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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研究

    时间:2021-03-06 12:01: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4月审议并通过的《陪审员法》确立了双轨并行的人民陪审员职权制度,七人合议庭中,陪审员的权力由事实与法律同审改为单纯的事实审,三人合议庭中,陪审员与法官仍共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目前改革存在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分、三人合议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难题,其顺利实施有赖于问题列表制度,庭前准备程序、指示制度、评议规则等相关配套规则的建立。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事实审法律审
      一、问题的提出
      2015 年4月24日,以司法民主、司法公正为核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该方案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改革举措,核心改革举措之一就是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由全面审改为事实审。同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个省(区、市)各选择五个法院开展了为期两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5年5月20日,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具体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机制、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进行了规定。2017年4月24日,由于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区分事实与法律问题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延期一年至2018年5月
      ①。
      2017年12月22日,为巩固试点工作的成效,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②。2018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陪审员法》)。根据《陪审员法》第14条、第21条和第22条之规定,适用人民陪审员审理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及社会影响力的大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或者由人民陪审员四人和法官三人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判。三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七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仅与法官共同负责认定事实,不再负责法律适用。《陪审员法》未完全采纳《试点方案》及《实施办法》规定的人民陪审员仅参与事实审制度,而是折中確立了双轨并行的人民陪审员职权制度。
      鉴于《陪审员法》仅在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方面作出框架性规定,缺乏保障其运行的具体规则,因此本文将立足于《陪审员法》的规定、法院三年试点工作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后的司法实践,探讨双轨并行的人民陪审员职权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域外司法实践的相关规定,以期为我国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
      二、七人合议庭
      (一)七人合议庭运作的法律规则
      根据《陪审员法》第22条和第23条之规定,七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职权由原来的全面审改为事实审,同时合议庭评议案件事实问题时,采纳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若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人民陪审员或法官可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上项改革举措有效实行的关键在于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机制,但《陪审员法》并未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试点过程中,为使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具有可操作性,《实施办法》要求审判长对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进行区分,并对与事实认定有关的证据资格、证据规则、诉讼程序等问题向陪审员作必要的说明,引导陪审员围绕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必要时审判长可以书面形式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
      (二)存在的问题
      试点过程中,法院积极探索采用事实清单、问题列表等方式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法均未明确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如何区分某一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是陪审员职权改革亟需解决的难题。
      拉伦茨教授通过特定的分析方法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透过涵摄,以法律条文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需要具备的具体事实为基准,与法官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相影印,这里的案件事实需要法官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进行判断,就是事实问题;对于法律问题,法官需要在认定案件事实以后根据法律的规定运用法律思维、逻辑及法律认知对出罪入罪问题进行评价和处置,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与当事人的主张不发生任何的关系”③。因此,事实问题即是通过证据证明的客观情况,法律问题即是法官运用法律逻辑、法律解释作出的价值判断。鉴于“所有的事实判断都会涉及到法律标准的要素,对所有法律标准的分析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对事实的评价,因此试图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分析和判断中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是不可能的”④。因此,虽然无法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精确的区分,但一定程度的区分还是可行的。目前,我国陪审员职权改革的难点就在于缺乏有效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程序规则。
      (三)域外陪审制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机制
      域外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制度,一是陪审团依据法官指示的法律做出被告是否有罪的一般裁定制度,二是陪审员对法官提出的系列具体事实问题逐一作出回答的问题列表制度,前者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陪审团审判中,后者主要存在于引入陪审制或参审制的大陆法系国家。
      1.一般裁定制度
      陪审团制度产生于英国,但其发展及普遍运用却主要在美国,因此下文以美国为例分析其陪审团制度中的一般裁定模式。在一般裁定模式下,“法官就有关法律适用给陪审团发出指示,陪审团根据其内心对事实的评判,适用法官指示的法律,直接就控诉方指控犯罪是否成立作出裁决”
      ⑤。即陪审团无需回答具体的事实问题,只需作出被告有罪还是无罪的裁决。同时,在陪审团合议表决前,法官会对陪审团作出法律指示,以引导陪审员准确作出裁决,包括“一般性指示和实体性指示,前者主要是陪审团对被告确定有罪在程序和证据规则方面的基本要求,后者主要是帮助犯与教唆犯、指控罪名等的具体构成要件等”⑥。因此,从陪审团指示制度来看,柯克的“法官不回答事实问题,陪审团不回答法律问题”在实践中表现为:在法官指示法律的基础上,陪审团对法律适用作出选择,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从而对控诉方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作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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