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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流失文物所有权争议解决的相关问题探究

    时间:2021-02-28 12:03: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以比较法和国际私法为视角,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国际文物诉讼中主要冲突法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讨论。
      关键词文物所有权善意取得冲突规则
      作者简介:钟夏,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61-02
      
      一、概述
      清末以来,中国有不计其数的文物因为战争、非法挖掘、盗抢以及走私等诸多原因而流失海外。2009年的圆明园兽首拍卖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我国数量巨大的境外流失文物的追索问题的强烈关注。豍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流失境外的文物,可分为国际公法机制和国际私法机制两个途径,前者主要是指利用相关国际公约追索文物,而后者是指通过提起国际民事诉讼来索回流失文物。本文着重研究通过提起国际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追索流失文物的相关法律问题上。笔者拟从有关境外流失文物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判定境外流失文物所有权的法律选择规则两方面对被盗艺术品的权利归属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通过国际民事诉讼解决境外流失文物所有权的纠纷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境外流失文物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较研究
      通过国际私法机制追索流失文物这一途径的核心问题就是流失文物的所有权问题,即文物原所有人(国家或者私人)与现文物所有人之间的所有权纷争问题。目前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建立起专门调整文物所有权争议的法律体系,涉及文物交易以及所有权归属的相关事项都是由各国的民商法律调整。其中与流失文物所有权确定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则是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在不同程度上承认动产的善意取得,只是在具体的规则和利益保护侧重点上有所不同。英美等少数国家倾向于保护原所有人,其他大多数国家则倾向于保护善意购买人。
      (一)大陆法系国家
      德国民法典第932条规定,即使出让人无权处分出卖物,但受让人为善意时,也可取得所转让的动产的所有权。虽然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是根据第937条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自主占有动产满10年的就取得其所有权。因而,只要自主占有人是善意的,就可以通过取得时效而获得被盗物的所有权。通过时效取得的所有权是永久性的,即使受让人是基于没有法律根据的给付而获得占有,其也没有义务返还所有权和给付不当得利。豎
      依据《法国民法典》,对动产的占有具有相当于权利根源的效力。善意购买人从占有人处即可取得所有权。法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有两个例外情形:其一,如果占有物是遗失物或窃盗物,遗失人或被害人遗失或被盗之日起三年内可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所有权。三年时效届满则消灭原物主的所有权;其二为公开市场规则,如果现实占有人占有的遗失物或者盗窃物是由公开市场或出售同类物品的商人处买得,其原所有权人仅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时,才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从国际文物诉讼的角度考虑,可以发现法国的规定对善意购买人有利,而对原所有人不利:首先,被盗文物的原所有人只能从文物遗失或被盗之日起三年内提出返还请求,此三年期间不发生中止的问题;其次,公开市场规则在实践中对文物原所有人向善意购买人追索文物造成了困难,因为文物高昂的价格经常令原所有人望而却步;最后,原所有人向文物的恶意占有人要求返还的请求权经过三十年的时效而归于消灭。
      《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善意占有人可以通过非所有人的转让取得私人或机构的动产,即善意购买人在接受动产合法有效的转让时,就可以获得动产的所有权。因而可知,意大利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无条件和无限制的,不考虑取得的动产是否为被盗窃物,也不考虑善意购买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都可以从自主占有动产时立即获得该动产的所有权,这样的规定给文物所有人通过诉讼追索文物造成了极为严重的阻碍。
      (二)普通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坚持“没有人可以转让不属于他所有的商品”原则,即任何人只能出卖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而不能出卖他人的财产,除非财产的原所有人同意或者有意误导购买者,使其认为他将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由于在国际文物追索诉讼中,文物原所有人通常不可能同意文物交易,通常也不存在误导购买者的情形,因而依据普通法国家的规定,善意购买者通常无法从文物的非所有者手中获得文物的所有权。
      依据英国法,财产被盗窃后,其原所有人仍然保持被盗财产的所有权,善意购买人无法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此外,如果原所有权人在追回之诉中胜诉,善意购买人通常无法到补偿。而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仅仅由一些例外情形加以确定。如果善意购买人购买的不是盗窃物,而是出售人通过欺诈、错误表述等方式获得的财产,则善意购买人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与英国法相比,美国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原所有人的保护力度。《统一商法典》中规定,即便是最善意的购买者,也无法获得被盗财产的所有权,因为出售人不能向他人转移自己不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财产。所以,在文物原所有人因盗抢而丧失该文物的情形下,窃贼或文物拾得者无论将文物出售给谁,原所有人均有权追索,要求受让人返还。而如果善意购买人不向原所有人返还被盗窃的财产,善意购买人即应承担侵占之债。该法典第2-403条同时规定,如果一个交易商通过欺诈手段获得财产,那么即使交易商并未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也可以将该财产转移给善意购买者。但是如果该交易商并不是“从事此类交易的商人”,则第1-209(1)条应予以适用,即该交易商不得将该财产转移为善意购买者所有。
      综合来看,各国对善意购买人无权占有的形式、占有的持续期间与效力等问题上的规定存在有很大差异。大陆法系各国强调占有的信赖以及侧重于保护交易安全的善意取得制度很大程度上诱发并鼓励了文物的黑市交易。综合而言,两大法系在国际文物诉讼领域的实体法律制度从基本概念到具体规则均存在明显差异,而同一法系内部,各国的法律也是各有特色,因而在国际文物诉讼中,相关法律冲突问题就成为影响诉讼进程和结果的重大因素。
      三、判定境外流失文物所有权的法律选择规则
      一般认为,适用于一般动产法律关系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也适用于流失文物的所有权纠纷。美国学者西蒙·尼德斯提出以冲突规则与实体规则相结合的处理模式解决有关流失文物所有权争议的法律选择方法也值得我们关注。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在解决物权法律关系的冲突时,适用该物之所在地的实体法。物之所在地法支配物权关系的主要方面,对于物权的种类、内容、行使方式以及保护方式等均具有约束力,是多数国家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普遍适用原则。在国际文物诉讼中,依据文物交易地国的法律为有效的转让,通常会被各国认可;而依据文物交易所在国的法律为无效的转让,在其他国家通常也无法得到承认。
      在2007年的伊朗诉伯瑞案中,被告伯瑞1974年在纽约的一次拍卖中拍得一件公元前五世纪的伊朗浮雕。2005年,伯瑞想在英国将浮雕拍卖。伊朗政府获悉后在英国起诉,要求伯瑞返还原本属于伊朗国家珍宝的浮雕,英国法院作出了有利于伊朗政府的临时禁止拍卖的禁令。后来英国伦敦高等法院在判定浮雕的所有权时适用了交易时的物之所在地法即法国法,依据法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所有权人伊朗对该浮雕的所有权请求已经过了时效期间,故伯瑞作为善意购买人无需返还浮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正当合理期望,同时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而被多数国家采纳为解决动产法律冲突的普遍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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