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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时间:2021-03-02 00:00: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而近些年,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事件屡屡出现,对国际贸易秩序造成了重大破坏。本文就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的欺诈方式、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和有关的防范措施进行分析,并对遭受欺诈后的救济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关键词】 信用证 欺诈 防范 措施
      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以来,国内外贸易来往也日益紧密。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融资手段,在贸易交易中频繁使用。信用证的诚信交易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然而,信用证的欺诈破坏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给进出口双方造成了重大损失。若不引起重视和采取相关措施,将不利于信用证制度的存在和发展。
      一、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及构成
      1、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
      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据买卖,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保证向受益人付款,且这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誉所做的承诺。不法开证申请人利用不良银行或金融机构开出大额的信用证,并利用海运记名提单的特殊性,对信用证的受益人实施诈骗,因为开证行或金融机构无力承担偿款,从而使受益人损失了货物且不能够收回价款。欺诈方利用假单据做成信用证的相符交单,从而获得开证行的付款,而实际所交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导致当事人损失了货款。近年来,信用证欺诈活动愈演愈烈,综合分析,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1)信用证本身制度缺陷。信用证能在当今国际贸易中被大量使用,其巨大的生命力来源于其所特有的“独立抽象原则”,即信用证交易独立于基础合同交易,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根据“严格相符”原则审单,单据文件极易伪造,而银行人员具备的专业知识有限,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必须付款。这种支付环节与基础合同履行环节相独立的制度虽然能够保证银行在付款时的独立地位,却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欺诈提供了条件,例如出口商以伪造单据,以伪劣货物或根本无货的情况下以表面符合的单据骗取货款。
      (2)人为因素。其一,信用证欺诈活动获利大而风险小。其二,付款单据多种多样,没有统一模板,易于伪造。其三,国际贸易不是买卖双方之间的单纯交易,其中存在很多的中间商,而且信用证可多次转让。其四,被欺诈人缺乏防范意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差。此外,国际上对于打击和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力度不够也是造成信用证欺诈的原因。
      2、信用证欺诈的构成
      在信用证交易中欺诈的构成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主观上必须具备有欺诈的故意。即主观上存在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意图,其目的在于使对方产生误解,从而诈取财务,不付对价。二是客观上利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实施欺诈。具体包括以下行为:第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第二,受益人故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第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并不存在真实的交易。第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信用证欺诈的本质是用虚假或不真实的单据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因此主观地将其定义为: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交易中,一方或几方当事人利用信用证制度特有的独立原则、单证相符付款原则、管单不管货原则,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使之失去财产或不能使用法律权利,从而达到从对方当事人那里诈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目的行为。
      二、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和后果
      1、常见的利用信用证欺诈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不法出口商伪造单据,特别是伪造海运提单,然后凭伪造单据到议付银行议付货款。伪造信用证主要是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开出信用证或者假冒有影响的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伪造装船提单只要取得船运公司的空白提单,填好签假名即可,而伪造保单只要付出少量保费即可。由于银行没有识别假单证的义务,保险公司也不承认货物未上船的索赔,买主的损失很难挽回。
      (2)利用可转让信用证进行欺诈。国外一些诈骗者在实行诈骗时,不直接与我国外贸企业发生业务关系,而是利用香港这一转口贸易中心,通过中间商以转让国外原开证行信用证的方式进行。这种做法名义上是信用证,实际上是托收方式,从而将风险转给了国内商贸企业。
      (3)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软条款”指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或信用证的条款不清,责任不明,使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大大降低。其目的在于使开证申请人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以达到诈取保证金,增加出口商的风险,使货款的收回完全取决于买方的商业信用。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上赋予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2、信用证欺诈的后果
      信用证业务在促进国际贸易中起重大作用的同时,亦显现出一定的负面作用,尤其是二战以来,国际金融风波迭起,信用证欺诈案时有发生,且诈骗数目惊人,所造成的损失日趋严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更是成为骗子行骗的主要目标。信用证欺诈不仅给受害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也会给银行造成巨大影响,特别是在信誉方面。信赖是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旦在金融诈骗中受到影响,无论该银行本身是否受到损失,其信誉必然会受到影响,将使外界质疑该银行的内部管理、经营策略,从而降低人们对该银行的信赖。如果是知名度较高的银行,也必将影响到其股票价格,使银行整体遭受重创。
      三、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以及遭受欺诈后的补救
      1、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1)买方可采取的措施。第一,慎重选择贸易伙伴。这是最重要并且最有效的防止欺诈的手段。大多数的欺诈就是因为没有对交易对方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而造成的。因此,对于买方来说,贸易伙伴资信可靠,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关键。买方在交易前应通过卖方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并建立起完备的供方档案,以备在今后的交易中查询,在安全的基础上争取最大的利润。第二,正确选择贸易术语。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买方应选择恰当的价格术语来控制有关风险,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应使用FOB价格术语,将租船订舱、货物保险的选择交易权掌握在自己手中。第三,在信用证中对单据做出严格要求。由于信用证是由买方申请银行开立的,卖方必须依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向银行提示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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