者”。在奴隶社会存在人格之间的占有,这种人格占有是通过实力对抗实现的,实力对抗之下,强者占有弱者人格,主人在人格上支配了奴隶,奴隶也就成了主人支配的客体,变成了“物的存在”。奴隶的存在成了维护主人存在的工具,是一种工具性、无本质的存在。在这样一种关系中,主人的存在成为了奴隶“自我意识”显现的重要条件,同时奴隶的存在也确认了主人的“自我意识”。“在黑格尔看来,某物自身与他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双方只有通过对方才能反映和确定自己,并且二者之间并非平等关系,前者往往是对立中的肯定或中心一方,而后者则为否定或边缘一方。”[3]167也就是说,在这种主人自我意识与奴隶自我意识相互确认关系中,存在中心的一方和边缘的另一方,谁处中心谁在边缘由实力对抗决定。根据黑格尔“他者”理论,主体与“他者”之间的基本关系就是冲突,两者之间是一种片面的不平衡的承认。不平衡的本质就是,主体一方是自我存在,而他者是为他的、工具性的、无本质存在。
      (二)“他者”理论的引申
      黑格尔的“他者”理论表明了自我意识与“他者”是一组对抗关系,实力对抗决定了谁为工具性、无本质存在,这种认识对法官的独立审判心理具有启示意义。从司法制度上讲,法官独立就是法官只服从于事实和法律,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心中追求审判独立的心理因素受到诸多来自传统习惯、政治环境、情感依赖等各方面因素的干扰。我们从实践感知,法官审判独立的心理因素与其他的干扰因素存在对抗的关系,对抗的结果最终会影响判决形成。独立审判“自我意识”在这里是一种独立的价值追求,除了司法制度的外在约束之外,更依赖于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正义的追求,对法律价值的认同,这种独立审判“自我”意识超越自我利益,成为法官真正做到审判独立的最重要凸显因素。这种独立审判“自我意识”,依赖于法律制度的约束、法学教育的培养、法官的自我约束、司法传统等各种因素。那么,法官独立审判心理在与诸多这些干扰因素的对抗中,谁会成为主体性存在或客体性存在,取决于对抗双方实力谁强谁弱。
      本文认为有三个最易干扰法官独立审判的审判外因素,即作为社会交往模式的“关系主义”,作为法官政治生活指南的“政治正确”,作为社会普遍情绪的“社会焦虑”。这三者中每一个都会与法官独立审判的心理产生对抗,并且最终会形成一种综合因素对法官独立审判心理产生影响。为了易于与“他者”理论结合,在下文中,我们假设法官审判作为一个独立场域,基本事实和法律作为审判的依据,然后我们分别外加控制变量,也就是关系主义、政治正确、社会焦虑因素,来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心理,分析法官最终做出判决的审判外因素的作用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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