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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惠原则视角下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考量

    时间:2021-02-28 12:03: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国际交往日益紧密,大量涉外民商事纠纷出现,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条约较少的情况下,适用互惠原则促进国际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十分重要。本文主要从互惠原则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适用的原由出发,分析该领域的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进而阐述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两种研究范式——保护国家利益和保护私人利益,再根据我国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官方文件分析我国立法者、司法者对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考量,并对互惠原则的适用作出大胆的预测。
      关键词:互惠原则 国家利益 私人利益 利益选择
      一、互惠原则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运用
      互惠原则也称对等原则,被认为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与独立的反映。[1]在国际法上的互惠或对等原则,其含义是:如果一个国家要求另一个国家履行相应的国际法规范上的义务,那么,其自身也应当在对方国家按照相同国际规范要求其履行相同义务时而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国际法的角度下,互惠原则强调的是主权国家之间的一种互利互惠、平等对待的关系,一旦一方破坏了这种互惠的平衡,就会受到另一方的报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大量的人员跨国流动,资本在世界范围内快速流转,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产生了大量的涉外民商事纠纷,而这些纠纷亟待解决,因此,在世界范围内构建一种受到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法律框架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种法律框架体系应当包括实体上的和程序上的,就实体上来说,国际社会已经在某些方面形成了协调一致的统一实体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从程序上来说,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也就是说在程序上的法律框架的构建应当从国内法的协调出发。而当一方当事人获得一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有利判决时,案件事实上并未终结,由于各国国内立法的不一致,被申请国通常考虑到自身的国家利益及本国人的利益,并不当然承认与执行该份有利判决。因此,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作为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的最后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那么,被申请国是否应当承认与执行外国的判决以及如何承认与执行外国的判决呢?在该领域内引入互惠原则作为依据不失为一种解决办法。
      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互惠原则的基本含义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第一,若外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内国法院判决,内国也拒绝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2];第二,外国承认与执行内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与内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应是相当的,如果外国承认与执行内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与内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法的条件相一致或更宽松,则本国就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否则,内国将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但是就立法现状来看,世界各国对互惠原则的看法不一,对互惠原则适用的条件、方式的规定不尽相同,其实质是各国对是否运用互惠原则解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以及如何运用的制度设计不同,更甚至有国家在这一领域完全抛弃互惠原则的适用,如委内瑞拉1988年《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律》(第53条)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要求存在互惠关系[3],瑞士1987年《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第25、27、28条)规定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以存在互惠关系为前提,但是在破产案件中存在例外。[4]
      二、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研究范式——保护国家利益和保护私人利益
      互惠或对等原则最初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引入国际民事诉讼程序领域,进而成为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从表面上看,互惠原则引入该领域有利于涉外民商判决的跨境流动,保护当事人基于外国生效判决所获得的期待利益,为被申请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提供法律上依据;但是,究其本质,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就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而言,其政策基础有维护‘国家利益’和实现‘私人利益’之分。前者是指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虽然出现在国际民商事领域,但是应当从关乎国家利益的角度加以考量;后者是指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涉及跨国私人权益的实现问题,与国家利益不存在重点关联。这两种政策基础实际上代表了研究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两种不同范式。”[5]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往往不仅涉及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同時还涉及国家利益,而互惠原则在这一领域的运用正是立法者在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进行选择的结果。那么究竟何为国家利益?何为私人利益?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中,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关于国家利益的含义,阎学通先生认为:国家利益是“一切满足民族国家全体人民物质和精神需要的东西。在物质上,国家需要安全与发展,在精神上,国家需要国际社会的尊重与承认。尤其是对于大国来讲,在许多情况下精神需要的重要性不亚于物质需要”。[6]宋新宁先生认为,国家利益是“一个国家有利于绝大多数居民的而共同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因素的综合。”[7]由两位先生对“国家利益”的阐释来看,两人在定义“国家利益”时都将其与国家的人民、居民联系起来,他们都认为国家利益是有益于一国国民的需要。
      私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一词含义相近,是指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各种需要的总和,包括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私人利益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生存需要的满足、发展需要的满足和享受需要的满足。生存需要是个人及其家庭维持生命的存在和延续后代的需要;发展需要是个人的思想、智力和体力等方面发展完善的需要;享受需要是人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8]
      显然地,私人利益是个人所追求的需要;而“国家利益”一词虽然从词根构成上似乎与个人没有关联,但是究其本质,国家利益也是个人所追求的需要,不同的地方在于,国家利益并非具体的某个人所追求的需要,而是每个人所追求的需要。从这一点来说,“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具体到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来说,两者自然也是相互联系的,这两者的“联系”不是与“区别”相对的联系,而是一种相互冲突、相互联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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