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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分析

    时间:2021-03-04 16:01: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围绕着执行难和申诉难问题,对执行、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部分调整与修改,这对民事审判工作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判工作;影响;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对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而言是一次严峻的挑战,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法院及审判过程中将如何理性地对相关程序、制度之功能和属性进行定位,如何借助司法对规范层面的偏失与不足进行有效的弥补,成为当前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对公益诉讼的分析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凡是由法律法规确定的组织或者机关单位,对实践中的各种环境污染、对广大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的公众行为,都有权利对其提起讼,即公益诉讼。这一修改内容的出现,标志着民事公益诉讼合法化,对于维持社会公益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比如,当前民事纠纷的种类日益复杂和多样化,各种公害、资产流失以及消费者侵权类案件屡见不鲜,因此导致传统的诉讼程序不能有效对满足这些纠纷处理的实际需求。虽然三鹿奶粉案等典型的案件,对国内公益诉讼的法典化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在对条文进行全面审视以后,可以发现其所规范的内容太原则化,不够细致,因此导致实际司法活动中存在很多的弊端或障碍。从民事审判者的角度而言,实践中原告的主体资格认定过程中,需要由环境资源保等实体法适当地配合着使用。在公益性案件的原告起诉及其立案标准认定时,应当通过适当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明确的授权;就适用范围而言,本条文中也没有清楚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界定,因此导致案件审查过程中存在无诉利益时,没有可量化的判断标准作为依据。本次修正案的提出,并没有作出独立安排,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很难确定是否采用案件当事人主导的方式进行审判,还是依赖于证据搜集、认定和审查的职权方式来审判。从审理程序来看,本次修正案中并未提及,这可能会造成公益诉讼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只能参照现行的普通民事案件审理程序。从形式上来看,这是对当前各类公益性案件属性的严重漠视,同时也对审判程序分化原则的一种漠视。
      二、引入恶意诉讼规制机制
      在本次修正案中,规定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可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其中112、113条规定,案件当事人如果对恶意串通、诉讼以及恶意调解,对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损害,对此法院可驳回诉讼请求,并处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申请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采取恶意串通、恶意诉讼或调解以及恶意仲裁,并逃避法定义务,法院可视情节对其或罚款、或拘留、或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上述新增条文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一定的威慑,并对各种恶意行为进行了制裁,但较之于审判权的实际行使需求,仍存在着很多的盲区和问题。第一,没有对恶意一词进行界定。实践中,对恶意调解、恶意诉讼、仲裁行为要件,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这将导致法官在实际民事审判时不仅可能出现恶意行为,而且也很难对当事人的异议正当性予以审查和判断;第二,修改后的法规,只对两种非法行为进行了规定,而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特征没有重视,因此导致大量的其他恶意诉讼行为的出现,而且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
      三、确立裁判说理制度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判决书中应明确写上判决结果以及事实认定的主要理由和依据,应用法律、理由。新法中规定,民事裁定书中应写明民事裁定的结果、裁定作出的理由。一般而言,该制度化法律规定可促使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逐渐变成审判主体自身的义务,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即对裁判中的说理部分详细程度作出全面的要求和规定,实践中因程序类型、民事案件性质、审判级别等有所不同,而存在着差异性。当法官没有全面履行说理义务时,该如何承担责任。同时,这一制度确立以后,实践中对民诉案件审判法官自身的素养培训与提升,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以上问题的理性对待,不仅能有效防止裁判说理部分的形式化、机械化和表面化,还能进一步提高司法审判的公开程度,而且对法官队伍素养建设的整体优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
      从审判实践来看,在新民诉法实施以前,我国所采取的是债务人提出异议制度,即所谓的可终结督促程序制度,这种制度的弊端可能会致使督促程序因某些债务人存在恶意提出异议的情况而长期休眠。要使这一消极局面进一步改变,必须充分利用好非讼程序中的纠纷处理实效制度,所以新修正案对民事督促程序做出了修改:第一,增加对债务人所提出异议合理性的审查,以免因肆意异议而影响督促程序的正常进行;第二,增加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的相互转换。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若认为当事人之间实际上没有争议,可采取督促程序,则可将诉讼程序转至督促程序,也就是说通过不断提升异议的成立门槛,将支付令自动失效之后的程序自动转成一般程序,这是一次历史性的进步。然笔者认为,非讼程序若转化为诉讼程序,则一定要以其正当性为前提条件,在还没有给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选择权、陈述权的条件下,这种做法有失考究,不仅可能会剥夺案件当事人的诉权,而且还可能因程序倒流等问题导致其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笼统的语言形式化规定,难免会给法院工作带来严重的困惑。
      五、结语
      基于上以上问题的存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将面临着非常多的挑战,本文主要从公益诉讼确立、引入恶意诉讼规制机制、确立裁判说理制度以及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进行了分析,以期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刘宏成 民事诉讼法修改给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J] 法制与社会,2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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