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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COTERMS在国内贸易中运用评析

    时间:2021-03-01 16:02: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Incoterms 2010的实施已经3年,对于其在国内贸易的运用在我国相对较少,其原因虽在于该惯例对于只进行国内贸易的商人而言并不是非常熟知,但更为重要的是对于该国际商业惯例从其本身含义到性质的误解。从其理论含义、性质及在我国国内贸易的实际应运出发,对其进行正确解读,对Incoterms在我国的国内贸易中的推广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
      关键词:
      贸易惯例;法律适用;区域集团;运输方式
      中图分类号:
      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4-0063-02
      Incoterms本意为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国际商业术语)的缩写。国际商会出版并修订的Incoterms 2010与Incoterms 2000相比新特点之一就是Incoterms 2010在序言中明确指出其适用的范围不仅仅为国际贸易,而且扩展至国内贸易。虽然推行的时间已有三年,但在我国的国内贸易中依然较少应用。应用国际贸易术语对于贸易双方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磋商环节、明确双方各自的义务,因此当其适用于国内贸易时,理解其理论含义并认识到其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 INCOTERMS在国内贸易中的运用的理论依据
      1.1 国际商会对Incoterms应用范围的规定
      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ICC)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定的,早期版本的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其缩写为Incoterms。由其标题来看首先本意并未否认贸易术语适用于国内贸易,只是为规范术语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使用而制定了国际规则对其进行解释,因此在理解Incoterms时本身就不应该缩小其应用的范围。随着国际贸易实务中其缩写的普遍使用,到了2000年时,Incoterms 2000正式成了正标题,原来的正标题改为副标题“ICC offici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至于Incoterms 2010则将副标题再次改为“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即“国际商会制定的适用于国内和国际贸易的术语通则”。从标题的变化可见国际商会对于贸易术语的使用更加强调其在国内贸易亦可应用。
      作为Incoterms 2000的修订,在Incotcrms 2010在引言部分明确指出,“Incoterms 2010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规则既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也可以适用于国际交易”,“Incoterms 2010在一些地方明确规定,只有在适当的时候,才有义务遵从进口或者出口的手续”。同时延续Incoterms 2000,在Incoterms 2010的A2/B2和A6/B6条款中,保留仅在适当的时候(where applicable),才有义务完成进出口清关手续。通过这样的规定,可见Incoterms 2010更进一步突出了贸易术语的国内贸易适用性。
      1.2 INCOTERMS的性质
      Incoterms的性质为国际贸易惯例是我国实务界的一个基本共识。虽然关于国际贸易惯例的定义并没有一个统一观点,但通常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长期时间中逐渐形成的一些通用的习惯做法和通例。”权威性的法律规定见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5条第2款:“贸易惯例指进行交易的任何做法或方法,只要该做法或方法在一个地区、一种行业或一类贸易中已得到经常遵守,以致使人有理由相信它在现行交易中也会得到遵守。”国际商会制定的Incoterms所解释的贸易术语是长期贸易实践的习惯做法,按照Incoterms的宗旨能够提高买卖双方的贸易效率,更好的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在国内贸易中,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制定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时也可选择这一商事惯例,以便利和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同时作为贸易惯例,其基本原则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在国内贸易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制定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时亦可改变某些条件使之便于进行国内交易,如FOB按照Incoterms的解释后随地点为装运港,但如果买方要求货交目的地,也是可以的。
      2 INCOTERMS在国内贸易中的运用情形
      Incoterms 2010适用范围修订的原因在其前言中进行明确:“在世界许多地区,商业集团如欧盟使得不同国家间的过关手续不再重要。所以,Incoterms 2010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规则既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也可以适用于国际交易”。可见对于国内贸易,Incoterms作出以“关境”作为划分界限的理解。因此,Incoterms在国内贸易中的运用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区域集团国家间的贸易合同,另一种是一国之内的纯国内贸易合同。
      2.1 INCOTERMS在区域集团国内贸易中的运用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发展和扩展,大多数国家都成为一个或多个区域一体化组织的成员,这些成员之间的贸易由于互相取消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国与国之间的边界形式已经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如欧盟、东盟等区域性贸易集团,集团内部不同国家之间的边境手续的办理不再是必要的,内部成员国之间的货物买卖,其实与国内贸易并无差别。这与国内贸易中适用贸易术语存在着共通性,因此根据Incoterms 2010其成员国之间对已经这样“国内化”的买卖合同便可使用国际贸易术语。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合同的性质依然是国际贸易合同,因而对于术语的适用与国际贸易中的情形完全一样,只是当涉及到术语的买卖双方的义务时对于A2/B2和A6/B6中的相关义务不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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