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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研究

    时间:2021-03-02 00:01: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货物风险问题关一直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的重要关注点,也是国际贸易领域中一个永恒的热点。然而不同国家对风险转移问题的规定都不尽相同,本文试图对国际上关于货物买卖风险转移问题的基础理论进行介绍及评述,提出完善我国合同法中关于风险转移规定的建议,以保障我国对外贸易的持续、稳定发展。
      关键词:国际货物;风险;转移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我国外向型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往来正逐步扩大增多。而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货物买卖中,货物难免会遭受各种意外损失,这些损失责任由谁来承担,是买卖双方极为关注的问题。文章立足于风险转移问题的特殊性,从风险转移概念、和时间出发,以求对风险转移制度获得比较全面和清晰的认识,从而对我国的合同法关于风险问题立法的理解和运用有所启示和完善,以期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良好发展。
      一、国际货物风险转移概述
      (一)货物风险及风险转移概念的界定
      1.货物风险
      对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目前在国际上对此都无统一完整的定义。有观点认为,这里所说的风险,应该是盗窃、破碎、渗漏、扣押、征用、飞机的失事等同类型的足以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①很显然,这就实际上是将风险等同于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危险。也有学者认为,风险指的是货物可能遭受的如盗失、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类型的各种意外损失。②这里又将风险简单等同为损失。而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则认为,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③综合分析,笔者认为所谓风险要定义应该要具体到国际货物买卖的环境中,一般是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后,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等意外损失。一般来说,风险是由意外事件、天灾人祸等种种因素引起的。笔者认为这里的“风险”一般符合几个基本特点:首先,这种损失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货物的瑕疵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此损失都无过失。其次,这种风险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也无法防止和避免的,其发生是不确定的;再次导致风险发生的因素只能是客观的,且这种风险在承运人或买方未接收到货物前,乃至货物运输过程中、以及收到货物以后都随时会出现。
      2、风险转移及其法律后果
      所谓风险转移是指风险什么时候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移动,最后由哪一方承担风险的问题,任何一方当事人被分配相应风险,就意味着他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④所以风险转移就有了一个关键的时间点,它的确定影响不利后果在买卖双方中间的分配。正如施米托夫指出的那样:“在向买方转移风险的时间问题上,不应有丝毫的不确定性”。⑤而在货物买卖的实践中,也只有确定了风险转移的具体时间,由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的承担问题才能解决。包括向造成损失的过错责任方行使追偿权以及要求获得保险利益必须首先对这个时间的确定。
      货物风险转移对买卖双方会产生一定的后果,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制衡作用:如果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于买方,则买方仍有义务支付按合同约定的货款,货物遭受损坏或灭失的不利后果由买方承担;另一方面,如果风险还停留在卖方则一旦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无需支付货款。此时的卖方要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卖方证明这种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
      (二)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
      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便是风险转移,其核心关注点就是基于何种方式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对此各国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各国立法所确立的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规定主要有三种:一是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如瑞士;二是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如英国、法国;三是原由上以交付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这是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态度,如美国、德国及我国等。
      1、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
      学界所说的成立主义即为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这一风险转移原则,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时代:“自买卖契约缔结之时起,买得物的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盈利均由买主承担或由他享有。”⑥
      确立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这一原则意味着在买卖双方使合同成立时即同时确立了风险的负担责任。确立该原则具有一定的长处,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当事人虽然大多远隔重洋,但是通过该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便可以督促双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而对货物风险的规避责任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都随合同成立而清晰的在买卖双方之间划分。然而实际上通过不少案例分析该原则却引起了争议,确立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买方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由于合同的成立并不同等于合同的实际履行,也不等于所有权的转移,当合同成立时并不能代表货物也已经由卖方交付至买方,此种情况下占有和控制货物的有时仍是卖方。若出现卖方过错而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而风险责任却由买方承担是明显违背合同的公平原则的,因此随着贸易发展的日渐成熟这一原则的适用已减少。
      2、风险于所有权转移时转移
      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最早是来源于罗马法的一句谚语“天灾归所有人负担”,该原则将所有权同风险转移联系到一起,所有权归何人所有就由何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物主承担风险”原则。⑦
      风险于所有权转移时转移的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合理性,因为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而风险可以说是具有从属性的,由对该物具有完整物权的当事方负担风险是完全可行的;这也能进一步强化所有权人的责任心对其享有之物妥善保管,有效防范和降低风险。尽管如此,实践中根据所有权的转移来确定风险的转移时间是很难操作的,因为首先对于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当今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便容易在交易中带来更多的不必要的问题。其次由于实践中还存在有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等特殊买卖,那么货物的实际占有人有时并不是货物的所有人,这对负有风险负担义务的所有人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各国在确立风险转移原则时应当尽可能的考虑周全,从而更好的解决风险转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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