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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与重新构建

    时间:2021-03-03 16:03: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遵循的是“公权优于私权”、“效率优于公正”的指导思想,因而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司法实践中成为刑事诉讼附庸的后果,偏离了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本文指出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受案范围、请求赔偿范围、诉讼证明标准、审理期限、裁判结果公正、保障执行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局限,进而通过确立“在公权有限优先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护私权”、“在首先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兼顾效率”的理念,以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相关制度。
      关 键 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缺陷;重构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9-0068-06
      收稿日期:2012-04-20
      作者简介:郭辉(1973—),女,吉林省吉林市人,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公证员;郭春明(1980—),男,吉林梨树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因被告人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诉讼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最主要的价值就在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否则完全可以通过单独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解决其中的问题。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遵循的是“公法优先私法”、“效率优先公正”的指导思想,因而使附带民事诉讼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实际运作中成为刑事诉讼的附属程序,背离了公平、公正第一的法律理念。“现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一方面割裂了民事法适用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另一方面忽视了附带民事诉讼救济的独特性。不仅导致了诉讼程序之间的冲突,很多情况下还产生了法律救济的真空。”[1]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行状况,反思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二者之间的关系,重新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的两种倾向
      每一法律制度的设立都必然有其指导思想,而其指导思想又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得以反映。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主要遵循了以下两个指导思想:其一,公权优先于私权。这种观点认为,当某些犯罪行为在构成犯罪的同时又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特征时,该行为本质上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即使存在直接被害人,也不能简单视为对被害人个人权益的侵犯,而是要包括在对社会关系的侵犯当中。因此,被害人首先要服从于国家追究犯罪的需要。我国诉讼法上一个为大家熟知的原则就是“刑事先于民事”原则,这是公权优于私权的最好诠释。先解决刑事问题,后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是一项国际惯例。然而,公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与私法所保护的个人利益并非永远保持一致,此二者亦可能出现矛盾和冲突。单方面强调公权优于私权,忽视个人利益的正当性,往往会损害被害人个人的合法权益。对此著名学者龙宗智也曾指出:“在公诉案件中强调社会普遍利益的维护,强调公诉机关可以代表被害人的要求,却多少忽视了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和矛盾性,忽视了被害人的独特请求,……。”[2](p56)根据这一理念,可能出现在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因为刑事部分迟迟不能发动,刑事追诉无法实现,而致使民事权益也无法及时得到救济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长期外逃,被害人有充足证据证明其侵权事实存在,但因为刑事部分不能启动,附带民事赔偿也就无从提起。其二,效率优先公平原则。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我国存在效率优先的指导思想。民事部分的审判首先应在服从刑事审判效率的前提下进行,这归根到底来说仍是“刑事优于民事”思想的反映。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立法者主要关注的是国家资源的大量投入,由此强调减法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强调及时处理案件。因此,民事诉讼要在刑法诉讼启动后进行,并且原则上要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即使为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迟延,也要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当然在最大限度内保证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但是否对于公正的保证力有所欠缺呢?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虽然都是程序法,都具有公法的性质,但归根到底来说,程序法虽然有其自身存在的价值,但其首先的、基本的职能仍是服务于其对应的实体法。而因为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服务的实体法刑法和民法的性质迥异,所以二者的差别也很大。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事追诉权,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个人行为的一种评价,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具有相当的私法性质。正是因为二者性质不同,所以国家对两种诉讼分别规定了适应各自特点的诉讼制度。而片面强调效率优先,以一种诉讼涵盖另一种诉讼,必然是以牺牲公正为代价。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的矛盾和缺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然是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但这主要是出于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符合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因此应该主要适用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但在上述两种主要立法指导思想的指导下,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立法方面存在相当多的局限和缺陷,具体表现在:
      ⒈案件受理范围的局限性。首先,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管辖权规定不同。而我国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案件管辖权,实践中民事部分一般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就可能出现受理了刑事案件的法院无权受理民事案件的情况。比如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由基层法律管辖,而附带民事部分争议标的额巨大,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上一级法院管辖的情况。又比如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与民事诉讼的被告可以均不在一地。这类情况使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受到了局限,影响了这一制度实际作用的发挥。其次,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有不合理之处,实际操作中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是少之又少。这一规定已不符合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也背离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的要求。最后,我们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对因为犯罪行为遭受实际损失的非刑事被害人是否有独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没有明确规定。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科学、不严密,影响了诉讼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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